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養的法律知識整合
收養法規定了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收養法規定的送養人有下列三種: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下列三種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法確立了哪些基本原則?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收養的效力是如何體現的?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什么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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