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區(qū)別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的法律知識
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有的當事人寫的是“簽訂”合同,而有的則寫的是“簽定”合同。究竟這個“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有什么區(qū)別?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的時候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
一、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qū)別
《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并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jīng)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xié)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
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guī)范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并簽字蓋章。在各種經(jīng)濟合同,保證是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jīng)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并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
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nèi)容,并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qū)別,以免上當。
(3)保證范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xié)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確。
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jiān)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jīng)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jīng)營管理的一定財產(chǎn)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yōu)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
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chǎn)所有權或者經(jīng)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
聯(lián)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要將其財產(chǎn)提供抵押,一般要經(jīng)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yè)的財產(chǎn)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jù)《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jīng)營機制條例》第
五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對一般固定資產(chǎn)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于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經(jīng)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qū)分財產(chǎn)的所有制性質(zhì)及財產(chǎn)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chǎn)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chǎn),也可以是不動產(chǎn),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chǎn)。
(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jù),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jīng)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chǎn)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zhì)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
而農(nóng)副產(chǎn)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shù)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guī)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于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guī)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guī)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
4.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shù)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1)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chǎn)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業(yè)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2)預付款的適用范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jīng)國家批準的項目才能采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3)要注意區(qū)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qū)別:①性質(zhì)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zhì);
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shù)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③適用范圍不同。對于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zhì)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于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④預付的數(shù)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shù)額之內(nèi)。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給付對方。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qū)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fā)生糾紛。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xié)商解決、調(diào)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xié)商或調(diào)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xié)商或調(diào)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fā)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jīng)Q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6.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xù)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xié)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不能使合同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
蓋章、批準、公證、簽證等手續(xù)。這些簽約手續(xù)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1)合同的簽字蓋章
合同條款議定后,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jù),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后,合同便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xù)。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fā)現(xiàn)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xié)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
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征求有關業(yè)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yè)務人員在外協(xié)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后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于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經(jīng)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委托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nèi)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jù),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采取先訂合同后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2)合同的公證和簽證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xù)后合同才生效,那么,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xù)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xù)或到有關簽證部門辦理合同簽證。如果合同有保證人的,辦理公證或簽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經(jīng)過公證或簽證的合同應一式幾份,其中公證或簽證部門保存一份,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管一份。
(3)報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同
凡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由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經(jīng)批準才能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此時大家已經(jīng)清楚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之間有什么差別了吧。實踐中,我們對于訂立合同一般都稱之為簽訂合同,這還請各位注意。
另外,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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