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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建議權
批評權和建議權:當我們發現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沒有做好應該做的工作時,有權對其提出批評和建議。
控告權和檢舉權:當我們發現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指控、告發或者揭發、舉報,要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當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訴訟判決不服或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壓制、歧視等不公正待遇時,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給予公正待遇。
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并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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