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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1
為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發生,特制定本測繪工作管理制度。
一、測繪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部門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責任,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責任。
三、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復制、保存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進經主管領導批準,并予登記后,方可提供。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后應及時歸檔,要求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
四、傳遞地形圖、涉密數據等秘密載體,須通過機要進行傳遞,禁止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六、處理、外輸、儲存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必須采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采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網絡裝置。
七、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于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毀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主要領導審批,并備案。
八、銷毀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主管領導和檔案部門負責派人銷毀。對銷毀的花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過程總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毀清冊、領導批示一并存檔。
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新要求和新情況作必要補充和修訂。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2
為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涉密人員的管理
為有效地保障本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安全,設置資料室為專門保密機構,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確定核心涉密人員3人。
主要工作職責:
一、涉密人員負有維護測繪成果秘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資料室的教育和監督。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標準及國家測繪局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并報資料室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二、涉密人員管理由項目組織、人力資源部和資料室共同實施,并對涉密人員在崗位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三、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資料室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方能上崗。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增強保密觀念。
四、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第二條 涉密載體的管理
一、涉密載體及密品,必須由單位核心涉密人員統一管理,密件收發、交換、借閱應履行登記簽字手續。
二、密件傳閱應專夾專人直傳,不得橫傳,并做到當天閱讀當天退還資料室,不得在資料室以外場所存放。
三、銷毀密件,須認真登記、經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統一進行銷毀。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密件。
四、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對涉密的硬盤、軟盤、U盤、磁盤等載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視同秘密文件、資料,由資料室統一登記,集中管理。對涉密計算機設備粘貼涉密計算機標識。
第三條 涉密成果的管理
一、對涉密測繪成果的生產、提供、使用、保管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予登記后,方可提供。
二、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后應及時歸檔。登記清冊須存檔保存,要求帳物相符、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
三、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于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毀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四、銷毀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本單位主管領導和資料室派專人銷毀。對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毀清冊、領導批示一并存檔。
第四條 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
一、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應安置在安全保密的場所,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要求,配備保密安全設施。
二、使用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應針對其涉密內容和涉密程度等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保密技術措施。
三、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更換或維修,應當在涉密場所進行,并有專人監督。所更換的設備或配件,在未采取技術處理時,不得挪為他用。
四、注意在通訊和辦公自動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傳真機上傳遞保密材料;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單位秘密;不得利用公用電話以及郵局辦理秘密事項等。
第五條 涉密測繪成果生產保管場所的管理
一、單位設有庫房,資料室,辦公室。其中資料室是存儲資料的機密重地,非資料室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資料室。
二、確保資料室安全,管理人員做到人離燈滅、關窗、加鎖,妥善保管資料室鑰匙,消除火災隱患,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三、保持資料室整潔、衛生。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高溫、防強光工作。要經常檢查資料保護設備和庫房溫濕度變化,防止檔案材料的破損、老化,及時進行檔案材料的修復和補救。
四、入庫的各類檔案要依檔號排放,庫房柜架編排順序號,排列整齊。
五、保管人員要熟悉庫藏情況,對庫藏檔案和資料的保管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做到帳、卡、物相符。
六、檔案人員調離時,對所保管的檔案材料要逐件進行移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辦清手續,方可調離。
第七條 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的管理
一、涉密計算機系統或單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國際互聯網、公共信息網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且必須設置必要的用戶識別密碼,做到定期更換。不得在未采取數據保護和網絡安全保密監控管理技術措施的計算機網絡內輸入、保存和傳遞涉密資料的信息。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采集、存儲、處理、傳輸涉密信息。
二、涉密計算機房,應當設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場所,建立和健全機房管理制度。
三、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凡需要在網上進行信息發布的,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國家明令禁止的各種非法信息。
五、在網絡上傳遞信息、聊天或在論壇發表文章以及發送電子郵件時,不得泄露和傳播任何涉密信息。
六、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更換或維修,應當在涉密場所進行,并有專人監督。所更換的設備或配件,在未采取技術處理時,不得挪為他用。
七、對需報廢的涉密載體、設備或配件,應當登記造冊,經單位領導批準后,送市公文銷毀站銷毀。
八、任何部門和個人在發現計算機系統泄密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立即上報資料室。
第七條 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前的涉密數據備份和清空工作,須由資料室負責執行;設備部負責本單位涉密計算機維修、更換、報廢的統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擅自處理。
二、涉密計算機需要送外部維修時,應保證儲存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必須到涉密場所進行維修,并派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監督,將廢舊的存儲介質收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在報廢前,應進行信息清除處理。
三、如涉密計算機需要報廢,須先運用低級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盤,確保擬報廢機器硬盤中沒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報廢執行單位進行報廢。
四、涉密計算機的銷毀,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送資料室統一銷毀,各科室不得擅自銷毀。禁止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作為廢品出售。
