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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薪酬福利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實現“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人才”的目的,公司實行公平合理的薪酬福利管理體系,端正員工工作態度,激發員工工作熱情,提升優秀員工保留度和提升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根據公司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薪酬結構
1.員工薪酬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兩部分組成。
2.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固定薪酬是根據員工的職務、崗位、技能、學歷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
3.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浮動薪酬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表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作報酬。
4.員工薪酬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代扣社保費、缺勤扣款、違規罰款等。
5.員工薪酬發放時,均應當認真核算;對公司計發的勞動報酬有異議的,須在收到勞動報酬之日起兩周內提出異議;收到報酬兩周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員工認可公司已經足額支付當月勞動報酬。
三.薪酬系列
1.公司根據不同的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技術、銷售三類薪酬系列。
2.管理薪酬系列適用于行政、人事、財務、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各級管理人員。
3.技術薪酬系列適用于從事產品研發、生產技術支持、售后服務技術支持以及系統成套項目工作等相關人員。
4.銷售薪酬系列適用于從事市場銷售工作的人員。
5.員工薪酬系列適用范圍詳見下表。
(1)管理系列分為五個薪酬等級:
(2)技術系列分為五個薪酬等級:
(3)銷售系列分為三個等級:
四.薪酬計算方法
1.薪酬計算方式: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2.薪酬標準的確定:
⑴ 固定工資根據員工的職務及所屬薪酬系列,確定員工薪酬等級,再根據員工的薪級,確定對應員薪酬標準。參見《員工職務等級表》、《員工基本薪酬等級表》
⑵ 績效工資根據《員工績效工資標準表》確定績效標準,每月根據其工作表現,每一層級的績效工資按考核結果確定個人績效系數,計算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標準 x績效系數,具體內容詳見《績效考核辦法》。
五、員工福利
員工除了按照國家相關勞動法規,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法定帶薪假等基本福利外,經考核合格,還享受以下福利:
1、工齡補貼
從員工進入本企業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每滿一年,可得工齡補貼30元/月。工齡補貼實行累進計算,累計10年后不再增加。
⑴ 員工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后,重新進入公司工作,工齡補貼從最后一次進入公司工作之日算起。
⑵ 公司公派學習、培訓的員工,培訓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工齡補貼,不合格者取消年度工齡補貼。
⑶ 事假當月或跨月達10個工作日以上;病假當月或跨月達30個工作日以上的從達到之月起取消當年度的工齡補貼。
⑷ 每個工齡年度中違規違紀累計3例以上(含3例)的員工,及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產重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度工齡補貼。 ⑸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以上者、或受到國家行政處分及刑事處理的,取消其當年度工齡補貼。
2、考勤補貼
根據《員工考勤補貼等級表》確定各職務的補貼標準,每月根據其實際考勤表現,計算實際補貼額度。具體為:
考勤補貼=補貼標準 x(1-∑考勤系數),考勤系數確定方法:
3、年終效益獎
根據企業效益決定,具體發放辦法以每年年底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的文件為準。在公司虧損情況下,無年終效益獎。年終效益獎在次年1-2月核算,2-3月核發。對于年終效益獎核發時已經離職或提交離職申請的員工、年度累計請假30日的員工、以及本年度最后一日未轉正的員工不享受本年度年終效益獎。 4、特殊人才津貼
為吸引特殊人才加盟公司,公司特設立特殊人才津貼。特殊人才津貼分為三檔,一檔為300-500元/月,二檔為500-800元/月,三檔為800-1000元/月。員工享受特殊人才津貼必須要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
六、試用期薪酬
1、公司新招聘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最長可以延伸至六個月。 2、試用期員工基本薪酬根據崗位確定薪等,為標準薪酬的百分之八十;績效工資標準按照大學以下標準確定:專科(本科無學位)1級;本科學歷(高級職稱、研究生無學位)2級;雙學士(正高級職稱)3級。
3、試用期員工試用期間參加績效工資考核,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其它福利。
七、薪酬調整
薪酬調整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
1、整體調整:指公司根據國家政策和物價水平等宏觀因素的變化、行業及地區競爭狀況、公司發展戰略變化以及整體效益情況而進行的調整,包括薪酬水平調整和薪酬結構調整,調整幅度由總經理辦公會根據經營狀況決定。 2、個別調整:主要指薪酬級別的調整,分為定期調整與不定期調整。 薪酬級別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底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崗位薪酬進行的調整,詳細情況參見公司績效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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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級別不定期調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職務變動等原因對員工薪酬的調整。 3、各崗位員工薪酬調整由薪酬管理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和各項薪
酬發放方案由辦公室執行。調整后的薪酬生效日以辦公室部的人事調令為準。
八、薪酬的支付 1、薪酬支付時間計算
A、執行月薪制的員工,月薪結合每月出勤天數核算,計算周期為每個自然月,按照國家最新規定,日薪資標準為月薪資總額/21.75天。
B、薪酬支付時間:當月薪酬為次月10日,如遇節假日等發放時間順延。 2、下列各款項須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A、員工薪酬個人所得稅;
B、應由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C、與公司訂有協議應從個人薪酬中扣除的款項;
D、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勞動者本人因違反公司制度,根據公司制度規定給予的經濟處罰金。 E、司法、仲裁機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項。
