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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案例分析專項練習2016
案例分析題:
1、甲系A公司業務員,負責A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往來事宜。2014年2月,甲離職,但A公司并未將這一情況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業務員名義到B公司購貨,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張出票人為A公司、金額為30萬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貨款,但未在支票上記載收款人名稱。之后,甲提走貨物。后查明,支票上所蓋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甲偽造。
B公司于2月20日與公益機構C基金會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捐贈30萬元用于救災。3月4日,B公司將該支票交付C基金會,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記載。
3月5日,C基金會為支付向D公司購買救災物品的貨款,將自己記載為收款人后,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購買生產原料。后發現,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月10日,E公司將該支票背書給F大學,用于設立獎學金。
3月11日,F大學向支票所記載的付款銀行請求付款時,銀行發現支票上的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章系偽造,遂拒絕付款。
F大學先后向E、D公司追索,均遭拒絕。后F大學向C基金會追索,C基金會向F大學承擔票據責任后,分別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是否有權拒絕F大學的追索請求?并說明理由。
(2)C基金會向F大學承擔票據責任后,是否有權向B公司追索?是否有權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并分別說明理由。
(3)C基金會是否有權向A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4)C基金會是否有權向甲追索?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D公司有權拒絕F大學的追索請求。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券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本題中,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構成違約,D公司可以據此對E公司進行抗辯,而F大學系無償取得票據,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E公司。
(2) ①C基金會向F大學承擔票據責任后,無權向B公司追索。根據規定,B公司未在票據上簽章,不是票據債務人,故不應承擔票據責任。②C基金會有權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贈與義務。根據規定,B、C雙方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性質,B公司不得撤銷,C基金會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
(3)C基金會無權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公章及其財務負責人的簽章系偽造,故A公司不應承擔票據責任。
(4)C基金會無權向甲追索。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故不承擔票據責任。
2、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業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為8億元.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6億元。
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對以下幾種融資方案進行了討論:
(1)優先股發行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A、公開發行優先股3億股,籌資4億元;B、股息率暫定6%,每年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一次;C、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稅后利潤,須按約定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D、若當年公司未能足額向優先股股東派發股息,差額部分不予累積;E、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還可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2)定向增發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非公開發行普通股2億股;發行對象為:一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戰略投資者(境外戰略投資者將在發行結束后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期限為5年;利率擬為5%;自核準發行之日起30個月內分3次發行完畢,首期發行1億元。
對上述幾種方案,董事會討論后認為,定向增發方案和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存在有違相關規定之處,也不適合公司實際情況;優先股發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優先股方案獲股東大會通過,后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已持有嘉業股.份5%的股份,并擬繼續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發布公告,稱其又增持了嘉業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價持續走高,未來12個月內將不再增持。經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業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業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優先股。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優先股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和認購股份后限制轉讓的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發出公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優先股發行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
①關于擬籌資4億元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司發行優先股籌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
②關于股息率每年調整一次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必須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關于未能足額發放的優先股股息不予累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未能足額分配的優先股股息,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個會計年度。
④關于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還可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利潤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兩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在本題中,發行對象為9名。
(3)①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②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股份后限制轉讓的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①關于發行3億元公司債券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本次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在本題中,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為6億元,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超過了凈資產的40%。
②關于首期發行1億元、30個月內全部發行完畢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5)A公司于9月10日發出公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公告;在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比例。在本題中,A公司持有的3%的優先股不計入上述持股比例,無需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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