五、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3
。ǘ、重要的檔案一般不借出,確屬工作需要,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借出,但必須對檔案內容進行保密。
。ㄈ⒗蒙a和成果資料檔案時,無關的內容謝絕翻閱,不該記錄的.不記,不得在親朋好友、子女面前談論檔案內容。
。ㄋ模n案管理人員和利用檔案人員嚴禁私自將檔案帶回家中或公共場所。
。ㄎ澹⒎彩抢没驈椭茩n案,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注明復制份數,簽名。
。χ匾臋n案等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批準復制后,不得多印,嚴格控制份數。每份復制品應編號。
(七)、外單位利用檔案,未經批準,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接待。
。ò耍、向全單位干部職工宣傳《保密法》,嚴格執行《保密法》,檔案管理人員帶頭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則。
(九)、違反上述制度,失密造成損失者,酌情給予處理。情節嚴重違法者,依照《保密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公司主管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領導由劉兵負責質量檢查工作;負責儀器檔案管理的領導工作。由匡湘華負責檔案、儀器管理員,負責檔案、儀器保管工作。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4
為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條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責任,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責任。對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測繪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監督和查處違法違規的行為的權利。
第三條測繪成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庫房,按鐵柜建立涉密測繪成果存放設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霉、防鼠、防高溫、防強光等“八防”的設備和措施。光盤或磁介質檔案應用防磁檔案柜存放。檔案管理人員離開時應關門落鎖,發生工作調動時應辦理資料管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傳遞、復制、保存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予登記后,方可提供。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后應及時歸檔。登記清冊須存檔保存,要求帳物相符、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確需復制的,應報原提供成果的測繪行政部門批準,并向原測繪成果提供部門登記備案。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按照原密級等級跟蹤管理。
第五條如有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
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使用單位如發生保密測繪成果遺失、損壞,應及時書面報告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并接受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
第六條處理、傳輸、存儲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必須采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密碼應超過八位;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采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聯網裝置。涉密計算機和載體介質未經批準不得帶出保密檔案室。使用和維修涉密計算機系統,須有成果資料檔案人員現場監督。
第七條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于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毀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本單位總經理審批,并報原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備案。
第八條銷毀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本單位分管領導和成果資料檔案人員一起銷毀。對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毀清冊、總經理批示一并存檔。
第九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單位總經理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第十條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
。ㄒ唬╊I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每年應對成果資料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上級測繪管理辦公室及有關保密工作機構。
。ǘ┕炯夹g部負責對保密測繪成果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定期地對相
關涉密測繪人員進行檢查,持有保密測繪成果的人員必須接受公司技術部的監督檢查。對不接受保密檢查或對保密測繪成果不進行規范管理的人員,不予辦理申報領取測繪成果手續。
。ㄈz查內容: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執行情況;是否設有資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專人管理和建立資料的外借、收回登記制度;是否有擅自復制、轉讓、轉借等行為和遺失、泄密等現象。
第十一條測繪檔案室保密管理
1、檔案工作人員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保密法規,遵守保密紀律,明確保密職責,維護檔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檔案的密級劃分、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制度和規定辦理。保密檔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絕密檔案要單獨保管。
3、檔案庫房設施應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節日應提前對庫房的安全保密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知道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5、不準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復制、使用、存放、銷毀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不準將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作為廢品出售。
6、未經分管領導批準不準借閱秘密檔案資料。查閱秘密檔案或文件,應履行審批手續,并限于保密室或檔案室內閱覽,不得抄錄和帶出,不得向別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十二條常規保密管理
1、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生產、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應該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
2、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按同等密級進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項目需要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及數據信息測,必須由上級提出審批報告。
4、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5、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測繪管理處報告。
第十三條計算機保密管理
1、按照國家保密局《計算機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2、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研制、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
4、計算機信息系統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保密監督
1、測繪成果生產、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測繪成果保密法律規定,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實行并根據國家及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要求適時修訂和完善。
鹽城市安達土地房地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二○○九年十月六日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測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的基本權利,根據《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有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作業的其他測繪人員、測繪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
測繪單位的非正式職工根據工作需要可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測繪工作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測繪工作證在全國范圍內通用。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對持有測繪工作證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安全、食宿、物資供給等方面,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六條測繪工作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毀和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第二章《測繪工作證》樣式與發證程序