3、薪酬計算期間中途聘用人員,當月薪酬的計算公式如下:
實發工資月工資標準
實際工作日數規定月工作日數
4、各類假別薪酬支付標準
A、產假:薪酬按正常出勤支付,但不包括績效工資、考勤補貼。 B、婚假:薪酬按正常出勤支付,不包含考勤補貼。 C、喪假:薪酬按正常出勤支付,不包含考勤補貼。 D、哺乳假:薪酬按正常的出勤支付。
E、護理假:(配偶分娩)薪酬按正常出勤支付,不包含考勤補貼。 F、工傷假: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G、事假:按日減發崗位基本薪酬。針對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者,經總經理批準,可按正常出勤對待。
H、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在醫療期內按照基本工資的60%支付其病傷假期工資,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九、薪酬保密
1、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所有經手薪酬信息的員工及管理人員必須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將員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給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員。薪酬信息的傳遞必須通過正式渠道。
2、有關薪酬的書面材料(包括各種有關財務憑證)必須加鎖管理。工作人員在離開辦公區域時,不得將相關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關薪酬方面的電子文檔必須加密存儲,密碼不得轉交給他人。
3、員工需查核本人薪酬情況時,必須由人力資源部會同財務部門出納進行核查。
十、本制度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每年進行修訂,并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下之日起執行
附件:
管理系列
企業薪酬福利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為充分發揮薪酬制度在吸引人才和激勵人才方面的作用,確保績效管理體系的順利實施,建立、完善員工晉升、晉級通道,真正體現員工薪酬的公平性、競爭性和激勵性,進一步規范公司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薪資原則
員工薪資是以社會經濟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個人工作能力、工作經驗、工齡、學歷等作為依據發放。凡本公司員工的薪資待遇,除有特殊情況之外,均應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 薪資構成:基本薪資+績效薪資+津貼(住房、工齡)+獎金(全勤獎、年終雙薪、年終獎金)+加班(非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
1. 基本薪資是指為保障員工正常生活而核發的,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的范圍,并在此范圍內再依“個人職能”核給固定薪資。
2. 績效薪資是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標準,再依個人工作績效核給變動薪資。
3. 工齡薪資:是指為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及以上者而核發的福利薪資。
4. 獎金:是指超額完成公司利潤指標后的二次分配以及公司設置的各項獎勵。
5. 績效薪資提取辦法:部門經理一級職員按20%提取,副總以上高管按40%提取,普通員工采取自愿的原則按10-20%提取,提取績效薪資后的薪資為基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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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本薪資按月發放,績效薪資按個人與公司業績到年底一次核發。
第四條 薪資結算日
基本薪資的計算期間以月底最后一天為結算日。日薪資計算方法為:日薪資=當月薪資÷25。
第五條 薪資支付日
1. 薪資之給付原則在每月的15日支付,薪資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則提早于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后第一日發放。
2. 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按期支付薪資時,應于支付日的前三日公告通知員工。
第六條 薪資之發放
1.公司支付給員工的薪資均為稅前薪資。薪資以現金或銀行卡形式按月發放,不得以實物沖抵。下列各項可從薪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薪資所得稅;
(2)應由員工承擔的各類保險費;
(3)員工向公司的借款及利息余額;
(4)應由員工承擔的各類會費及住宿費等;
(5)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罰款;
(6)其他法定扣除款項。
2.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薪資誤差時,員工超領部分應立即歸還給公司,少領部分公司在下月發放薪資時予以補足。因多發而無法收回的,對相關責任人按同等額度進行處罰。
3.員工對薪資產生疑義時,可以行使薪資請求權,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但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請求權的,則視為
棄權。
第二章 薪資等級標準
第一條 薪資標準
第二條 上表薪資不包括補貼及獎金。
第三條 職位提升人員的薪資不得低于原支給薪資額。
第三章 崗位薪資定級、轉崗與調薪
第一條 公司視員工的工作表現于每年12月31日起實施提薪,原則上若無特別需要時,則不會臨時提薪。以下三種情況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1) 因試用期合格后轉為正式員工的薪資定級; (2) 因工作變動試用期后薪資調整的; (3) 對公司發展有突出貢獻經總經理批準的。 第二條 提薪可分為二類:晉升提薪、年終提薪
第三條 新進員工試用期按該崗位薪資的80%起薪,試用期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則執行該崗位薪資,不合格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
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條 新進員工試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需要提前結束試用期的,由主管部門上交書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部負責審定匯總,交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五條 崗位異動動人員,由現部門提交有調動原因及原部門簽署意見的書面材料至人事部,人事部負責審核匯總。 第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喪失提薪資格: 1. 錄用不滿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計數達30天以上者; 3. 該年度受懲戒處分者;
4. 正在提退職(含辭退、辭職、開除、自動離職)申請者; 5. 其他經人事部評定認為不具備提薪資格者。 第四條 提薪標準
按職位標準提級。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實施,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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