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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二》考點之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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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地點
納稅人 | 納稅地點 | |
居民納稅人 | 登記注冊地為境內的 | 登記注冊地 |
登記注冊在境外的 |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 |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 | 匯總 | |
非居民企業 | 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 機構場所所在地 |
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的 | 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 | |
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但有無實際聯系所得的 |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
【典型習題】
下列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表述,正確的有( )。
A.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B.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D.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可以自行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E.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選項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選項D,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期限: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納稅年度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3.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申報表結清稅款。
(二)匯算清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終止清算: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納稅申報
預繳期: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1. 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1)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2)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3)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5)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適用范圍: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1.匯總納稅企業按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2.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3.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記憶小貼士】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A/∑A×0.35+B/∑B×0.35+C/∑C×0.30
A: 營業收入;
B: 職工薪酬;
C: 資產
4.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上述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5.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6.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匯總所得額-分攤-匯總稅額-分攤)
(四)日常管理
1.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2.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按照規定計算分攤和繳納。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然人:個稅;法人和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一)相關概念
1.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
(1)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4)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二)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1. 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2.境外中資企業自行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條件(P146新增)和需要提供的資料(P146)。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4.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層報稅務總局確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變更為中國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資者轉讓企業股權,導致中資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的。
(三)稅務登記管理
(四)賬簿憑證管理
(五)申報征收管理
(六)特定事項管理:注意教材中時間的規定。
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
(一)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1.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 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四)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 (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2)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如果非居民企業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述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八、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1.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搬遷補償收入具體包括:(1)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5)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3.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略)
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
(1)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2)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3)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規定年限攤銷。
(4)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按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5.應稅所得
(1)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2)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①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②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3)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①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②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4)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①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②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5)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6)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6.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九、新增: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管理
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1.在該規定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2.在該規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3.在該規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十、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P279)
1.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2.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
應納稅所得=清算所得—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虧損彌補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4.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5.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
股息所得=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股份比例
投資轉讓所得(損失)=剩余資產-股息所得-投資成本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典型例題】(網校《應試指南》)
某企業2012年8月停止生產經營,進行清算,清算過程的相關數據如下:資產的賬面價值336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3890萬元、資產的可變現凈值4230萬元、負債賬面價值3750萬元、負債計稅基礎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90萬元,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7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100萬元。該企業清算期的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65
B.50
C.45
D.7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企業的清算所得為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其中,負債清償損益等于負債的計稅基礎減去清償金額。
清算所得=4230-3890-70-20+(3700-3590)-100=260(萬元)
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260×25%=65(萬元)
【典型例題-2010年考題多選】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
A.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僅指按《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進行的企業
B.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C.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認計稅基礎
D.由于改變了持續經營原則,企業未超過規定期限的虧損不得在清算所得中彌補
E.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正確答案』CE
『答案解析』選項A不正確,還包括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選項B不正確,股東分得的清算剩余,確認為股息所得和投資所得和損失。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分得部分,確認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部分,超過或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選項D不正確,可以依法彌補虧損。
【總結】納稅義務人、征收對象與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資產的所得稅處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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