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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精選簡答題試題
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將在11月12、13日開考,大家都在緊張備考中,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于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精選簡答題試題,供大家練習。
簡答題(共4題,第1、2題7分,第3、4題8分)
(51)
某縣地稅稽查局接群眾舉報稱某大酒店有偷稅行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4年5月20
日派兩名稽查員對該酒店實施了檢查,稽查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
直接對該酒店的賬簿及記賬憑證進行了核查;同時經縣地稅局局長批準,
對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進行了查詢。查實該酒店1—4
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稅15000元的事實。在取得證據后,
縣地稅稽查局告知了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理由和相關權利,并于5月28
日作出了補稅、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并告知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酒店在提供納稅擔保得到稅務機關確認后,于5月31日向該縣地稅局提起行政復議
。縣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于6月10日以該酒店未繳納稅款、
滯納金和罰款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請問:地稅部門在該案處理中有哪些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未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征管法》規定:無稅務檢查證件,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2)查詢儲蓄存款手續不合法。《征管法》規定: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查詢,
縣地稅局局長無權批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3)對偷稅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未達規定標準。《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偷稅的,
應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處罰標準最低應為7500元,最高應為
75000元。
(4)縣地稅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裁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5
日內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可推定為已受理。
縣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屬無效決定。
(5)縣地稅局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規定,
納稅人在提供相應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二是按《征管法》規定,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繳納罰款不是前置條件。
(52)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3年1月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
根據轉讓合同支付轉讓方地價款6000萬元,當月辦好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2013年2
月至2014年3月中旬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受讓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
的面積開發建造一棟寫字樓。在開發過程中,
根據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給建筑公司的勞務費和材料費共計5800萬元;
發生的利息費用為300萬元,不高于同期限貸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3
月下旬該公司將開發建造的寫字樓總面積的20%轉為公司的固定資產并用于對外出租
,其余部分對外銷售。2014年4月一6月該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計60萬元,
可供銷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計取得銷售收入14000萬元。
該公司在寫字樓開發和銷售過程中,共計發生管理費用800萬元、銷售費用400萬元
。
(說明:該公司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契稅稅率為3%;其他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4年4月一6月共計應繳納的營業稅。
(2)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4年4月一6月共計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計算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答案:
解析: (1)應納營業稅=60×5%+14000×5%=3+700=703(萬元)
(2)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03×(7%+3%)=70.3(萬元)
(3)土地成本=(6000+6000×3%)×70%×80%=3460.8(萬元)
開發成本=5800×80%=4640(萬元)
開發費用=300×80%+(3460.8+4640)×5%=240+405.04=645.04(萬元)
銷售寫字樓的增值額=14000-3460.8-4640-645.04-14000×5%×(1+7%+3%)-(3460.8+4640)
×20%=2864(萬元)
增值率:2864÷(14000-2864)×100%=25.72%,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2864×30%=859.2(萬元)
(53)
某稅務師接受企業委托審核2014年匯算清繳相關資料.發現以下業務,提出異議,
請判斷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請指明應如何處理?
(1)企業為全體員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金額分別相當于職工工資總額的8%,計人工資核算,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部扣除。
(2)審核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
發現上述補充養老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均已與職工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解析:
業務(1)中,企業的處理不正確: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即剩下3%
的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業務(2)中,企業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處理不正確,
對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負擔的部分暫不作為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個人負擔的部分,
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工資、
薪金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職工取得的企業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并人職工的當月工資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處理正確。
【解析】從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
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
單位繳費部分,在計人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
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
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謂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54)
興隆商場是河南省鄭州市一家大型商場,2014年3月份A、B
兩家公司的貨物進入商場銷售,商場與A公司約定,商場每月收取A公司10000
元的固定服務費;商場與B公司約定,每月按照8公司產品的銷售額為商場提取10%
的收入。2014年4月,A公司向商場支付10000元服務費,B公司產品的銷售額為
100000元,興隆商場提取10000元的收入。(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
3%)
問題:
(1)這兩種情況下,興隆商場、A公司、B公司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
應該如何開具發票?
(2)根據稅后利潤,從商場的角度看與A、B兩公司的合作方式,哪種方式更為有利?
答案:
解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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