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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國際私法》復習真題

時間:2025-03-14 07:17:33 維澤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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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國際私法》復習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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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本科《國際私法》復習真題 1

  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

  構成涉外民事關系的情況:①作為民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能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②作為民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③作為民事關系的內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2 法律的時際沖突:是指有關民事關系涉及內國或外國新舊、前后民法規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其產生的情況有:①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發生了改變;②沖突規則雖未變化,但連接點發生了改變;③沖突規則和連接點都未有變化,但是以該連接點指引作為準據法的某個國家的法律發生了改變。

  3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以及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 涉外民事關系:又稱國際民事關系或國際私法關系,是指其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或者民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或者作為民事關系內容的權利、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那些民事關系。

  5 法律沖突:是對于同一民事商事關系因所涉及的各國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①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②所涉各國民法上的規定不同;③司法權的獨立;④國家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賦予外國人在內國平等的民事權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際私法:解決一國之內適用于不同宗教或種族、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的法律。

  時際私法:是解決因所涉新舊、前后的民法規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沖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實質:就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內國法律的域內效力,或內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外國法律的域內效力之間的沖突。

  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兩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沖突規范來指定各種不同性質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二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制定一些統一的實體規范,由這種統一實體法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8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并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范,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①各自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雖具有國際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種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私法關系;而國際公法所調整的卻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公法關系。②各自調整的方法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運用各國的國內法進行調整;而國際公法主要是運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③各自解決爭議的途徑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通過向有關國家的國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國際公法上的爭端則通過國際調停、斡旋、國際法院或組成國際仲裁庭等途徑解決。兩者的聯系表現在:國際私法也是具有“國際的”或者說是“涉外的”因素;國際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條約、公約等越來越為國際私法領域所采用。

  9 涉外民事關系的特征:

  ①涉外性。涉外民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或客體以及其產生、變更、消滅具有涉外因素;②廣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系包括婚姻家庭關系、財產繼承關系、侵權關系等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還包括各種商事合同關系;③國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系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服從國家的對外政策,要手國際關系的制約。

  10 主權原則:要求我們在處理涉外經濟、民事關系時,必須貫徹獨立自主的方針,并尊重他國的主權,具體表現為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通過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規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沖突法制度。

  平等互利原則:要求在處理發生于經濟、貿易、技術和人員交往過程中的各種國際私法關系時必須自覺貫徹平等互利原則,即首先要求承認各國民商法處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適用外國法時便應予以適用;同時還要承認內外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對他們的合法權利要平等地加以保護。

  11 胡伯三原則:

  ①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并約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則無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包括常住的和臨時的,均可視為領土主權者的'臣民;③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已在本國領域內實施,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利者也應讓它在自己的境內保持其效力,只有這樣做才不至損害自己的主權權力和臣民的權利和利益。

  胡伯的學說在國際私法上的重要影響:這三項原則的提出,實際上把普遍主義的觀點完全推翻了。因為荷蘭學派在這里提出了國際私法上的一項重大原則,就是承認不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適用不適用外國法,全取決于各國的主權考慮。

  胡伯的第三原則,還強調了一個后來對硬煤學派發生重大影響的觀點,即既得權的觀點。因為根據他的第三原則,所有的行為和交易,依某一外國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與內國主權權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觸,便可以承認其為有效。

  12 國際私法統一化:是通過締結國際私法條約實現沖突法、程序法的國際統一和實體民商法的國際統一。

  當今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特點:

  從當今各重要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條約來看,較之早期的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明顯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①從內容來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統一國際私法的努力,已經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工作的重點已經從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逐漸擴大及于國際經濟、貿易關系與侵權行為責任這些新的領域,且有向更廣泛的領域鋪開的趨勢。

  ②通過國際努力,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正在由區域性向全球性發展。這一現象反映在聯合國有關機構已越來越積極地參加到統一化運動中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與其它從事統一化工作的國際組織的協調與聯系進一步加強;簽署、批準或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國家日益增加。