第七條《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圖案和"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臨時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臨時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
《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有效期限和注冊核準記錄。
《臨時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和有效期限。
第八條測繪單位領取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匯總表》,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九條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杜R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
測繪單位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匯總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條領證單位必須如實反映領證人員情況,嚴格執行領證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并經審核各種報表及各項手續完備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完成《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在三十日內,完成《臨時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辦理遺失證件的補證和舊證換新證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換)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換)證工作。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本地領取測繪工作證情況填寫《測繪工作證備案登記表》并于當年1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測繪工作證實施規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證件的使用
第十四條測繪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1、與測繪活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單位、個人聯系工作時;
2、使用測量標志時;
3、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時;
4、進入機關、廠礦、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塊進行測繪時;
5、辦理與所進行的測繪活動相關的其它事項時。
第十五條測繪人員進入保密單位、軍事禁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需經特殊審批的區域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并持有測繪工作證及其相應的審批文件進入。
第十六條測繪工作證不載明測繪工程項目名稱、作業地點、作業時間,其內容由測繪任務登記書或測繪任務書證明。
第十七條測繪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工作證,不得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測繪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注冊核準。每次注冊核準有效期為五年。注冊核準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各測繪單位應當將測繪工作證送交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注冊核準。過期不注冊核準的'測繪工作證無效。
臨時測繪工作證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如需繼續使用的,須重新申請換證。
第十九條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調離工作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上交發證機關。
測繪人員調往另一個測繪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上交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工作證的,由新調入單位重新申領。
第二十條測繪人員對測繪工作證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遺失,不得損毀,不得涂改。測繪工作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測繪人員遺失測繪工作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報告并說明情況,在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書面報告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測繪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給予批評,收回的測繪工作證應當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1、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測繪工作證的。
第二十二條測繪人員利用測繪工作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道德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單位給予批評,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上行為的,由測繪人員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舉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未能及時予以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申報材料不真實,虛報冒領《測繪工作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回冒領的證件,并根據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測繪工作證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頒發測繪工作證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ㄒ唬┦ ⒆灾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衛、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ǘ╆牐ㄔ海┫鄳O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ㄈ┲嘘牐ㄊ遥┑陌踩a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并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并配備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
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并重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
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并檢
查執行情況。
。ǘ┲贫ò踩a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組織落實。
。ㄈ┙M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ㄎ澹┛偨Y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ò耍┒酱偎鶎賳挝话凑挠媱澛鋵嵅⒂煤冒踩a措施經費。
。ň牛﹨f調勞動、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ㄊ┙M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ㄊ唬┙踩a管理檔案。
第九條
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ㄒ唬└鶕䥽摇⒉块T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ǘ┙M織建立并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
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
。ㄎ澹┒酱儆嘘P人員了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鶕挠媱澛鋵嵅⒂煤冒踩a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ň牛┱{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ㄊ┙踩a管理檔案。
第十條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為,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于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
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后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
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于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應盡快將事故發生
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系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
