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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專項簡答題練習
簡答題(本小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2月15日,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2月20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車并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次日,乙向甲的賬戶轉入約定的50萬元借款,款項實時到賬。
一個月后,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實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很快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為由扣留該汽車。現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在乙將車輛交付給丙公司之前,乙對該汽車實質上享有何種物權?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主張乙和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并說明理由。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主張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如果向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公司支付剩余購車款,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并說明理由。
2.
甲公司是某市國資委直屬管理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乙上市公司總股本為100億元人民幣,B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20%;A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自2015年年中持續增持乙上市公司股份,最近一次增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完成,交易完成后,A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從19%躍升至24%。
2016年初,甲公司與乙上市公司管理層初步達成重大資產重組意向,交易預案為:乙上市公司以發行30億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對價,購買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權;對價股份的發行價格為15.88元/股,為定價基準日前60個交易日乙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3.61%;甲公司承諾,通過本次發行獲得的乙上市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鎖定36個月。
6月份,該重組預案由乙上市公司管理層提交董事會表決,乙上市公司董事會共13名董事,其中6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張某以存在利益沖突回避表決,出席會議的12名董事中,代表第二大股東B公司的5名董事均投了反對票,其他7名董事投票贊同上述重組預案。
乙上市公司將重組預案已經由董事會通過的情形公告后,A公司提出,上市公司董事回避制度針對一般董事設置,獨立董事不應回避表決,張某回避表決的實質是放棄投票權,屬于未盡勤勉義務,有關重組預案的董事會決議未能達到法定通過條件。同時,A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 2名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并免除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
7月份,乙上市公司兩名小股東(袁某,持10000股;張某,持11100股)以獨立董事不應回避表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乙上市公司上述董事會決議。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上市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起訴股東持股比例單獨、合計均不足1%,不具備原告資格。法院未采納該異議。乙上市公司進而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判令原告提供訴訟擔保金12億。
9月份,記者采訪甲公司董事長時,該董事長表示鑒于與乙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受阻,甲公司擬定了第二個方案:由該市國資委將其持有的B上市公司55%的股權無償劃轉給甲公司,由B上市公司向甲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丙公司100%的股權,交易完成后B上市公司向甲公司購買的資產總額將占B上市公司被無償劃轉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150%。但由于丙公司最近3年的凈利潤分別為-2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甲公司并未完全放棄第一方案,期待乙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大股東能盡快達成共識。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完成持股比例從19%至24%的躍升時,需要履行何種義務?
(2)甲公司與乙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中擬定的股份發行價格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中承諾股份鎖定36個月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乙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6名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A公司有關獨立董事不應回避表決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A公司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說明理由。
(7)臨時股東大會是否有權罷免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 2名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并免除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并分別說明理由。
(8)乙上市公司針對原告資格提出的異議法院為何未予采納?
(9)乙上市公司提出要求原告提供訴訟擔保金的申請后,法院是否必須責令原告股東提交擔保金?并說明理由。
(10)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能否進行無償劃轉?
(11)丙公司的盈利狀況對第二個方案的實施有何影響,為何甲公司仍期待乙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大股東能盡快達成共識?
3.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A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B公司債務。經查,A公司已于2015年1月起開始出現破產原因。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2016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A公司提出異議:(1)C公司對A公司之債權有連帶保證人,且連帶保證人完全有能力代為清償該筆債務;(2)C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A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異議,于8月12日受理破產申請。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發現如下事項:
(1)2015年5月,A公司以其設備設定抵押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A公司管理人為該抵押物的管理、變現等付出了合理勞動。在確定管理人報酬時,A公司管理人將該抵押物的價值計入了計酬基數,同時請求甲銀行支付實現抵押權的相應報酬。
(2)2015年6月,D公司向乙銀行借款80萬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設備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償還,經A公司、D公司和乙銀行協商,將A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但尚有14萬元未能清償。
(3)2015年9月,A公司向丙銀行借款50萬元,借期6個月,E公司為此提供保證擔保,2016年2月14日,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4)2015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30萬元,A公司交貨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針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F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G公司對A公司的58萬元債權,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其受讓G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債務。
(5)2016年2月,H公司委托A公司代為保管某設備,A公司管理人將其歸為A公司財產。
(6)2016年3月,A公司運輸車輛將董某撞傷,A公司向董某支付了人身損害賠償金15萬元。
(7)2016年4月,I公司向A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雙方約定分期付款,I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之后才能獲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I公司已經支付了90%的貨款。A公司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I公司以已付90%貨款為由提出抗辯。
(8)2015年以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月均領取了績效獎金。2016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工資。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就破產申請提出的兩項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2)在確定管理人報酬時,該抵押物的價值能否計入計酬基數?管理人請求甲銀行支付實現抵押權的相應報酬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3)乙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14萬元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4)對A公司提前償還丙銀行借款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5)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讓G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H公司委托保管的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財產?并說明理由。