  ③在新的統一國際私法條約中,統一化的方式也日趨靈活多樣。這種現象首先表現在大陸法系國家與普通法系國家之間在屬人法方面的本國法主義和住所地法主義的尖銳對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調和。

  ④在統一國際私法的各種條約中,已越來越多地規定公共秩序保留條款。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許這種靈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國家參加到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努力中來。

  13 本地法說:是美國法學家庫克創立的,主要觀點是:①法院只適用法院地法,不適用外國法;②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用外國法但此時只能將外國法律規范并入本國的法律規范,并為本國法律規范予以適用;③法院執行的是本國法創設的權利。

  14 法律關系本座說的主要內容及其評價:薩維尼從一種普遍主義的觀念出發,認為應該適用的法律,是各該涉外民事關系依其本身性質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張平等地看待內外國法律,認為只有這樣做,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適用一個法律,得到一致判決。

  評價:他在分析和探尋各種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時,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義的立場上,但他的學說對推動歐洲沖突法的法典化和沖突法的趨同化的發展也是有重大影響。并且使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開創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影響下解放出來,重新歸復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軌道上。

  15 當代國際私法對傳統沖突法的發展的主要表現:

  ①用靈活的開放性沖突規范代替僵硬的封閉性沖突規范;②增加連接點的數量從而增加法律的可選性,或采用多元連接點,以協調采用單一連接點國家之間的立場;③對同類法律關系進行劃分,依其不同性質規定不同的連接點;④對一個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進行分割,給不同部分或不同環節規定不同的連接點。

  16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與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

  國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點:①原則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定為條件,因而多用對等原則加以制約;②外國人享有與內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則而言的,并非在具體的民事權利享有上完全一樣;③國民待遇的范圍,有時還在條約中作出具體的規定和限制。

  17 最惠國待遇:是根據某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授予國給予受惠國規定范圍的優惠待遇。

  其特點為:①當授予國給予第三國優惠待遇時,受惠國即可根據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取得與該第三國相同的待遇,而無需向授予國履行任何申請手續;②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對另一國的待遇,但這種待遇實際上是通過一國的自然人、法人、商船、產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現出來的;③在最惠國條款中,一般都對最惠國待遇的使用范圍或事項作出規定。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事項:①一國給予臨國的特權與優惠。②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惠。③有特殊的歷史、政治、經濟關系的國家間形成的特定地區的特權與優惠。④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予對方的特權與優惠。

  18 外國人法律地位: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內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狀況。

  差別待遇:又稱歧視待遇,是指一國把不給予本國或其它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規定專門適用于特定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給予本國或其它國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優惠或權利,不給予特定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種待遇制度。

  無差別待遇:指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規定締約國一方不把低于內國或其它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地位適用于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種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國賦予外國人某種優惠待遇時,也同時要求它自己的國民能在外國人所屬的那個國家享受同樣的優惠的一種待遇制度。

  19 外國人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對外開放以來,我國賦予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廣泛采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無差別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國人在我國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有:①親屬權;②繼承權;③勞動權;④智力成果權;⑤經營工商企業和參加合作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⑥外國人還可以取得土地的長期租賃權;⑦司法保護權。

  20 沖突規范:又稱為法律選擇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是指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的各種規范。

  準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定被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特定國家或特定法域的那個法律。

  準據法的表達公式有:

  ①屬人法;②行為地法;③物之所在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國法;⑥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⑦與案件或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21 國際私法中的時際法律沖突問題:是指一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可能受到新法和舊法、前法和后法兩個以上法律管轄時,究竟應適用哪一個法律的問題。

  國家私法中時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⑴法院地國沖突規則的改變。包括①連接點變化;②采用的時間因素發生變化;③連接點和時間因素均發生變化。一般根據新法是否規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⑵法院地國沖突規則未變,事實上的連接點發生改變。根據可變原則或不可變原則解決。

  ⑶經沖突規范援引的準據法發生改變。應根據新法是否規定溯及力或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準據法的變更。