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后應充分說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ㄒ唬┻`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ㄈ┎环䦶墓芾怼⑦`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ㄎ澹﹥x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溫、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话匆幎ù┐、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ㄒ唬┖鲆暟踩a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ǘ┪窗凑挠媱澛鋵嵃踩a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鑒定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ㄋ模┥a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ㄎ澹⿲σ寻l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到現場,或不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范測繪市場行為,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列支。
第五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池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第六條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
第二章測繪資質管理
第九條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婪ǔ闪⒌钠蟆⑹聵I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ǘ┡c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ㄎ澹y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范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準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
第十七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測繪項目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使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測繪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本省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編制普通地圖的,應當經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查,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也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地圖審核人員應當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上崗。
第十九條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民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繪制應當以國務院批準的界線為依據。
第二十條編制出版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開地圖,應當使用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并由具有地圖出版資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圖出版前的審核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由編制單位送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并必須由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
第二十二條凡繪制有中國國界線和本省省界線的,用于重要公共場所張掛、影視播放、報紙刊登和廣告宣傳的示意地圖,送審單位應當在展示、播映、登載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十三條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審核出版社地圖出版申請時,應征求省測繪管理機構的意見。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單位按照專業分工范圍,可以出版經審查批準的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
第二十四條本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游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非國家正式出版單位,不得從事任何地圖的出版業務。
第二十五條出版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定,省具有教學地圖出版范圍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五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對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保證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測繪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保管設備,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夠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為《內部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銷毀密級測繪成果應當先經過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審核后,由使用測繪成果單位的縣(處)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按規定造冊、登記、監銷。
第二十八條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不得非法復制、轉讓、轉借、銷售。確需復制時,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準。復制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翻印、轉讓、出版。
第三十條需要復制保密地形圖的單位,應當遵守《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ㄒ唬⿵椭普芗壍匦螆D。比例尺小于1:1萬(含1:1萬)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比例尺大于1:1萬以及專業要素已標繪在密級地形圖上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漢口繪工作的部門審批。
。ǘ⿲γ芗壍匦螆D的局部范圍進行復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其復制的地形圖按原密級管理。
駐寧的部、省屬單位和大專院校需要復制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一條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存取、處理、傳送密級測繪成果,按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1:1萬及更小比例尺數字化地圖測制和更新,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的基礎測繪成果、地籍測繪成果、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測制的測繪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開招標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市場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加蓋本單位測繪資格專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條需要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持單位正式公函按照歸口系統到所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領用或轉函手續。
政府部門需要使用軍事部門密級測繪成果,或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對測繪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保密檢查,并及時報同級測繪管理機構和保密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同級保密部門的指導下,對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進行定期的保密檢查。發現失密、泄密事故,應及時查處,并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測繪成果的,項目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門辦理出境手續。為了確保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送審單位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后,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完成的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測繪項目完成后,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無償匯交下列目錄或副本:
。ㄒ唬┌磭一鶞屎图夹g標準施測的國家等級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點之記、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ǘ┖娇、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光盤)的目錄(一式一份)。
。ㄈ┑匦螆D、地籍圖、普通地圖,以及全國性、全省性的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ㄋ模┱接∷⒌母鞣N地圖(一式二份)。
。ㄎ澹﹪液褪≈攸c建設項目中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一式一份)。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接收單位應當作為測繪檔案永久保存,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測繪項目,其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副本,由該測繪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協助委托單位匯交。
