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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業退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工作,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干部政策,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積極性,保證職工和退休人員正常生活,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增加收入,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小康目標,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堅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顧效率和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兼顧國家、集體和職工個
人三者利益,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中一些問題的處理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于機關工資管理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按照政策規定,經批準參照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的黨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其中工勤人員執行崗位工資制,津貼、補貼等按國家和我省規定執行。
(二)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的單位,不得改變國家制定的基本工資制度;個人工資構成中任何部分的變動,只能按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執行;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改變國家和省規定的工資調整辦法,不得自行出臺政策提高或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主分配。在職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職工的基本工資和按統一規定執行的津貼、補貼,要按時足額發放。停發、扣發工資等,只能按國家及省的規定執行。
(三)進入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單位工作的人員,自進入之下月起薪(新參加工作人員自報到之月起薪);從起薪之月起,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辦法確定工資。確定的工資無論高于或低于原工資,都只能按確定的工資執行。
二、關于事業單位工資管理
(一)事業單位(不含經批準參照及納入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各類人員統一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不能執行機關或企業的工資制度。
(二)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自進入新單位之下月起薪(新參加工作人員自報到之月起薪);從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單位工資制度和標準確定檔案工資。確定的工資無論高于或低于原工資,都只能按確定的工資執行。
(三)事業單位因單位財政管理方式變化的,自變動之下月起,按新的財政管理方式重新確定該單位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比例,原津貼比例不論高于或低于新定比例,都不再執行,職工個人檔案工資隨之變化。
在不同財政管理方式的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職工,其檔案工資中的津貼比例按調入單位的標準重新確定。
(四)事業單位要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下搞活分配,但職工檔案工資應按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確定,實際收入可以按照單位分配改革辦法執行。
(五)事業單位搞活分配的辦法,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制定方案要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人事工資部門批準后才能執行。
屬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除檔案工資外,其實際工資收入也要報黨委組織部門批準。
三、關于津貼補貼管理
(一)國家政策規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發文件,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批準或發文實施的津貼、補貼,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按規定執行,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變動,只能由發文部門辦理。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單位搞活分配辦法,將津貼、補貼納入搞活分配的范圍發放。
(二)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各州、市黨委、政府可以制定并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
在制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時,各地應報省人事廳、財政廳備案。
(三)由于單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崗位性、行業性、工作性津貼、補貼的人員,如單位同時有幾項津貼、補貼執行規定,除可以執行省確定的不受行業、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貼、補貼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其余津貼、補貼中的一項。
四、關于退休管理
(一)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及納入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退休條件,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條件,仍然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對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
退休,可按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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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退休后,退休費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的標準計發,州、市和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
(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應在達到年齡的一個月前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請,在達到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時間自當月起算。因各種原因,批準退休時間在到齡時間之后的,其退休時間仍從達到年齡的當月起算。
(四)職工要求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辦理退休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并遞交書面申請,單位提出意見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黨委組織或政府人事部門批準。
本人要求緩辦退休手續,或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有國家政策依據,確屬工作需要的,由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按干部管理權限,需報經黨委組織或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并對緩辦退休手續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期限作出規定。到時除特殊情況(工作確實需要)外,單位要及時為當事人辦理退休手續。
(五)經費由省財政供給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人員由地方或部門管理,經費由省財政負擔的單位,職工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提前或暫緩退休的,先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
(六)凡不按規定經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未達到退休條件即提前退休的無效。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辦退休手續的,自到齡之下月起停發工資,按規定辦法發給退休費。
五、關于工資福利與退休宏觀管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權在國家和省。省人事廳和省財政廳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業性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并進行管理的職能部門。全省性和全省行業性的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制定政策。州、市及以下黨委、政府和省級各部門,沒有基本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權,也不允許自行修改、變更國家及省制定的工資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調整、改變國家及省確定的津貼、補貼標準和政策規定。
(二)部門或單位擬研究提出涉及全省或部門及行業的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無論是用于制定法規,還是用于制定政策,有關部門在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決策前,應征求省人事、財政部門的意見;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暫緩上報;經反復協調實在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要將人事、財政及有關部門的意見一并上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審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決定的任何工資福利與退休方面的事項,都要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后再實施。
(三)除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授權的工資福利與退休方面的專題領導講話外,其他形式的領導講話不是部門或單位工資福利及退休工作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政策規定執行。領導關于工資福利及退休方面的指示或意見,屬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在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人事部、財政部)的具體實施辦法下發后,由省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執行;屬省委、省政府領導人的,按省委、省政府的有關報批程序,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后,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研究并擬定實施辦法執行。
行業主管部門和領導不得就本行業下級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問題向地方黨委、政府提要求,也不能擅自作規定。
(四)按照國家規定,除國務院和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國家主管或業務指導部門自行制定下發文件作出的相關規定,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轉發的,不得執行。
(五)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的解釋權在省人事廳;經費使用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職工工資福利與退休的審批權按干部管理權限,在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政策解釋和審批一律無效。
六、關于本文的執行
(一)凡有違反國家政策和上述規定的地方和部門,要按國家政策規定停止或改正過去的錯誤做法。應該補辦審批手續的,在2017年
3月底前報批;不辦報批手續的,于2017年4月起停止執行;不報批又不停止執行的,通報批評并予以糾正,同時,省財政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二)單位執行的工資制度與國家政策規定不符的、個人工資未按現工作單位辦法處理的,于2017年3月底前,由單位自行糾正并到政府人事部門審批。逾期不辦的,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暫停該單位工資發放,按政策處理后再發給工資。
(三)除中央、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財政廳下發的全省性、行業性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外,其余未按本規定批準或備案的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自2017年4月起一律不再繼續執行,遺留問題由出臺政策的地方或單位根據本文規定處理。
過去做法和政策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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