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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考點: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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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2.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申報豁免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1.兩階段審查
(1)第一階段:初步審查
(2)第二階段審查(并非必然經過,90日+60日)
2.簡易案件
(1)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為簡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④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⑤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⑥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2)雖符合上述條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不視為簡易案件:
①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②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③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④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⑤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⑥商務部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3.審查決定
(1)決定的類型
①禁止集中決定;
②不予禁止集中決定;
③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
(2)公示要求
對于禁止集中決定和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評估
(五)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制度
1.限制性條件的分類
(1)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簡稱業務剝離);
(2)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2.限制性條件的確定
(1)附條件建議——由申報方提出;
(2)商務部應與申報方協商,對附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方;
(3)備選方案
3.業務剝離的實施
(1)業務剝離的概念
業務剝離,是指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將自己的部分業務出售給第三方經營者,以保持這部分業務的競爭性。
(2)業務剝離的方式:自行剝離和受托剝離
(3)剝離業務的買方資格
(4)剝離受托人和監督受托人
(六)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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