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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翻譯人員
翻譯是把一種語言信息轉變成另一種語言信息的行為。翻譯是將一種相對陌生的表達方式,轉換成相對熟悉的表達方式的過程。其內容有語言、文字、圖形、符號和視頻翻譯。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國古代的翻譯人員,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資料1:
1、周朝
在周代以前,長四方之語,各有其官。《禮記》:“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讀低),北方曰譯”。宋法云《翻譯名義集》:“像胥氏通六蠻語,狄鞮主七戎,寄司九夷,譯知八狄”,到了周朝以后,這些“通夷狄之言”的人,才統稱為“像胥” 。
《周禮秋官》中的“像胥”一職,負責出使蠻夷閩貉戌狄之國,掌握這些周邊民族事務之人,就是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翻譯官。像胥按照對外族語言熟悉的程度,還分“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及徒二十八人”,要負責傳達王命,也要上傳各地情勢,以利國王統治與安撫邦國諸侯。
2、漢朝
到了漢朝武帝時,朝廷設立主管少數民族與外國事務的的部門——大鴻臚,其下設有屬官有譯官令(九譯令)及丞,專責翻譯。有學者認為,從秦漢以來,北方匈奴始終是朝中心腹之患,處理北方事務是朝中重要政務,把周制的“像胥”改以北方的“譯”為官名。此外,為了配合中外交往的需要,漢代在學校中還開展了外語教育,培養翻譯人才。《漢書食貨志上》:“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五方之書即相當于今之外語書。
3、魏晉南北朝唐
魏晉南北朝時,各民族進一步大融合,會外族語言的人愈來愈多,到了唐代,與外國關系更密切,翻譯人員也就更多了。不過,整體來說,從南北朝至唐代,官方的翻譯機構和譯員主要從事佛經的翻譯工作,唐代譯人和譯經數量的是歷代之冠。相比之下,官方編制的翻譯人員就十分有限,在《唐六典》中記載,“鴻臚寺譯語并計二十人,”此外,中書省也配置譯語人,稱“直中書譯語”。譯語人品級地位不高,其升遷不超過從七品下的典客署令職位。但是,他們往往被委派出使西域等重要任務。
4、宋遼金
宋遼金對峙時期,為了知已知彼的需要,宋朝在生員考試中增加了翻譯女真文、契丹文和西夏文的內容。而西夏、遼和金國,為了吸收中原地區的先進文化,特別重視翻譯工作。
黨項族李元昊建立西夏,創制西夏文字,重儒興佛。官方選派貴族官僚子弟翻譯《孫子兵法》、《六韜》、《貞觀政要》等大量漢文典籍與佛教經典。佛教是西夏的國教,刻字司只是負責印制佛經佛畫的官方機構,與翻譯工作沒有關聯。
契丹族耶律阿保機建立遼國,除了仿效漢字創制契丹文字,也仿效漢制設立百官。官方不僅重視漢文書籍的收集,也很注重翻譯的工作 在州以上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譯文機構。遼道宗下詔制定了譯史的升遷等級,按照供職時間長短和工作水平的高低決定其是否升職,藉以激勵譯員。
女真族完顏阿骨打建立金國,創制女真文字,也推行漢化政策,朝廷先后設立譯經所,弘文院,將《孝經》、《易》、《書》、《論語》、《孟子》等漢文典籍儒學經書譯成女真文。金世宗對宰相們說:“朕之所以命令翻譯五經是要女真人知道仁義道德所在”。
5、元朝
蒙古族忽必烈(元世祖)建立元朝,下詔推行“八思巴文”(如上圖)為元朝官方文字,但是終究無法取代既有的蒙文、漢文、藏文。元朝先后設置蒙古房、蒙古官學、唐古特學、托忒學等官署,培養語文人才,負責翻譯蒙文、回文、藏文書籍。
在元代,由西方東遷,旅居在中國的西方人,除了傳統的經商、旅行之外,更多的是通過降附和俘虜,西人數目之多,遠遠超過前此的任何時代,其中能作為口語翻譯者,蒙古語稱之為怯里馬赤(Kelemeci),未非正式編制的官職。元朝在大都(今北京)設立的會同館,才是正式負責口譯的官方機構。
6、明朝
