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聘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一年一聘,逐年簽訂。
第二條 聘用堅持公開、公正、德才兼備、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三條 聘用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二)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二)相關崗位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并報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試用期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科室負責人填寫試用報告上報單位領導;
(五)試用合格者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條 聘用制人員崗位要求:
(一)專業技術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具有與聘用崗位相應的文化和業務知識;
3、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能夠獨當一面,熟練操作計算機;
4、盡職盡責,能與單位領導主動密切配合,不斷吸取工作經驗,協助做好各項工作;
5、嚴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禮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6、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負責每天的會計工作,審核費用報銷單、請款計劃單,監督核實銀行票據、現金票據、出入庫單、銷售日報表等;
3、審核票據后及時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4、月末進行盤點、核實數據;
5、月末結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6、負責每月的納稅申報工作;
7、負責將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并進行歸檔保存;
8、嚴禁私自截留現金、貴重物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9、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臨時性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認真履行服務職能,嚴格遵守辦公室日常辦公制度;
3、認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嚴格執行單位全體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第七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單位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條 單位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員應將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交予辦公室存檔,所有證件在聘用人員離職時歸還。
第九條 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單位財務直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
(一)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30天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單位財物、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經單位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單位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聘用人員應嚴格執行單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無故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嚴格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應顧全大局,維護單位整體利益,不得無事生非、造謠惑眾,不得貶低、損毀單位聲譽,不得參與非法組織。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未盡事宜由局務會研究決定后另行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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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員工的聘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公司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堅持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獎勤罰懶的原則。
第二條 公司將招聘計劃分為計劃內招聘、計劃外招聘、公司戰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進人才。
(1)計劃內招聘須由總經理審批,辦公室人力資源辦依據人員編制計劃實施控制。
(2)計劃外招聘由董事長審批。
(3)公司戰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進人才實行專項報批,由總經理提出申請,報經董事長審批。
第三條 計劃內招聘程序為:
(1)用人部門填寫《員工招聘計劃書》及《職務說明書》,并提供筆試考卷(針對需要筆試的招聘),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后,在招聘開始前3日,送辦公室人力資源辦。
(2)辦公室人力資源辦決定招聘方式,并發布招聘信息。
(3)用人部門依據求職者提供的資料進行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名單。
(4)總經理辦公室主持進行面試,用人部門或公司領導視需要情況參加。
(5)用人部門和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共同組織筆試。
(6)面試后3日內(需筆試的為筆試后3日內),用人部門應向
辦公室人力資源辦提交面試評價表或筆試結論。辦公室人力資源辦收到后,實施終審,終審有權否決。
(7)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向終審合格的人才發出錄用通知書。
(8)員工報道入職。
(9)員工背景調查。
第四條 計劃外招聘程序:計劃外招聘首先經董事長批準,然后履行計劃內招聘程序。
第五條 戰略性人才招聘程序:
(1)辦公室人力資源辦根據總經理提供的經董事長批準的招聘計劃,組成招聘小組。
(2)招聘小組對人才進行初步選擇。
(3)用人部門及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對人才進行面試、筆試。
(4)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對人才進行終審,終審合格者發出錄用通知書。
(5)員工報到入職。
(6)員工背景調查。
第六條 特殊渠道引進人才的程序:特殊渠道引進人才,限于高級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程序為:
(1)各類渠道直接向董事長推薦人才,或者由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委托獵頭公司搜索人才。
(2)辦公室人力資源辦組成招聘小組,有董事長親自主持初試。
(3)素質測試
(4)招聘小組綜合評定,必要時聘請人力資源專家協助。
(5)錄用。
(6)辦公室人力資源辦為人才辦理入職手續。
第七條 經核定錄取人員,報到時須攜帶下列資料:
(1)近期免冠照片;
(2)身份證復印件;
(3)體檢表;
(4)畢業證書復印件;
(5)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 辦公室人力資源辦應引導新入職人員依程序辦理下列工作:
(1)領取員工手冊及工作卡;
(2)領取考勤卡并向其說明使用方法;
(3)領制服;
(4)領儲物柜鎖匙;
(5)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6)視情況引導其參觀及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第九條 公司實行員工擔保制度,新進人員報到工作后,應進行第一次對保,以后每年度視有無必要復核一次,并予記錄。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信對保兩種。被保人如無故離職,導致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保證責任催告函”,并作好采取司法處理的準備。
第十條 人事部依據報到程序辦理一下事項:
(1)填寫“人員報到記錄簿”,登記“人員狀況表”;
(2)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3)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薪酬核定;
(4)收齊報到應繳資料連同甄選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編號列管。
第十一條 人才試用規定:
(1)除特殊渠道引進的人才外,其余人員試用上崗前,均須接收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用人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指導,
(3)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殊人才經董事長批準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
第十二條 正式聘用規定:
(1)試用期滿,直接主管部門嚴格對照《職務說明書》的任職資格,如實填寫《試用員工評定表》并提出意見,意見包括:同意轉正、予以辭退、延長試用期。
(2)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審查,決定是否采納直接主管部門的意見。
(3)凡需延長試用期限,其直接主管與中層管理人員應詳細述說原因。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試用期事假達5天者予以辭退,病假達6天者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存在遲到、早退達三次或曠工記錄者予以辭退。
(4)試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單位離職證明后,由辦公室人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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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辦代表公司與其簽定為期1年的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期滿,按雙向選擇續簽合同。