  22 連接點:又稱連接因素,是指沖突規范中就范圍所列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國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它在準據法表達公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從形式上看,連接點是沖突規范中把范圍所指的法律關系與一定地域的法律聯系起來的紐帶或媒介;從實質上看,這種紐帶或媒介又反映了該法律關系與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實質的聯系或隸屬關系。

  23 先決問題:是指在國際私法中爭訟問題的解決需要以首先解決另一個問題為條件,其中爭訟問題可稱為“本問題”,而這首先需要解決的另一問題便稱為先決問題。

  先決問題的構成要件:

  ①主要問題以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②該問題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以適用;③以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和以法院地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并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不同。

  24 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種法律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

  識別沖突產生的原因:①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從而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沖突規范。②不同國家對同一沖突規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內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將具有相同內容的法律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門。④由于社會制度或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不同的國家有時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個國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個國家所沒有的法律概念。

  25 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應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指定多法域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時的法律適用;國籍、住所和營業所發生積極沖突時的確定問題。

  26 簡述沖突規范軟化處理的辦法:

  ①用靈活的開放性的連接點替代傳統沖突規范中的僵固的連接點;②規定多個連接點,以提高法律選擇的靈活性;③對同類法律關系依不同的性質加以區分,規定不同的連接點;④對同一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進行分割,對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環節規定不同的連接點。

  27 反致:是指對于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律作準據法時,認為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乙國的沖突規范的規定卻應適用甲國的實體法作準據法,結果甲國法院依據本國的實體法判決案件的一種制度。

  轉致:是指對于某一涉外民事關系,以甲國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乙國法,但它認為指定的乙國法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乙國的沖突規范又規定次種民事關系應適用丙國實體法,最后甲國法院適用丙國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來判案的一種制度。對此,法國稱為“二級反致”。

  間接反致:是指對于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沖突規范指定適用乙國法,但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丙國法,丙國沖突規范卻指定適用甲國實體法作準據法,最后甲國法院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來判決該案的一種制度。

  雙重反致:又稱完全反致,是英國的國際私法所采用的一種獨特制度,即英國法官在判決有關的涉外民事案件時,要把自己置于外國法院的立場上,法律選擇的過程首先是從外國沖突規范開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國法院的立場上首先從英國沖突規范開始的一種反致制度。

  28 反致產生的原因與條件:

  ①各國對本國沖突規范援引的外國法的范圍理解不同;②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各國規定了不同的連接點;③存在沖突規則的消極沖突。

  29 我國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國法內容的途徑: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以下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在外國法不能查明時,改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30 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制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強行法,而使對自己的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逃法行為。

  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件:

  ①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識地要規避該法律;②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法或禁止性的規定;③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是通過有意改變或制造某種連接點來實現的,如改變國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已經因此規避行為而達到其適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1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有關理論與實踐:

  ⑴外國法的查明,在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外國法的證明。它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

  ⑵外國法的查明方法大體分三類:①由當事人舉證證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國家采用這種辦法。②法官以職權查明,無須當事人舉證。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如意大利、荷蘭等國家采取這種做法。③法官以職權查明,但當事人亦負有協助的義務。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士、土耳其、秘魯等。

  ⑶外國法無法查明時的解決辦法:①以內國法取而代之。這是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方法,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也主張在外國法不能查明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②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德國和美國在實踐中采取這種做法。③適用同本應適用的外國法相近似或類似的法律。德國和日本的判例曾采取過這種做法。④適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學說和判例有持此主張的。⑤推定內國法與外國法相同,故而適用內國法。

  ⑷我國查明外國法的方法: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3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⑴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以自己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作準據法時,其適用的結果與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的一種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是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稱謂,在英美法國家中它被稱作公共政策,在德國則被稱為“保留條款”。

  ⑵它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當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公共秩序相抵觸時,排除或拒絕適用外國法的作用,即否定適用外國法的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到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必須直接適用內國法的某些規定,而根本不考慮援引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從而排除了外國法的適用,即肯定適用內國法的作用。

  ⑶各國有關公共秩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三種:①間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這種立法方式明確規定內國某些法律具有絕對強行性或必須直接適用于有關涉外民事關系,從而表明它具有當然排除外國法適用的效力。②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這種方式是在國際私法中明確規定,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背內國公共秩序,如有違背即不得適用。③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這種立法方式就是在國內立法中兼采間接限制和直接限制兩種立法方式。

