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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周口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下面是收費管理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具有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的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而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司接受業主的委托,對其物業、綠化、衛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管理、維護、修繕、整治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服務內容參考附件2:《周口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下限指導標準》
本辦法所稱城市區域包括各縣(市)城區。
第三條 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區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周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市城市區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業主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鼓勵物業管理公司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防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
第五條 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范文本)中參照《周口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定標準》(見本辦法附件)和政府指導價約定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收費標準確定后須在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導價標準上下20%的幅度內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由于住宅小區規模小、物業管理經營成本高等特殊原因,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無法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協調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本市城市區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如下:
(一)多層住宅(7層及以下)。
一級:每平方米0.3—0.35元;
二級:每平方米0.25—0.3元;
三級:每平方米0.2—0.25元;
四級:每平方米0.15—0.2元。
(二)高層住宅(8層及以上有電梯)。
一級:每平方米0.7—1元;
二級:每平方米0.6—0.8元;
三級:每平方米0.5—0.7元;
四級:每平方米0.4—0.6元;
五級:每平方米0.3—0.5元。
不帶電梯的高層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按多層住宅的標準執行。
高層住宅中不使用電梯的底層住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高層住宅標準的80%收取,不分攤公共電梯的電費。
第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住宅標準的200%收取,商業用房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住宅標準的300%收取。
住宅小區臨街商鋪的物業管理服務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商定,如業主需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標準約定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空置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不低于住宅標準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區、別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依據業主的要求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質量和深度,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包含小區及樓宇內的公共水電費,公共水電費的分攤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小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經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收取,并作為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入。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物價的變動情況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標準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質量、深度,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在政府指導價標準基礎上浮動。
獲得省級以上城市物業管理優秀、示范稱號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5%。獲得周口市城市物業管理示范、優秀稱號的物業,可上浮不超過10%。
物業管理服務水平達不到《住宅小區物業分級參考標準》的最低等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在政府指導價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降低。
第十一條 周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周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住宅小區物業分級參考標準》對住宅小區物業進行定級。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公司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向周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領《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才能經營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向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制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公示牌》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收費項目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申報或調整收費的程序:
由物業管理公司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小區樓宇總平面圖;
(四)小區定級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認可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并已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七條 業主不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導價標準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催繳、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經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積記賬,在物業轉讓時,由房地產交易機構代為扣除;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期滿,或者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糾紛,由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調解。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由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區域范圍以外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非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單獨報批,待上級管理辦法下達后,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頒發的有關物業管理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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