第十三條 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有特殊情況需要辭職時,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部門批準交總經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后方可生效。員工提出請求批準后,必須在準許的三十天后離職并辦理手續,提前申請是為了給公司以必要的人事調整時間,否則辭職員工須交付相應的違約金,代替提前申請擅自離職行為的懲罰。申請離職員工在手續尚未辦妥之前,其工作要求及標準不變。
辭職辦理程序:
(1)由員工本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必須及時向總經理辦公室報告并由部門填寫相關表格,經批準后備案(總經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三十天后準許離職);
(3)根據總經理辦公室開具的表格,員工做好交接工作,把屬于公司的財物歸還有關部門,并由接收人簽字;
(4)總經理辦公室確認交接辦理離職手續,然后將資料歸檔;
(5)員工持收據及總經理辦公室開出的結算單到財務部結帳。 第十四條 裁員、辭退與除名處理
(1)公司因業務變更或某些原因產生冗員、決定裁減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所在部門及有關員工。
(2)員工因違反公司有關紀律及規章制度,或在用工期間不符
合本公司的用工標準,部門可向辦公室提出辭退意見,辦公室參照本《細則》在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做出處理。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有關紀律規定和國家有關法令,使用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向辦公室提出辭退或除名處理。
(4)辭退及除名的處理程序:各部門對被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首先做出書面意見,然后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后呈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人力資源辦登記歸檔。
員工的聘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使公司員工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則
公司聘用員工,以任人唯賢、唯才是舉為方針,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推薦、自我舉薦等多種形式招賢納士。
員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門因業務需求,需要招聘員工,由部門負責人向公司綜合部提出招聘申請和招聘計劃,并在招聘計劃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員的原因、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條件(包括應聘人員的專業要求、性別、工作經歷年限等)、受聘人員主要工作等事項。
2.綜合部接收到申請后,根據各部門招聘申請,結合該部門人員編制和實際情況,盡快與各部門人員溝通后提出招聘意見并上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獲準后執行招聘。
3.綜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與招聘工作相關的表格,同時擬定招聘計劃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過各種方式(如報紙、電視廣告、網絡、人才招聘會、人才交流會等)面向社會發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條件、應聘人員需帶的資料、應聘時間地點等)。
4.綜合部要求應聘人員攜帶個人資料及證件到公司指定地點參加面試(如有需要可讓其先參加筆試后再面試)。
5.綜合部在收齊應聘者資料后,協同用人部門主管或部門專業人員對應聘者資格進行書面材料初審并對前來參加面試的人員進行面試。
6.綜合部配合用人部門對應聘者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以及綜合素質進行綜合分析并對應聘人員進行評價,共同決定合格者并擬定錄用。綜合部負責將面試結果及擬定錄用人員資料匯總后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獲準后,由綜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報到進行試用。部門負責人或經理一級人員的招聘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對其進行面試,面試合格后進行試用。
河北中礦礦業有限公司制度匯編
一、錄用
1.試用期
1) 公司正式錄用的新員工都需經過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綜合所在部門評估合格后,由綜合部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可轉為正式員工。
2) 員工上崗后要先培訓,培訓時間為一周,培訓內容為:公司簡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所在部門工作任務、崗位職責、安全生產培訓等,培訓期滿與公司簽署試用合同。
3) 培訓期間,如果所在試用部門負責人和綜合部認為員工的各方面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有權停止試用。
4) 試用期間,綜合部及用人部門對員工是否勝任其職務進行評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達到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結束試用期。
5) 試用期間,如果員工違反試用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或違紀者,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關系。
6) 試用期間,公司有權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來調動崗位及根據試用期滿后的考核結果調整和變化員工的工資水平。
7)公司將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考核結果及各方面表現,決定是否轉正、延長試用(試用期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或不予以錄用。
2.轉正
1) 試用期滿的員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綜合部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由綜合部存檔,一份由員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勞動合同按公司的經營年度一年簽訂一次。合同到期時若未發生解聘和離職的情況,綜合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與該員工進行溝通,雙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
二、離職
1.新員工在試用期間,自認不適合其職務必須提前(工作一個月的提前一周;工作兩個月的提前15天;工作兩個月以上不滿三周的提前20天)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申請,經總經理批準,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
2.正式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要提前一個月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報綜合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
3.公司將要辭退的員工,將在其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職。
4.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離職要填寫《離職申請表》,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總經理簽字同意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離職交接時必須按照《離職交接單》上的內容一一進行交接,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單》由綜合部進行存檔。
3)任何離職員工都無權在其原工作時所使用的電腦上復制、刪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4)無論任何情況下離職,應無條件向公司轉交與公司業務有關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載體。
5)離職員工薪資于辦理完交接手續的次月薪金發放日領取。
6)如員工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的,公司有權扣除當月薪資,待按《離職交接單》交接手續完畢后,扣除當月薪資的80%作為該員工非正常離職的處罰。
三、不經預告解除勞動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立即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 員工未能履行其職責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造成嚴重違紀行為的;
2.員工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規定的內容,泄露公司機密的;
3.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侵占公有財物者;
4.偷竊公司或同事的財物者;
5.在工作場所內毆打他人或相互斗毆者;
6.不服從公司調動或有威脅行為者;
7、不服從公司管理,對抗本公司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利用工作時間聚眾影響工作的;
8.違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阻礙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員工未經公司批準,私自兼任本職以外其他有償報酬和具競爭行為的工作者;
11.員工在外以公司名義做其他用途,濫用公司名義做欺詐行為,使公司信譽受重大損害者;
12.其它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
四、經預告解除勞動關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經預告后解除勞動合同,發給本人上個月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公司依法破產、解散或轉讓時,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2.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員工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員工因病或非工傷痊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服從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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