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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事假規定
所謂事假,即員工因為自己的事向單位請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無薪的。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勞動法事假的規定,歡迎閱讀參考:
勞動法事假規定1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延伸閱讀:事假該怎么扣工資?
在計算事假該扣多少工資這個問題上,焦點在于日工資標準如何確定。一旦確定了日工資標準,只需要將日工資乘以事假天數即可得到扣除金額。對于日工資標準,現在的單位存在兩種做法:
(一)按照事假當月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即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計薪日,得出日工資金額。這樣做的缺點是,每月的計薪日不一致,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劃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計薪,拿365天減去休息的天數,得出261個計薪日,分到12個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個國定假日不工作,卻計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這樣做的缺點是,當員工在7、8月這樣工作日較多的月份請很多事假,你會發現他的工資是不夠扣的,而在2、10月這樣國定假較多的月份請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國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會有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一些地方文件中對于事假的日工資計算規定,應該將月工資計算基數,除以事假當月的計薪日,并強調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這是第一種做法的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則說,因為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所以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這種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數波動產生的不公平,阿克認為更科學。
那實踐中如何處理當月實際計薪日與平均計薪日不符導致工資不夠扣,或者工資有剩余的情況呢?一般來說,如果事假較多,應扣的工資超過了當月可得工資,說明他請的事假占用了其他月份的平均工作日,所以不夠扣的部分可以在未來月份工資內補扣。而工資有剩余的情況則說明這些剩余是工作日較多的月份分配給這個月的,確實是他應得的工資,還是應該發給他。
勞動法事假規定 2
1、勞動法對病假事假的規定有哪些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2、勞動法中事假及病假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中,對事假沒有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好就可以的,關于病假有休假和工資有明確規定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9.《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事業單位請病假的規定有哪些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應一定比例發給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貼)。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津貼)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Organization),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事業單位是相對于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松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4、關于職工病假的規定有哪些
(1)一般職工病假根據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可休假,享受法定病假待遇;
(2)勞動法將部分病假規定為了醫療期,所謂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
在本單位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個月,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款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5、病假和事假有什么區別
病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事假是用人單位自主權。
一、病假
病假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在法定醫療期內,依法享有的停工治療休假權利。職工請病假,應當提交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書面證明,并按用人單位依法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職工病假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1、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在醫療期滿前可以復工的,順延至復工之日;不可以復工的順延至醫療期滿。
3、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80%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生活費。
二、事假
事假是因為勞動者私事而請假,沒有特殊情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6、勞動法中事假及病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7、事業單位請事假的規定是什么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工資處理辦法
一、病假期間扣發規定:
(1)月內累計病假11天及以上或連續病假半個月及以上者,扣發當月“月獎金余額”和“其它”。
(2)工作年限不滿十年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下同)的90%計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年限滿十年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固定工資部分按比例計發后,活工資部分如何發放,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對請假兩個月及其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如果要發給津貼,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80%;對病假六個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間省定和市定職務津貼與基本工資(固定工資部分)一起按比例計發。
(6)當年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7)省級以上勞模,保持榮譽的,病假工資待遇可提高10%—15%。
二、事假期間工資扣發規定:
(1)月內事假累計ll天和連續事假半個月者,扣發當月的“月獎金全額”、“其它”。
(2)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2l,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l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3)因私出國、出境假期待遇:事假第一個月,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和職務津貼的70%;事假第二個月發給60%;事假第三個月,發給50%。事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停發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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