(7)A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權撤銷支付給董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8)I公司能否以已付90%貨款為由抗辯?并說明理由。
(9)對于A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發生破產原因后領取績效獎金及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領取工資的行為,管理人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 【答案】
(1)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月21日成立。根據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生效。(P100)
(2)在乙將車輛交付給丙公司之前,乙對該汽車實質上享有的是質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P99)
(3)甲無權主張乙和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9)
(4)丙公司有權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根據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在本題中,丙公司對乙實質上不享有所有權并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乙和丙公司的交易存在(并不要求已經完全支付)合理對價,車輛已經實際交付(并不要求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丙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汽車的所有權,要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P47)
(5)己公司無權主張留置權。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在本題中,未付的修理費并非因該輛汽車發生,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戊又是自然人,己公司不得主張留置權。(P63)
(6)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據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析】在本案中,債務人丙公司是被告,該訴訟屬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1)在破產受理后仍可提起,但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P281)。(2)案件受理后,債權人的債權屬于訴訟未決的債權,應作如下處理:①應當申報債權,否則無法得到分配(P299);②屬于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P303);③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將提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P320)。[也就是說,即便仍可起訴,但其債權的清償還是應該通過破產程序進行,而不能在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強制執行得到清算。](3)如果屬于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其他相關訴訟(債務人在訴訟中往往作為第三人),那么,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281)。
【解析】
【知識點】 其他
2. 【答案】
(1)A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進行權益披露,提交、公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P247)
【解析】①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P247)。②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20%但未超過30%的,投資者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P248)。
(2)重組預案擬定的發行價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P258)
(3)甲公司承諾的股份鎖定期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在本題中,重組方案實施后,甲公司持股約為23%(30∕130),A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約為18.5%(24/130),B公司持股約為15.4%(20/130),甲公司將成為第一大股東,取得乙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應當承諾股份鎖定36個月。(P258)
(4)乙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6名獨立董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P169)
(5)A公司有關獨立董事不應回避表決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P169)
【解析】①獨立董事也是董事,其獨立性體現于獨立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并非與上市公司所發生的任何事項均不得存在關聯關系;如果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事項的確存在關聯關系,也應當回避表決。②實行關聯表決權排除后,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6)A公司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P165)
(7)
①如果乙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存在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股東大會有權罷免全體董事和2名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根據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P165)
②臨時股東大會有權免除董事長的職務。因為董事長首先是一名董事,如果董事身份喪失,自然不能再繼續擔任董事長。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確應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P167),但罷免并非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罷免。
③臨時股東大會無權免除總經理的職務。根據規定,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屬于公司董事會的職權。(P167)
(8)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本質上屬于股東直接訴訟,不論起訴股東持股比例多少,均可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才需要考慮連續180天單獨或者合計持股1%)。(9)法院可以不要求原告股東提供擔保金,駁回乙上市公司的申請。根據規定,股東提起公司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P160)
(10)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無償劃轉。
【解析】①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者間接轉讓(因產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等方式進行。(P419)②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P421)
(11)甲公司擬定的第二個方案構成借殼上市,丙公司的盈利狀況尚不能達到IPO條件要求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如果執行第二方案,甲公司需要一定時間培育丙公司,直至其符合借殼上市要求。(P257)
【解析】
【知識點】 其他
3. 【答案】
(1)A公司就破產申請提出的兩項異議均不成立。
①根據規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72)
②根據規定,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P273)
(2)
①在確定管理人報酬時,該抵押物的價值不能計入計酬基數。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依法確定管理人報酬,而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P285)
②管理人請求甲銀行支付實現抵押權的相應報酬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P286)
(3)乙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14萬元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P317)
(4)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公司提前償還丙銀行借款的行為。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情形除外。在本題中,丙銀行的債權雖在破產受理前到期,但A公司提前清償的時間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當時A公司已經出現破產原因1年有余,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P290)
(5)F公司的抵銷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P295)
(6)H公司委托保管的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根據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P287)
(7)A公司管理人無權撤銷支付給董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根據規定,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管理人無權以個別清償為由主張撤銷。(P291)
(8)I公司無權以已付90%貨款為由提出抗辯。根據規定,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有權依法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94)
(9)
①對于A公司出現破產原因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繼續領取的績效資金,管理人應當要求返還;形成債權的,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②對于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繼續領取的工資性收入,管理人應當要求返還。返還后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職工勞動債權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普通債權清償。(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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