第三十八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已建立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或地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與有關部門商定,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六章測量標志管理
第三十九條測量標志是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
第四十條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義務保管制度。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測量標志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委托方將委托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負責保管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志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被移動或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的領導,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量標志的意識。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同意拆遷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單位應當憑批準文件通知測量標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條承擔市場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用于測量標志的維護。
外國組織、個人以及外省測繪單位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施測前應當到省測繪管理機構辦理驗證登記,并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第四十五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測量標志維修規劃,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維修計劃,并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實施。
專業單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由其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維護。
第四十六條測繪人員憑測繪工作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接受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項原則作的部門的監督和測量標志保管人員的查詢。測繪人員使用中應當確保測量標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管單位和人員,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盜竊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權制止無測繪工作證件的人員使用測量標志;有責任查驗測量標志完好狀況。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測繪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測繪生產或測繪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ǘ┰跍y繪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ㄈ┰诒Wo測量標志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ㄋ模┠7秷绦袦y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測繪工作的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行署、市、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對為測繪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
第六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行署、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七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ㄒ唬┦y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2、攝影測量、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581240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5、重大測繪項目、涉外測繪項目和大型工程測繪項目;
6、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7、公開地圖、內部地圖和保密地圖的編制、印刷。
。ǘ┬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一、二級控制測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項第三目規定項目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0.512525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中、小型工程測繪項目。
。ㄈ┛h(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省、行署、市管理項目以外的測繪項目。
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其中專業測繪項目可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礦區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其他城市和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時,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
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十一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
第三章測繪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
第十二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設施和質量保證體系,取得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任務,應按前款規定取得《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審查核準的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測繪單位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需要變更或終止測繪業務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境外組織和個人進入本省承擔測繪任務,或者與境內有關測繪單位合作承擔測繪任務,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我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四章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管理
第十五條地圖的編制、印刷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圖的出版工作,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承擔地圖編制任務的單位,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地圖編制資格后,方可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編制地圖。
第十七條下列地圖在出版、展示前,須將試制樣圖一式兩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轉報。其中,有專業內容的地圖在報送審批前,其專業內容應經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審查。
。ㄒ唬┕_出版的地圖;
。ǘ├L有國界線或省界線的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圖、書刊插圖和示意圖;
。ㄈ┡c境外出版商合作出版的地圖。
公開出版的地圖必須加印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
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出版、展示。
第十八條普通地圖應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時事宣傳圖、交通旅游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或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十九條使用地理底圖編制出版地圖,必須征得底圖著作權人的同意。
第二十條未經審查批準的地圖,印刷單位不得承印。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交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公開出版。
第二十一條利用地圖作為載體,以廣告為目的標載企事業單位名錄或直接刊登廣告,應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提供使用。行署、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
專業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境外組織或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或與我國有關單位合作測繪的成果,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一式兩份,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一份。
