- 相關推薦
村民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村民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1
第一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鄉紀委的業務指導下,行使監督職責,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采取民主協商、民主表決的方式進行,一人一票,原則上決議事項須經參加會議的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主要商討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本村的執行情況,特別是村“兩委”對村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情況,評議當月村“兩委”及村小組的工作情況,村務、財務及事務公開情況。
第四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會議由村民監督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監委會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村黨組織指定一名成員代為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臨時決定召開監委會會議。
(一)工作需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事項;
(三)涉及村集體或村民的重大問題需要臨時召開監委會會議的;
(四)鄉紀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村民監督委員會會議的。
村民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2
1、會議通報制度。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由村民監督委員會主任召集,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況需要討論時,應及時召開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
2、質詢制度。在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村“兩委會”負責人應對近期村務工作開展情況和下一階段工作重點進行介紹,并接受監督委員會成員的質詢:對“兩委會”、村干部在管理村務過程中過失行為,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提出質詢。
3、述職測評制度。每年至少對村干部進行一次滿意度測評。
4、責任追究制度。在監督過程中,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權利的村干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提出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請依法按程序予以罷免;對村級財務情況,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進行審查;對村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情況,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進行督促和監督;對其他村民監督委員會認為應當監督的事項,村“兩委會”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方便。
5、村民監督委員會報告制度。村民監督委員會除接受鄉鎮指導管理外,還應接受村民代表的監督。村民監督委員會每年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同時進行年度信任度測評,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信任票達不到會議人數一半的,應主動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村民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相關文章:
城市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11-23
村民監督委員會的職責11-23
社區監督委員會例會制度11-23
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例會制度11-23
勞動堡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制度11-23
學院行政例會議事制度11-23
食堂監督委員會職責11-23
村民小組例會制度11-23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12-08
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