明朝初年,朱元璋(明太祖)在南京應天府設會同館之外,也命人編撰蒙漢對譯的辭書《華夷譯語》,方便官員對外交涉過程中言語溝通之便。明成祖在京城首設四夷館,專門負責筆譯,隸屬翰林院,選取國子監生培訓。下分八館:韃靼館(蒙古語)、女直館(女真語)、西番館(藏語)、西天館(梵語)、回回館(波斯語)、高昌館(察合臺語)、百夷館(傣語)、緬甸館(緬甸語),“置譯字生、通事,通譯語言文字”。又增設暹羅館(泰語),八百館(泰沅語)共為十館。而后該館不斷擴增,截至明成化五年(1469年)已有附屬館18處,包括朝鮮館(朝鮮語)、日本館(日語)、琉球館(琉球語)、安南館(越南語)、真臘館(高棉語)、暹羅館(泰語)、占城館(占語)、爪哇館(爪哇語)、蘇門答喇館(亞齊語)、滿剌加館(馬來語)、河西館(河西語)…儼然近悅遠來的泱泱大國之勢。
7、清朝
清順治元年(1644年),滿洲人入關,將很刺耳的“四夷館”更名為“四譯館”,百夷館更名“百譯館”,撤銷韃靼館和女直館。乾隆年間再將“四譯館”和專門接待少數民族官員和外國使臣的“會同館”合并,改稱“會同四譯館”,分設西域、八夷兩館,重新編纂各館的(西番)《譯語》。這些通譯官職級依舊不高,一般為七、八品。光緒年間,各使館的頭等通譯官始提高待遇,定為正五品,限額一名,嚴禁超編。整體說來,清王朝走向閉關自守,不愿與外國交往的同時,也就不注重翻譯人才的培養,到了晚清,官府所需的翻譯人才,只能從官派留學生中去尋找了。
資料2:
一、翻譯的歷史
最早的翻譯工作者產生于原始社會,而我國有記載的翻譯活動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當時翻譯人員的稱謂有四種:寄、象、狄鞮和譯,這四個字也可以進行組合,同樣用 指"翻譯人員"。《周官》上說:"其通傳四方語言,謂之狄鞮",又說"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這都是最早一批翻譯的稱謂。
我國古代出現過兩次翻譯高潮:東漢至唐宋的佛經翻譯、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譯,出現了鳩摩羅什、真諦、玄奘等翻譯大家。但是,大多數翻譯人員水平普遍不高,這與我國古代不重視翻譯活動以及外語教育不完善有密切關系。
翻譯水平低下的事實,在古代文獻中也有記載。據《后漢書》記載:周武王死后,周公懾政,當時位于今天越南北部的越裳國向周朝敬獻白雉通好。為了進貢這只白雉,"越裳氏重九譯而貢"。雖然古代的"九次"未必指的就是真正的九次,但也足以說明在越裳國語言翻譯成漢語的過程中,輾轉翻譯多次。造成這個的原因固然有越裳國與中國山川阻隔,路途遙遠之外,也與當時翻譯人員的能力不足有關。
從北魏開始, 開始用"通事"來稱呼翻譯人員, 這一傳統也一直持續到民國時期。"通事"從字面上看是"溝通事情"的意思,也有"通報傳達"之意。北魏將通事作為掌管翻譯事務的官吏之稱,并在此后為歷代沿置。北魏是公元 386年由鮮卑族拓拔部建立的王朝,至今已有1600多年歷史,因此作為專職翻譯官的通事,也至少存在1500 年了。
史書上對北魏通事的活動記載很少,大規模記錄通事翻譯活動始于宋、遼時期。當時凡所記各國之事跡,或目及耳聞,或在詢訪漢言番語,悉憑通事轉譯而得。
通事制度是中國古代朝貢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各民族之間的交流意義重大。歷史上很多朝代都是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占統治地位的少數民族在管理占人口多數的漢族時,能夠相互聽得懂對方的語言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進行國家管理的基礎。因此遼代、金代、元代和清代等少數民族政權都在政府機構內設立通事一職, 從事翻譯工作,并對通事的待遇、考遷出職制定了具體的規定。
從明朝中后期開始,隨著新航路的開辟,西方國家紛紛東來,打開了中國這扇古老的大門。中西方的經濟文化開始交匯、撞擊,中西方開始了全面的經濟文化交流。通事群體除了負責同朝貢國的交往外,開始出現了負責歐洲事務的通事,在中歐貿易中履行翻譯等多項職責。
清朝鴉片戰爭揭開了中國近代史的帷幕,各國駐華外交機構中開始設立"翻譯官",而清政府的外交事務還是依靠通事。在中外官員會面之時,往往僅依靠外國的翻譯官傳述。
