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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收入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導讀: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或按國家法定的補助定額并按期限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1.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還的增值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助,應于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補貼款
貸:補貼收入
實際收到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
3、如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企業應于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4.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對于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營業稅,不作賬務處理。
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得后返還的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期末,應將“補貼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補貼收入”科目應無余額。
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專門用途的,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當年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后退、先征生返還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流轉稅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出口退回的增值稅稅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退回的消費稅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糧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13號)規定,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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