  ⑷運用公共秩序制度應注意的問題:①必須注意區分國內公共秩序和國際公共秩序;②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應與他國主權行為相抵觸,也不應與外國公法的適用相混淆;③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來限制條約中的統一沖突規范的效力。④如何對待外國的公共秩序。

  33 我國立法中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

  ①我國在立法上已有比較完備的關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中均有規定;②在解釋上,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基本原則”或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均應與通用的“公共秩序”同義。

  34 國籍:是指自然人作為某一國家的國民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身份。或國籍是自然人屬于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國籍的沖突包括國籍的積極沖突和國籍的消極沖突。

  國籍的積極沖突: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的情況。國籍的消極沖突:指一個人同時無任何國籍或國籍不明的情況。

  35 自然人國籍在國際私法上的意義:

  ①當事人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是判斷某一民事關系是否是涉外民事關系的根據之一;②國籍是指引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的一個重要連續因素;③國籍又是國家對于在外國的僑民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作為原告而回到祖國來進行訴訟時行使管理權的一種依據。

  36 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三類:

  ①認為應適用于人的權利能力的法律是各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所屬國法律;②認為應適用于人的權利能力的法律是法院地法;③認為應以當事人的屬人法來解決他的權利能力問題。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一般以當事人屬人法來確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其例外是:①處理不動產的行為能力和適用于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分別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權行為地法;②有關商業活動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也可運用商業行為地法。

  37 我國關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事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

  ①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如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②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③無國籍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38 國籍積極沖突的解決辦法:

  ⑴一個人同時具有內、外國國籍時,國際上通行做法是主張以內國國籍為優先,以內國法為該人的本國法;⑵在當事人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做法可以分為三種:①按取得的時間順序,以最后取得的國籍為優先;②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國國籍優先;③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優先。

  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辦法:

  ⑴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的國家的國籍為其國籍;⑵當事人無住所或住所不能確定的,以其居住地法為其本國法;⑶適用法院地法。

  39 涉外禁治產宣告的法律適用:

  主要有兩種不同主張:一是主張只應由被宣告禁治產者的本國法院管轄并依本國法宣告;二是主張可以由被宣告禁治產者居住地國家的法律管轄并適用其法律。但為了被宣告人個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對于成年人為此種禁治產宣告,多數國家的實踐與學說是傾向兼采上述兩種主張的,即原則上應由本國法院管轄并適用其本國法,但為了兼顧住所地或行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并適用其本國法或居住地法。

  40 法人屬人法使用的范圍:

  ①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質;②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③法人的內部體制和對外關系;④法人的解散;⑤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對前法人債務的繼承問題等。

  41 法人國籍的確定方式:

  ①住所地說;②組成地說以及與此直接有關的登記國說或準據法說;③法人設立國籍說;④實際控制說;⑤復合標準說。

  42 跨國公司:也稱多國公司或國際公司,主要是指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其它國家設立子系統公司或分支機構,從而國際化生產和經營的國際壟斷經濟組織。在確定跨國公司的國籍時,應將母公司與子公司區別開來,將分布在不同國家的子公司逐個區別開來,而后,按內國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跨國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國籍。

  43 外國人認許:指對外國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認可,它是外國法人進入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前提。

  44 代理權關系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①代理人的權限;②代理人得請求報酬的數額;③本人或代理人得終止代理關系的條件;④代理關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而消滅;⑤狹義無權代理人應負的責任。

  45 《代理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內容:

  ⑴這一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1978年通過的,其適用范圍主要是具有國際性質的商行為代理,即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進行或打算進行國際性交易,但并不排除適用于代理人負責以他人名義接受或傳達意思表示,或與第三人進行談判等場合。而且不管是此領域中的顯名代理或隱名代理,也不管常設代理或臨時代理,公約均應適用。

  ⑵公約對本人與代理人的關系,原則上要求適用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只有在無此協議時,才允許改而適用公約所規定的其它法律。

