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經營安全承諾書
本人向(管理單位)承諾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甘肅省動物運輸防疫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主動接受有關動物防疫部門組織的防疫知識培訓,全面掌握動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識。
三、做到具備動物經營運輸的專用車輛、防疫器械和消毒藥品,具備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隔離差昂所。
四、使用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符合動物防疫規定要求,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及時清洗、消毒,并對糞便、污染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跨縣引進非種用、乳用動物時,須先在調入3日前向調入3日前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到達調入地24小時內要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經隔離觀察15天,檢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飼養或上市銷售。
六、跨縣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時,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收購、販運動物時,本人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得進入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大戶的動物圈舍,避免與動物直接接觸。
八、收購動物時,應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運輸離開。
九、建立動物購銷臺賬,詳細載明所經營運輸每批動物的時間、數量、產地、銷售地點、購買人姓名及住址、購買數量等情況。
十、上市交易動物時,必須報告市場動物衛生監督人員,積極配合動物衛生監督人員查證驗物。
十一、不轉讓、買賣、涂改、偽造檢疫合格證和免疫標示。
十二、對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按照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銷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十三、不販賣國家規定應免未免或無免證明和免疫標示的動物 ,不販賣患有疫病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販運在已劃定為封鎖區域內的動物。
十四、不瞞報、謊報動物疫情,發現動物疫情時,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部門報告。
十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服從動物防疫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檢查,做好自身和運輸車輛消毒,積極協助追朔疫源,積極配合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承諾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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