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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考點復習】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有:
(1)自始無效。
(2)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有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區別。
【考點復習】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當事人之間故意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考點復習】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權人撤銷,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撤銷合同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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