為此,在李鴻章等洋務派的提議下, 清政府于1862年在北京、上海開設了同文館,在傳授西學課程的同時, 讓學生研究外國語言、文字、風俗、國政。同文館的學生畢業后,或成為清廷的外交官,或成為近代的第一批翻譯官。從1876年起,清政府也開始在外國設立使館,使館譯員便多是同文館的畢業生。自此,翻譯官取代了古老的"通事",通事也漸漸淡出歷史舞臺。
"通事"在古代一直是中國與外國人打交道時依賴的主要媒介, 也是國內各民族溝通的主要橋梁。 他們的信譽、外語水平以及翻譯能力也就決定了他們的歷史作用及地位。由于歷史上缺乏培訓語言能力的機構,絕大多數的通事翻譯水平普遍較差,尤其是近代絕大多數通事可以聽懂外國人說話的意思,能用簡單的外語進行對話交流,但是毫無英文閱讀能力和寫作能力。他們所講的英語也有一個頗為有趣的外號:洋徑浜英語。因此他們被專業的翻譯取代,也是歷史的必然。
二、古代翻譯的職業素質與操守
古代的翻譯人員,對于中華民族的交流和融合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由于歷史的原因,他們中的很多人在職業道德方面,存在著嚴重的不足。
《張家山漢墓竹簡》是研究西漢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罰體系、民法原則及政治、經濟制度最原始的資料,其中有關于翻譯者的法律責任的條文如下:"譯訊人為詐偽,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凡翻譯夷人之語的譯人或審問人員,有欺詐或偽造之行為,由此產生出入的人,處以死刑或者黥刑的刑罰;其他各罪,各以其所出入罪反坐之。雖然漢代翻譯人員"歪譯"行為的具體事例并沒有見諸文獻中,但是漢律中的該項法律條款也間接表明至少在漢代,翻譯人員中存在的"歪譯"現象就已經相當普遍,到了需要用法律規范的地步。
翻譯職業道德,是從事翻譯工作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中所遵循的行為準則和規范的總和。在這些準則和規范中,"忠實"是翻譯的生命線,也是翻譯職業道德的底線。如果背離了忠實,翻譯就不能稱之為翻譯。所以合格的翻譯要做到譯文忠實于原文,準確表現原作的思想與形式, 不得擅自修改、增刪、甚至偽造。這是翻譯工作者應有的道德與法律義務。誤譯、漏譯、改譯、亂譯甚至瞎譯、胡譯都是違背翻譯的職業道德的行為。
唐代曾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翻譯人員欺偽的行為進行追究。《唐律疏議》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譯人與同罪。"唐律中設立該條的目的,是因為唐代胡人擔任翻譯人員的很多,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胡人翻譯常常利用自己的翻譯技能,通過"歪譯"的手段徇私舞弊,甚至操縱審判。
為了克服翻譯人員的"歪譯"問題,避免被翻譯人員欺蒙,唐代政府在重大事件上經常同時使用幾名翻譯人員進行翻譯,以便互相監督。另外,唐代政府制定了要求翻譯人員在自己翻譯的司法文書上簽字畫押,以示對翻譯內容的準確性負責;以及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翻譯人員的"歪譯"行為進行制裁的嚴格措施,防止因立法缺陷而有人故意鉆法律漏洞的情況。
翻譯人員在對內對外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規范翻譯人員的行為,宋代的《宋刑統》沿用了唐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譯人與同罪"。
翻譯人員缺乏職業道德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古代的翻譯往往不是正規教育培養出來的,大多都是自學成才,他們的外語能力往往是在和外國人或者打交道的過程中潛移默化習得的。即使是設置了專門培養翻譯人才清朝,也沒有在翻譯職業道德方面進行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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