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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煤炭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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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煤炭應納稅額的計算
1.煤炭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1)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3)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納稅人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的扣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的規定執行?蹨p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4)運輸費用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導致應稅煤炭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2.洗選煤折算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關鍵: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3.特殊銷售情形
(1)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4)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侔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诎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郯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5)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4.扣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后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于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納稅人將自采原煤連續加工的洗選煤與外購洗選煤進行混合后銷售的,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當期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當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者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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