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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工崗位責任制
一、充電工崗位責任
1、嚴格執行各種規章制度、操作和安全規程,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整齊。
2、熟悉充電設備和礦燈的性能,達到“應知”,“應會”。
3、充電設備發生問題應及時處理,如遇到可能設備損壞時,馬上切斷電源,報請領導處理。
4、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做到臺帳、電瓶使用人數對號。
5、保證工具、材料、備件齊全無損壞。
6、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時不得擅自離職守。
7、對井下上來的礦燈必須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井下人員故意破壞礦燈,值班人員有權制止、批評或提出處罰意見。
二、充電工交接班制度
1、交接人員提前十分鐘進行現場交接。
2、交接雙方應對主要部位進行檢查,各部件是否正常運轉,有無異響異狀,各部位是否清潔,以及上級通知命令和本班發生和需要交待的問題。
3、做到六不交接:
。1)當班事故處理不完不交接;
。2)情況不清楚不交接;
(3)儀表工具不全不交接;
。4)文明生產不好不交接。
。5)運行方式不清不交接
(6)兩人值班崗位單人到不交接
4、交班人如發現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現象時,應拒絕交班,并向領導匯報。
5、接班人應在交班接班人離崗之前,試操作一至兩次,以實際體會設備情況而確保安全。
6、接班人認為交班人未按規定要求交代清楚必要的情況和設備有不能交班的情況,有權拒絕交班,并向領導匯報請示。
7、經交接班雙方同意后,在交接薄上填寫交接結果并進行交接簽字,未經
簽字,交接司機不得退崗。
三、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1、值班人員應根據礦燈日常使用情況,及時提出計劃訂購新礦燈。
2、新進礦燈必須在保證質量完好情況下方可領取進行充電,對質量達不到完好標準的新進礦燈,拒絕領用。
3、所有礦燈應進行編號,實行專人專用,固定充電架,集中保管、收發、礦燈都要進行考勤。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的不得發出使用:
。1)充電不足
(2)接觸不良,燈線破損
。3)燈頭、燈罩和玻璃破裂
。4)燈圈頭松動,燈頭閉鎖失靈。
5、收回礦燈應進行詳細檢查,對損壞者馬上處理和更換。
6、不得任意個人借用礦燈,不得丟失礦燈。
7、及時檢修礦燈,保證生產需要。
8、對不滿足生產需要的礦燈,及時報廢。
四、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1、保證礦燈數量,實行專人專用收發、考勤。
2、使用礦燈者必須認真保護好礦燈,對損壞礦燈者根據情節給予10~60元的罰款。
3、不論任何原因使用礦燈者,若丟失一盞按原價賠償。因外借丟失礦燈加倍處罰。
4、因不按操作標準充電造成礦燈過早結束,降低使用壽命,根據情節給予處罰或紀律處分。
5、因久不交燈,充電造成過放電者,除進行批評教育外,情節嚴重者給予處罰或紀律處分。
五、充電室巡回檢查制度
1、值班人員必須對設備運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每小時要巡回檢查一次。
2、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有失爆、缺損現象。
3、查看充電電壓、充電批示器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值班員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匯報,并填寫缺陷記錄。
六、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為保障設備安全無事故運行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
2、各種安全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锨等,要存放整齊,使用方便。
3、值班人員嚴禁酒后上崗,值班時禁止吸煙閑談。
4、值班人員工作時間禁止看書及干其它私活。
5、嚴格填寫各種記錄,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及清潔衛生。
6、外來人員不允許隨便進入機房,參觀者可經礦領導批準后,并指定專人帶領,才可入內。
7、凡進入要害場所時一律進行登記,填表說明事項及逗留時間。
8、值班人員不準私自將他人帶入工作場內,違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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