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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題一:
2001年8月,某市開發區國稅局(縣級局)管理二處接到舉報,該市F企業有偷稅行為。遂以管理二處的名義下發檢查通知書,派檢查人員李剛到企業檢查。該企業拒不提供納稅資料,開發區局核定其應納稅額3萬元,責令其8月15日之前繳納。8月7日李剛發現該企業將大量商品裝箱運出廠外,李剛擔心稅款流失,到其開戶銀行出示稅務檢查證后要求銀行提供企業資金情況,在銀行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報經局長批準,扣押了F企業價值3萬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業機構拍賣,拍賣價款4萬元。8月15日,該企業繳納稅款3萬元,對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1.開發區國稅局的執法行為不當之處在哪里?應如何做才正確?
2.銀行是否應提供該企業的賬戶資金情況?為什么?
3.法院是否應受理此案?為什么?
4.若法院受理應如何判決?
5.對該企業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題二:
2001年5月王某開辦了一電器修理部,并在區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在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2001年6月正式開業。7月24日,區國稅局直屬稅務所進行例行檢查,發現王某發票存在缺少存根聯、存根聯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發票帶回稅務所進一步檢查。7月28日,該稅務所根據其自行制定的《發票管理辦法》做出處理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發票存根聯被其兒子撕毀、亂畫、但并未偷稅為由,8月4日向市國稅局申請復議。市國稅局接到其遞交的復議申請后,認為稅務所有執法權,因此,應由其直接的上一級國稅局受理復議。8月10日市國稅局以自己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問題:1.本案中市國稅局接到復議申請后的處理是否合法?為什么?
2.若你是復議機關,你認為此案應如何做出復議決定?
【參考答案】
題一解答:
1.(1)開發區國稅局不應以管理二處的名義下發檢查通知書,沒有執法主體資格,應以開發區局的名義下發;
(2)李剛應出示稅務檢查證;
(3)稽查人員應至少兩個人,不應單人稽查;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前應先責令企業提供納稅擔保;
(5)未到納稅限期之前不應拍賣商品抵稅;且拍賣應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而不應委托商業企業拍賣。
2.銀行不應提供資金情況,因為沒有經局長批準,沒有持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
3.法院應受理此案。因為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收保全措施屬于選擇復議,可直接訴訟。
4.法院應當以執行扣押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為由,判決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若能夠返還商品,則應返還商品,不能夠返還,應將拍賣所得4萬元返還企業。
5.對F企業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應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題二解答:
1.市國稅局的處理不合法。
(1)應在接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市國稅局的審查期限超過法律規定時間;
(2)稅務所屬于區國稅局的派出機構。雖然對于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復議,但對于符合復議法規定,應予受理而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哪個復議機關提出。市國稅局未履行告知義務。
2.
(1)稅務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權,所以罰款3000元的處理決定不合法,應予以撤銷。同時,責令該稅務所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2)本案中,稅務所的處罰依據即該稅務所自行制定的《發票管理辦法》顯然不合法,復議機關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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