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變化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
第三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弄虛作假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二)偽造財務、信用狀況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資格、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招標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絕開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逾期送達、未送達指定地點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一般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無符合條件人選的,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國有資金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全部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中,通過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兩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應當保密。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應當使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軟件系統。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字、蓋章的;
(二)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除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同一投標人遞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違反政府指導價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的;
(六)聯合體投標人未提交聯合體協議的;
(七)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賄賂等違法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由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七條 招標工程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場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中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訂立書面合同后15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減工作量、壓縮工期、墊付工程資金等要求,并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非中標單位的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文件3日內提出;
(二)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三)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書面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招標投標網絡監管系統,推行電子招標投標。電子招標投標軟件的開發,應當符合科學、安全、高效、開放的原則。電子招標投標軟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場應當具備交易場所、信息服務、監管平臺等條件,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
有形建筑市場的設立和審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并對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和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依法組織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招標備案手續的;
(四)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標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
(六)未按照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
(七)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限制投標期限內參加工程投標的;
(二)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違反政府指導價的報價競標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電子招標投標軟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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