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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簡答題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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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簡答題真題及答案 1
簡答題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開的3次董事會分別討論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其時甲公司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大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甲公司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萬元的擔保,超過了其資產總額的30%,因此需要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無權作出決議。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本題中,劉某為甲公司最大股東乙公司的總經理,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會在對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表決中,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有2名董事為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3人,因此,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所以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的投資方案不合法。
2.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合伙協議就執行合伙事務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款為15萬元,合同簽訂后,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簽訂了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說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答案】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題中,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沒有特殊約定,因此對外提供擔保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趙某知悉張某是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而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成立的。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位于珠海,專門從事家用電器生產和銷售。2016年6月發生如下事項:
(1)將自產的冰箱、微波爐贈送給偏遠地區的小學,該批冰箱和微波爐在市場上的含稅售價共為58.5萬元。
(2)將自產的家用電器分別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機構用于銷售,不含稅售價分別為250萬元和300萬元,該公司實行統一核算。
(3)為本公司職工活動中心購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20萬元,增值稅額為3.4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事項(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需要,簡要說明理由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不需要,簡要說明理由。
(2)事項(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需要,簡要說明理由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不需要,簡要說明理由。
(3)事項(3)中,甲公司負擔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58.5÷(1+17%)×17%=8.5(萬元)。
(2)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甲公司位于珠海,分支機構位于上海、深圳,不在同一縣市,所以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250×17%+300×17%=93.5(萬元)。
(3)甲公司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因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因此進項稅不可以抵扣。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簡答題真題及答案 2
題目:
7月1日,趙某、錢某、孫某出資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認繳10萬、20萬、30萬,出資時間分別為1個月、2個月、3個月。甲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對股權轉讓有特別規定,7月3日,趙某書面通知錢某、孫某,擬以100元將全部股權轉讓給李某,7月4日,錢某書面通知趙某、孫某,擬以20萬元將全部股權轉讓給周某,均約定股權變更登記當日支付現金。發出的書面通知均未得到回復。8月5日,甲公司將李某登記到股東名冊,趙某和李某完成股權變更登記。8月6日,甲公司將周某登記到股東名冊,錢某和周某完成股權變更登記。8月7日,孫某主張趙某和錢某侵害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8月8日,甲公司要求趙某出資,并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趙某以已經轉讓股權為由拒絕,李某以轉讓時已經過了出資期限為由拒絕出資。8月9日,甲公司要求周某出資20萬,周某以約定了錢某出資為由拒絕。要求:根據上述信息,回答下列問題:
(1)孫某主張趙某錢某侵害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要求趙某出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周某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符合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應當不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本題李某對趙某未繳納出資的情形知情,因此甲公司要求趙某出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3)符合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題目:
2024年3月1日張某在甲酒店訂海景房一間,網站提示以酒店郵件確認為準,張某點擊確認,提交訂單,3月2日收到郵件,3月9日酒店工作人員要求張某支付一百元定金,張某支付,3月10日張某入住,酒店告知海景房滿,可升級花園房,張某以酒店違約,應支付3倍定金300元,酒店協商張某入住海景房。海景房望遠鏡標明可試用,試用滿意可以2000元購買,張某試用,3月11日張某退房,酒店要求支付2000元購買該望遠鏡,張某拒絕,遂要求支付200元使用費,張某拒絕。要求:根據上述信息,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與酒店訂房合同哪天成立?
。2)張某要求酒店支付3倍定金3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酒店要求張某支付200元使用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
(1)3月2日成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不符合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無權要求。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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