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有效期
關于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土地租賃合同有效期 [篇2]
一、農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規定?
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和租賃的,那么,農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來買地網就來帶大家一起看看-中-國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規定。
第一種情況土地出租最長可達七十年。
需要說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這種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強,法律要求嚴格。
第二種情況土地出租最長可達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土地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農村土地出租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嗎?
處理該問題主要有兩種辦法:第一種辦法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別法,應當適用其規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為 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15年。
第二種辦法是:應當執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所以除特別主體以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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