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以及遺囑的法律知識介紹
1、形式:
A 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對先前所里遺囑所修改的,應由遺囑人加以說明并簽名,注明年、月、日。
B 代書遺囑:由遺囑人口述,別人代為書寫、記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同時代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在遺囑上分別簽名蓋章
C 錄音遺囑: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設備錄制下來;應由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D 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下,如病危、突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須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接觸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 公正遺囑:指遺囑人將其所立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送國家公證機關班里遺囑公證。其他遺囑都不能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須重新班里遺囑公證。
2、生效要件:
A 遺囑人在立遺囑是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
B 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意思表示真實
C 遺囑內容須合法
D 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遺囑人先后訂立數份遺囑并且數份遺囑在內容上相互沖突,依法推定訂立在后的遺囑是對訂立在先的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如數份遺囑的內容互不沖突,則每份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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