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代表:(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發展生產需要,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甲方全體戶(包括吳邦水、吳光田、吳光森、吳玉森、吳光利、吳光志、吳邦華)同意將本戶位于山亭區城頭鎮吳時村杜家林的耕地租讓給乙方經營使用,現將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一、該耕地面積共計 畝,位于山亭區城頭鎮吳時村。
二、乙方承租該耕地用于 及其他農業用途,承租期內不更改該耕地用于其他功能用途,但乙方可以在該耕地上搭建必要的臨時性輔助設施。
三、甲方自協議簽訂之日2017年10月14日起五年內將該耕地的經營使用權交于乙方,并保證交付的耕地可以正常用于生產經營,在該期限內由甲方自行處理該耕地上的一切作物及附著物,約定交付日后由乙方處理該耕地上的作物及附著物。
四、承租期內,甲方不得將該耕地另租給第三方;乙方若需轉租,應征得甲方同意。
五、承租期內,若有發生非甲方原因使該耕地物權變更的情況(如被征地等)導致乙方的經營活動中止,甲方應退還所剩期限的租金;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經營活動中止,甲方除退還所剩期限租金外,還應對乙方的損失作相應賠償。
六、承租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功能屬性,若因乙方處置失當而造成該耕地的農業用地屬性被改變,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土地功能恢復或是進行賠償。期滿后乙方應將耕地按原狀交給甲方。
七、承租期暫定為五年,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租金每畝1000元,總計 元,由乙方每一年支付 元。期滿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則雙方另行協商有關事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一份。
九、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簽章)
公證人:(簽章)
時間:2017年10月14日
臨時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的旱地 畝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地塊四至為:
東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二、土地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計算辦法:每畝每年 元, 畝每年共計人民幣 (大寫)(: )。
四、付款與租金調整方式:承包金一年一付,每年的 月 日前乙方必須全額付清當年的土地承包金給甲方,以現金方式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租金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調整幅度依據市場價格確定,最高幅度不應超過原承包金的 %。
五、甲方收取租金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的,甲方必須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
八、乙方不得私自轉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轉所承包甲方的土地,如要轉包或以其他方式流轉,須經甲方同意并報鎮政府批準。
九、乙方應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乙方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損害的,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十、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
十一、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十二、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應交租金到期后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而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三、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果固定設施移交給甲方,雙方應公平合理協商補償事宜。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仍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十四、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承包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承包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五、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鎮政府申請司法調解,如調解不成,按司法程序處理。
十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流轉合同到期后,若繼續流轉,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政府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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