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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懷孕期間請假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請假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懷孕期間請假的規定資料,歡迎閱讀。
懷孕期間請假的規定
1. 要求該女職工提供醫院的病假條。如果不能提供就按曠工處理,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提示:最好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條款規定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到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否則視為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
2. 如果確有假條,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處理。
目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照
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該女職工的醫療期。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
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主要結合以上兩條確定醫療期。
問1:這一個問題我還有一種現象是女工懷了小孩,三天兩頭不上班,也就是上一兩天休幾天,再上一天再休息,自懷孕出一直這樣幾個月了,如何處理?也是按您說的那樣處理嗎?
解答:沒錯,沒有病假條的,單位可以批準事假 也可以不批準。員工私自不來的 按曠工處理。如果女職工休滿了自己的醫療期。
問2:接上面的題目,如果這樣幾個月下來她如果滿三個月是否可以請辭退她?但是她寫的事由是事假而非病假,而且是由其部門經理批準的
解答:公司要嚴格管理,就要確定誰有批準假期的權利。如果曠工,可以辭退。如果是曠工,屬于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哺乳期一樣。
問3:那如果不批假,她一直不來的話算曠工,就可以按相關規定辭退了嗎?
解答:對的,但是你要核實她是否有病假條。在此我們只做法律技術上的討論,不涉及道德
懷孕期間請假規定
第一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都有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周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第二個問題
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司應該支付工資和交納社保。但是如果因這樣長期的產假,公司可能兩害取其輕,比較是解除合同還是讓你請長產假那個損失小一些,有可能違反以上規定,解除合同,或者變向的不給你產假,逼你解除合同。
這個就不好說了。實務中有些單位讓懷孕不久孕婦做一些單位較為輕便的工作,待快臨產的一個月或者兩個月讓其回家休養,以此緩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
第三個問題
至于如何與單位協商,這要看單位是怎么個態度,所以解決第三個問題是建立在第二問題的基礎上的。這個不好分析。
其實,這件事最為難的地方是,公司不給你產假,然后逼著你解除合同;或者你沒經過單位同意就休假,到時單位以曠工對待,說你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才是最損的招。
或許我把事情想的復雜了,我們做實務的人就這樣,先把事情想到最壞,然后才分析問題。你先和單位談談吧,我覺得單位不會那么不講理的,協商著把事情解決了就行。
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勞動法孕婦請假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8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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