  ⑶公約對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原則上規定,對代理權的存在和范圍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圖行使代理權所產生的效力,應適用代理人為有關行為時其營業所所在地法;但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公約所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下,對于上述問題,應改而適用代理行使地法。

  ⑷公約對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則規定凡支配本人與第三人關系的準據法,也應支配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無權代理所產生的關系。

  ⑸公約另外還有三個特點:①在適用該公約時,如根據與案件有重大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其強制性規范必須適用時,不得加以規避;②只有以公約規定應適用的外國法與自己國家的公共政策有明顯抵觸時,才得以排除其適用;③公約不接受反致、轉致和間接反致。

  46 涉外代理法律適用的理論和實踐:

  ①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國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國家,或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代理行為。②解決涉外代理的法律適用問題一般應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關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以及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分別確定其準據法。各國的立法和學說并不統一,闡述時應注意全面多層次地展開剖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7 在代理中,對本人(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應怎樣確定其準據法:

  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據本人的委托而發生的,因而常認為本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所以應根據合同準據法的確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這種關系應適用的法律。而他們沒有選擇時,或主張代理關系成立地法,或主張適用代理人為代理行為地法,或主張適用代理人營業地或住所地法。

  48 法律行為形式要件的準據法主要有:

  ①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行為地法。②選擇適用法律行為本身的準據法和行為地法。③采用多種連接因素,以更為靈活、更富彈性的方法來確定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

  49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應適用于解決以下問題:①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②物權的客體范圍的確定;③物權的性質(或種類)和內容的確定;④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⑤物權的保護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有:①運輸途中的物處于經常變換所在地的狀態或處于不受任何一國法律管轄的公海、公空之中,不便或不可能適用物之所在地法;②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③外國法人在自行終止或被法人國籍所屬國解散時,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也不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應以其屬人法解決。

  自考本科《國際私法》復習真題 2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 20 小題,每小題 1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備選項中只有一項是最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

  1. 一國之內適用于不同宗教、種族、不同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是

  A. 區際法律沖突

  B. 人際法律沖突

  C. 時際法律沖突

  D. 種族法律沖突

  2. 荷蘭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

  A. 巴托魯斯

  B. 杜摩蘭

  C. 薩維尼

  D. 胡伯

  3.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規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

  法律”是一條

  A. 實體法規范

  B. 沖突法規范

  C. 準據法規范

  D. 識別規范

  4. 對于反致制度,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立場是

  A. 接受反致

  B. 接受轉致

  C. 接受間接反致

  D. 排除反致

  5. 對于先決問題的準據法,我國是以

  A. 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的

  B. 法院地國家的沖突規范來確定的

  C. 個案分析的方法來確定的

  D. 先決問題的沖突規范來確定的

  6. 凡外國人進入內國,他們能否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及民事訴訟關系的主體,必須依據

  A. 本國法律解決

  B. 住所地法律解決

  C. 屬人法解決

  D. 所在國法律或國際條約解決

  7. 下列屬于“動態沖突”的是

  A. 實際的連結點的改變導致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沖突

  B. 可能影響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新舊、前后法律之間的沖突

  C. 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因所涉的有關各國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產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D. 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

  8.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

  A. 主營業地法律

  B. 登記地法律

  C. 住所地法律

  D. 經常居所地法律

  9. 對于法律行為方式,我國的立法大多強調遵循

  A. 主權原則

  B. 任意法原則

  C.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

  D. 行為本身準據法原則

  10.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

  A. 運輸目的地法律

  B. 最后的所在地法律

  C. 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D. 發送地法律

  11. 根據 1985 年《關于信托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規定,對于信托應首先適用

  A. 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B. 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C. 財產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D. 受托人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12.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 5 條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的后果是

