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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質量監督員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行風建設,提高醫療質量和整體服務水平,以良好的醫德醫風促進醫院各項工作全面上水平,特制定我院社會監督員制度。
一、聘請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8-10名人員組成.社會監督員要具有認真、客觀、公正和熱心衛生事業發展的良好素質。
二、社會監督員聘期兩年,由聘任單位發給聘書。在聘期內因健康、遷居外地等原因不能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由聘任單位收回聘書。要向社會公布聘現任的社會監督員的名單,讓社會監督員更好地收集群眾的意見。
三、要積極協助、配合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
四、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虛心聽取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由醫院主管領導主持,相關職能科室和業務科室負責人參加。
五、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能當即解決、解答的要當場解決、解答,給社會監督員一個滿意的答復;對不能當場解決的,要向社會監督員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社會監督員的諒解和支持,同時,明確具體承辦科室和承辦人員,要求在一個月內將承辦結果通報社會監督員.
六、設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會議記錄本和社會監督員意見和建議處理登記本,做好有關記錄工作.會議記錄本記錄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座談的具體內容等。意見和建議處理登記奉記錄包括社會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時間和情況、社會監督員對辦理結果的滿意度等內容。
七、社會監督員的監督范圍
1、醫院工作人員是否盡職盡責,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權利,對待病人做到“四個一樣”(即生人熟人一樣、群眾干部一樣。鄉村城市一樣、院外院內一樣)。
2、對待病人是否語言文明、態度誠懇、舉止穩重、儀表端莊,做到“五心”(即檢查細心、治療精心、解釋耐心、聽取意見虛心、讓病人及家屬放心)。
3、醫院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謀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請饋贈。不收取“紅包”,不勒索病人財物,是否為病人保守醫密,不泄露病人隱私。
4、院領導班子是否以身作則,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為下級做表率,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5、醫院的醫療收費是否按照有關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八、社會監督員權利
社會監督員的權利是院長(法人代表)所授予,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社會監督員有如權利:
1、批評權:對發現有違反職業道德的人或事,有權直接向院有關部門直至院長反映。
2、檢舉權:發現醫院工作人員有借工作之便索取受賄,收取“紅包”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醫院及主管領導反映。
3、建議權:對醫院管理、醫護質量、醫德建設等工作存在不足或不合理現象,有權向院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和建議,醫院要指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社會監督員,或在限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或解釋。
九、設社會監督員的義務:
1、社會監督員要熟悉有關規定,如醫院各類人員醫德規范要求,文明行醫守則,熟悉醫院的運行程序,了解醫院工作人員,關心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2、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切實協助醫院搞好職業道德建設。
十、社會監督員工作方式
1、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發現問題及時反映,盡快糾正。
2、對于在糾風方面有突出成績的社會監督員,醫院給予獎勵。
3、原則上每年或半年開一次社會監督員會議,會議前由院方提前通知。
社會質量監督員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社會監督,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市財政局聘請,以獨立身份依法對全市各部門和單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全市各部門和單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主要指工程建設、政府采購(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產權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熱心監督工作,了解招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適應-招投標監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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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員原則上從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和社會群眾代表中聘請。
第五條 監督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中心的統一安排下,參加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每年新立項和在建的重點工程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根據項目的概(預)算審計和招投標工作情況,由中心會同市監察局,組織相關人員,同時邀請社會監督員,適時進行項目的實際操作特別是標后管理、工程變更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努力防止出現違反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的不良行為。
(二)對招投標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關注市、鄉鎮(街道辦事處)各級招投標活動,及時收集社會各階層對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和反響,并對如何進一步深化全市招投標體制、提高招投標工作水平開展調研,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有關部門的業務運作、作風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明查暗訪多種方式,對中心工作人員、業主單位、評審委員會成員、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投標有關部門的日常操作、服務水平、廉潔自律等情況開展監督,指導和幫助有關部門提高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對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問題嚴重的在向中心反饋的同時,可向市監察機關反映。協助并配合中心、市監察機關等單位對違反招投標政策的行為、相關招投標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四)積極宣傳各類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大力宣傳招投標工作形勢、作用、政策及動態,帶動廣大干部和群眾,樹立招投標意識,推進“陽光政務”,努力營造和諧、文明、安定的社會環境。
(五)列席招投標協調機制會議。對招投標統一平臺建設中涉及相關行業監督、市場交易服務等重大問題,中心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議時,同時,邀請部分社會監督員列席會議,全程監督協調機制的具體運行和實效。
第六條 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及相關執行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組成人員及評標(評審)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三)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實施監督;
(四)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及公共資源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五)參加或者列席相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會議,了解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參加有關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第七條 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開標現場進行監督,并提出監督意見;
(三)客觀公正地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情況;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及違法違規案件。
第八條 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監督活動。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內曾在參加該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投標人(供應商)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項目的投標人(供應商)中任職、擔任顧問或持有股份,與該項目投標人(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三)嚴格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范、辦事公正;
(四)接受監督邀請后不得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參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交易項目評審情況,不得從事有損于監督員形象的活動;
(六)其它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 監督員由中心、市財政局聯合聘請,并頒發聘書。
第十條 監督員聘期一般為2-3年,聘期滿后,根據聘期內本人表現及本人意愿可以續聘一個聘期,但連續聘任不得超過兩個聘期;監督員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適宜繼續履行監督職責的,經中心、市財政局同意后,實行退聘和解聘。
第十一條 監督員不按本制度履行監督職責的,由中心、市財政局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 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并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中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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