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合并程序的法律知識
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放。
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的'程序為:
(1)作出決定或決議。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并各方的名稱、住所;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應當由合并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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