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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是什么意思
貨物運輸代理(簡稱貨代),他們或以承運人、或以承運人代理的身份現身,有時也會出現在托運人欄位,那么貨代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貨代是什么意思,歡迎閱讀!
貨代的定義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定義為“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對應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指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根據《規定》,貨代可以辦理的業務有:
(一)訂艙、倉儲;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
(三)國際多式聯運;
(四)國際快遞,私人信函除外;
(五)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六)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
(七)其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貨代身份辨析
貨代可能具備如下身份:
(1)貨方代理!都殑t》指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贝藭r貨代一般出現在提單的發貨人(shipper/consignor)欄位,表現為“Company A(貨代)”(直接顯示為貨代A公司)或“Company A(貨代) on behalf of Company B(出口商/委托人)”、“Company A(貨代) C/O Company B(出口商/委托人)”(顯示為A公司代表B公司)等形式。
(2)承運人!都殑t》指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贝藭r的貨代以承運人的身份與貨方、分承運人、倉庫等訂約,在提單中一般出現在簽署(Signature)欄位,以“Company A(貨代) as Carrier”(承運人:A公司)的形式出現。作為承運人的貨代一般是“無船承運人”(Non Vessel Operation Carrier,簡稱NVOC)。
(3)船方代理。實務中,貨代還可能以船公司/承運人代理的身份出現(liner agent)。此時的貨代通常是在提單簽署(Signature)欄位體現為“Company A(貨代)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Company C(船公司)”(承運人C公司的代理:A公司)。
除提單信息外,還可根據貨代的經營范圍、行為表現、費用收取(傭金或運輸費用)以及合同的約定等因素,綜合判斷其行使的身份。
貨代提單
貨代提單(forwarder B/L or house B/L),從字面理解是有貨代出現的提單。
廣義的貨代提單指的是貨代以貨方代理、船方代理或承運人身份出現的提單。
狹義的貨代提單指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子提單),與船公司出具的母提單(master B/L,也稱船東提單)對應,通常不能直接用于提貨,而是需要收貨人憑貨代提單在卸貨港指定代理處換取母提單向船公司提貨。此類貨代提單編號一般與進口報關單上的提單號不同,不進入海關艙單管理系統。這是一些信用證規定“forwarder B/L or house B/L not acceptable”(不接受貨代提單)的初衷(當然,根據銀行標準實務ISBP745,除非信用證對提單出具和簽署作了明確要求,否則如此規定受益人可以不予理會)。
登記程序
。ㄒ唬┙洜I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
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證書);
7.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8.投資者出資協議;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附表從略-編者);
13.交易條款。
以上文件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并加蓋公章。
。ǘ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該審核包括:
1.項目設立的必要性;
2.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申請人資格;
4.申請人信譽;
5.業務人員資格。
(三) 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后,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及全部申請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時間要求,報外經貿部審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1.文件不齊;
2.申報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經貿部已經通知暫停受理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
出口
主要工作包括:
(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
(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
(3)提取貨物并簽發有關單證;
(4)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
(5)包裝;
(6)儲存;
(7)稱重和量尺碼;
(8)安排保險;
(9)將貨物運輸至港口后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并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10)做外匯交易;
(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
(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并付發貨人;
(13)安排貨物轉運;
(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
(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進口
(1)確認產品是否符合進口要求;
(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
(3)提貨和付運費;
(4) 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
(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
(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
(7) 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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