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精華
其他按規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內容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
(三)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在移送環節征收增值稅
(五)集郵商品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六)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七)執罰部門和單位拍賣查處商品,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不予納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八)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九)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是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09新增)
【08 年單選】某具備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5月將自產的一批鋁合金門窗銷售給某銀行營業部并負責安裝,合同中注明收取款項共計70萬元(未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有關稅金由銷售方負擔。已知該企業生產此批鋁合金門窗的成本為40萬元,且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于上月認證并抵扣。該企業5月就此項業務應繳納( )。
A.營業稅0.9萬元
B.營業稅2.1萬元
C.增值稅7.48萬元
D.增值稅10.17萬元
【答案】D
【解析】由于未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不符合條件,所以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額=[70/(1+17%)]×17%=10.17(萬元)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相關文章: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07-31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應稅服務08-13
稅務師《稅法一》考試輔導資料:計稅依據02-13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消費稅02-08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納稅人07-24
稅務師《稅法一》考試輔導資料:申報與繳納02-27
稅務師《稅法一》考試輔導資料:稅目與稅率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