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知識
不安抗辯權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小編詳細很多人都不清楚上面的問題,本文就由小編整理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知識為您介紹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文可知,有四種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是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是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是喪失商業信譽;四是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希望以上不安抗辯權的有關知識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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