  A. 專利人無權發放專利實施許可證

  B. 取得強制許可證的第三人仍須向專利權人給付合理的報酬

  C. 強制許可證可以轉讓

  D. 專利人不得再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發明

  13. 關于合同法律適用,我國采取

  A. 同一論

  B. 分割論

  C.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

  D. 動產隨人法則

  14. 國際商會編撰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于 1936 年首次公布,分別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2000 年和 2010 年進行了七次補充和修訂,2010 年版于 2011 年1 月 1 日正式生效。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目前當事人只能選擇 2010 年版的貿易術語

  B. 目前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 2000 年版的貿易術語

  C. 1990 年版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經失效

  D. 2000 年版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經失效

  15. 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如果船舶處于他國領海之內,并且該侵權行為影響領海國的利益,則應適用

  A. 旗國法

  B. 領海國法

  C. 法院地法

  D. 侵權行為地法

  16. 我國法律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與外國人結婚,適用

  A. 當事人共同居所地法

  B. 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

  C. 當事人共同國籍國法

  D. 中國法

  17. 中國立法對涉外財產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采用

  A. 單一制

  B. 分割制

  C. 客觀論

  D. 主觀論

  18. 關于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問題,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

  A. 國民待遇原則

  B. 最惠國待遇原則

  C. 平等互利原則

  D. 普遍優惠待遇原則

  19. 1974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時效期限為

  A. 2 年

  B. 3 年

  C. 4 年

  D. 5 年

  20. 當包含有仲裁條款的國際商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時,仲裁條款

  A. 也無效

  B. 效力不受影響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銷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備選項中至少有兩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錯選、多選或少選均無分。

  21. 國際私法的淵源包括

  A. 國內立法

  B. 國內判例

  C. 國際條約

  D. 國際慣例

  E. 國際私法之原則和一般法理及學說

  22. 普遍優惠待遇的特點包括

  A. 保證一國領域內的內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地位的平等

  B. 保證一國領域內的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地位平等

  C. 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

  D. 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E. 由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對等

  23. 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例外情形包括

  A. 外國法人自行終止或被法人國籍國解散時的財產所有權歸屬

  B. 無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權

  C. 不動產物權

  D. 國家財產的所有權

  E. 夫妻財產制中的動產物權

  24. 我國法律規定,在合同法律適用中,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的時間為

  A. 締結合同時

  B. 發生糾紛之后

  C. 案件受理后

  D.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

  E.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25.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中國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表述正確的有

  A. 中國以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

  B. 因在中國境內的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

  C. 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只要被告在中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中國法院即可行使管轄權

  D.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E.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 4 小題,每小題 3 分,共 12 分。

  26. 外國法人認許

  27. 準據法表述公式

  28. 外國法的查明

  29. 訴訟費用擔保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 4 小題,每小題 6 分,共 24 分。

  30. 簡述國際私法的范圍。

  31. 簡述中國解決國籍沖突的有關規定。

  32. 簡述破產宣告地域效力上的三種不同理論和主張。

  33. 簡述平行訴訟的含義及其產生的原因。

  五、論述題:本大題 10 分。

  34. 在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上,試論述單一制和分割制的優缺點。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 2 小題,每小題 12 分,共 24 分。

  35. 中國公民甲于 2000 年與乙在北京結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5 年,甲赴美國留學,后留在紐約工作。 甲赴美后,乙留在北京朝陽區的家里伺候老人,撫養孩子。 2015 年,甲在紐約州某法院起訴離婚。 乙收到離婚起訴書后氣憤萬分,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做出缺席判決,判決甲與乙離婚,甲承擔小孩撫養費每月 3000 元。 與此同時,紐約州某法院也審理了甲與乙的離婚案,判決甲與乙離婚。 甲隨后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紐約州某法院的判決。

  問:(1)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 為什么?

  (2)我國法院是否應該承認和執行紐約州某法院的判決? 為什么?

  36. 經常居所地在東京的日本人甲與經常居所地在上海的日本人乙結伴出游菲律賓。 兩人在旅游過程中發生口角,并發展為廝打。 乙不慎將甲打傷。 隨后,甲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

  問:(1)我國法院應適用哪國法律處理該糾紛? 為什么?

  (2)如果甲與乙協議采用日本法處理糾紛,法院又將如何適用法律? 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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