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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普陀區可珂麗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施工單位按《施工管理規定》處理。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上海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上海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上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消防條例》等,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危害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高層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區縣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組織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構成,全體員工參與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
第五條(火災高危單位職責)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和標準化管理;
(三)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人員、裝備和場地;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各項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取得相應的消防培訓合格證書,熟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二)落實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指導各部門和崗位制訂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制訂季度消防工作計劃,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組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五)定期組織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專職、志愿消-防-隊)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消-防-隊員的數量,應當按照防火巡查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配置。
火災高危單位的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應當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隊的指導和訓練,定期參加消防知識、滅火應急疏散技能培訓,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八條(標準化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相關標準,推進消防安全標志、消防設施、人員資質、崗位職責、處置流程、記錄檔案等方面的規范化建設。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內,應當墻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災接警處置流程》、《值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確保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熟悉《火災接警處置流程》,熟練操作自動消防設施,規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防火巡查記錄》、《防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跟蹤記錄》及紙質和電子消防檔案等資料。
放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場所和部位應當設立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內容包括設施、器材設備的數量、使用方法、正常運行狀態、檢查要點、消防演練中的操作流程,確保員工規范操作、使用消防設施設備。
第九條(檢查、檢測)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定期對電氣線路及其設備進行檢測,并對用火、用氣、用油及輸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及其管線(路)進行檢查。
第十條(安全疏散)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置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劃定安全疏散逃生責任區,確定各責任區疏散引導員,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人員密集場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應當設置不間斷的疏散指示帶,門窗等出入口禁止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消防設施、器材)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控制室應當配置應急救援設備、消防檢查裝備,廚房區域應當設置灶臺自動滅火裝置。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月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每年委托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
配置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并確保系統和聯網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消防從業人員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從業人員管理檔案,通過“上海市消防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消防從業人員進行信息備案、修改和日常考勤。
第十四條(“四個能力”建設)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四個能力”建設工作。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并將評估情況上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第十五條(“戶籍化”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單位信息,并及時將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變更情況、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年度檢測情況上傳至該系統備案。 第十六條(消防宣傳教育)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置固定的消防宣傳教育載體,加強內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社會消防安全宣傳。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公共部位設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圖、宣傳手冊和圖片領取處,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公眾所在場所內滅火器、防護面罩、手電筒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配有點歌系統的公共娛樂場所和配有電視系統的公共聚集場所,應當播出消防安全知識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廣告視頻。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培訓)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消防管理員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鼓勵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及以上資格;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專職消-防-隊隊員應當取得滅火救援員、消防管理員或建(構)筑物消防員初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人員、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志愿消-防-隊隊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消防培訓合格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針對自身特點,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各部門、崗位分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預案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參加一次演練。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屬地公安消-防-隊組織的滅火救援實戰演練。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各預案的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
第十九條(消防安全評估)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將年度評估報告報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論,對所轄火災高危單位實行動態預警和監管,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及時整改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并將評估結論向有關部門通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獎懲)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定期表彰獎勵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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