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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實務考點:不征稅收入的審核
不征稅收入的審核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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