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實行無償匯交。測繪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第二十四條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未經提供測繪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轉讓他人使用。
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保密測繪成果按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對外提供或出境攜帶尚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審批。
第二十六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測繪單位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質量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
第二十七條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
第二十八條測繪科技成果的鑒定,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測繪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二十九條測量標志是測繪活動使用的基礎設施,屬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的義務。
測量標志保護由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嚴禁下列危害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拆卸、移動測量標志的覘標,在覘標上附掛電力線和通訊線、設觀望臺、搭棚、拴牲畜或附著其他物品;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種;
。ㄈ┰诰鄿y量標志10米范圍內挖沙、取土;
(四)在距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放炮、采石;
。ㄎ澹┰诰鄿y量標志30米范圍內架設高壓線;
。┮苿、損毀地下標石;
。ㄆ撸┰谟袦y量標志的地方建造建筑或在附近建造影響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八)其他破壞行為。
第三十一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修和保護經費,可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三十二條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常檢查測量標志狀況,制止損毀測量標志行為,并向委托的保管單位報告保管情況。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向保管人員出示測繪工作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第三十三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天文點、重力點及一、二等三角(導線)點、水準點等永久性測量標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須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永久性測量標志須經設立標志的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測量標志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和調整承包耕地,應扣除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所占用的.面積。
新建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法征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可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慈〉脺y繪資格或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測繪業務的,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ǘ﹤卧、涂改、轉借或轉讓《測繪資格證書》的,沒收或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在地圖出版、展示前未按規定將試制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地圖內容有嚴重錯誤的,還可沒收地圖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侵犯地圖著作權的,依照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所有人不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補交。逾期拒不補交的,停止供應國家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供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應根據用戶的需要進行補測或重測。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可并處測繪項目總費用的10%至30%的罰款。
第四十條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
第四十一條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測繪單位保密管理制度 9
第一條 定期組織測量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加強對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實踐,不斷引進和吸取新技術新方法,提高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條 不斷研究開發新的技術應用,針對實際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有相應的解決辦法。鼓勵動腦筋,想辦法,努力把每個環節做到規范化,以提升整個單位的技術水平。
第三條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每個員工都必須有自覺的質量概念,產品質量是一把尺子,質量好壞代表了單位的形象和綜合管理水平,應推廣全面質量管理。
第四條 外業測繪工作要腳踏實地、端正態度,嚴格按規范和技術設計書的要求作業,嚴把質量關。外業記錄應全面推行電子記錄方式作業,外業觀測應遵守各類工程對氣象因素的要求,每個點位都應實地測量,不得擅自對測繪原始數據進行后處理,一經發現扣除該項目績效的50%,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該項目績效并個人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
第五條 項目控制測量環節必須嚴格按照部門經理的.要求規范作業,原則上最終形成“GPS控制測量報告”且采樣合格率達到100%,特殊情況(如信號不穩定或無信號)須向部門經理及時匯報、請示,由部門經理根據項目整體要求決定控制測量施測方法。
第六條 嚴格按照甲方對項目點位精度提出的要求進行外業測量工作,遇特殊情況須特殊處理的要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匯報。如因個人原因造成項目成果不滿足甲方提出的點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該項目績效的50%,造成嚴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該項目績效并個人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 儀器精度是測量精度的重要保證,因此測量前的儀器檢查是十分重要的,測繪人員使用儀器前,必須檢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確。如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條 使用過程中要愛護測繪儀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負責日常清潔工作。因個人原因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的由個人承擔所有費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對講機、測距儀、鋼尺、鋼釘、自噴漆、錘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條 測量工程應編寫相應的測量成果或測量技術報告,并履行驗收手續。所有檢查項目要有記錄,有簽字,有問題的要有匯報,有處理意見。
第十條 技術中心負責成果的質量檢查,形成作業人員自檢、項目負責人檢查、技術中心檢查驗收的三級質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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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職工隊伍的行為標準,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特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職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按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對遲到、早退、中途脫崗、離崗、串崗并且嚴重影響生產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給予批評、罰款、扣發當月工資、開除公職四種不同等級的處罰。
二、嚴禁私拿公司物品出廠,違者按盜竊論處,不論價值多少,一律開除公職,扣除未發的全部工資,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體職工必須愛崗敬業,自覺維護公司利益,對于合理化建議、揭發壞人壞事、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將根據貢獻率給予獎勵。
四、嚴禁酒后上崗,違者罰款伍拾元。
五、車間內不準吸煙,經發現吸煙一人次或在轄區內見到煙頭一個,扣發該區生產負責人工資二十元。
六、愛護廠容廠貌,講究公共衛生,尤其轄區內衛生必須按要求清掃干凈,并將設備清洗、擦拭干凈,潤滑周到細致但不滴不冒無污染。
七、全體職工必須服從各生產線負責人的指揮,對于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分配、公然頂撞等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壹佰元或扣發當月工資的處罰。
八、以上各條款,由各生產線和辦公室檢查監督執行,對包庇、舞弊者,處雙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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