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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執業醫師注冊填寫注意事項
導語:很多小伙伴在辦理執業醫師注冊的填表的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不會填的情況,下面百分網小編來告訴你填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吧。
一、注冊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請認真填寫,如有差錯,后果自負
姓名 科室 性別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4、《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用16開紙復印,并在空白處寫上“系原件復印”字樣)或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原件。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用16開紙復印,并在空白處寫上“系原件復印”字樣)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張(其中2張分別貼在《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上,1張背面寫上姓名、科室、身份證號,并用信封裝好)
7、在外地取得的醫師資格證書,需單位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醫師資格證書》系在當地取得,并未在當地醫院進行注冊的證明。
二、《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如何填寫:
封面:
1、姓名一欄應與身份證完全一致。
2、醫師資格 級別: 請填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
類別: 請選填臨床或中醫、公共衛生、口腔。
3、醫師資格證書編碼:按醫師資格證書上的號碼正確填寫,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醫師執業證書編碼:暫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
6、填表時間:填當時時間;
第一頁:
7、學歷:應填寫與申請類別相應的最高學歷。
8、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請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
若為教學系列,如講師、副教授、教授,請填相應的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
9、申請執業機構名稱及登記號:XXXX醫院 登記號:XXXXX
10、申請執業機構地址:XXXXXX 郵編:XXX
11、申請執業類別:臨床或中醫、公衛、口腔。
12、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時間: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上的時間填寫。如是執業醫師,此項不填。
13、獲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時間:按《執業醫師資格證》上的時間填寫。如是執業助理醫師,此項不填。
第二頁:
14、個人工作經歷:填寫參加工作以來的經歷。
15、身體和健康狀況:按《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上的結果填寫,如:良好。
16、業務水平考核機構或組織的名稱和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不填。
17、其他要說明的問題:請填寫執業范圍。如內科專業或外科專業。
18、申請人簽字填寫年月日:并簽字。
第三頁、第四頁:
19、所有欄目填寫年月日:與填表時間相同。級別: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類別:臨床、中醫、公衛、口腔。第四頁上醫師執業證書編碼不填。"
三、執業范圍:
(一)、臨床類別醫師執業范圍:*
1、內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2、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小兒外科專業)
3、兒科專業
4、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5、皮膚病和性病專業)
6、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7、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8、急救醫學專業
9、康復醫學專業
10、預防保健專業
11、精神衛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衛生專業)
12、婦產科專業
13、麻醉專業
1、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如醫療美容)
(二)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范圍
1、中西醫結合專業
2、中醫專業:中醫專業執業范圍須填寫二級學科,如中醫內科專業
3、中醫專業二級學科有:內科專業、外科專業、婦產科專業、兒科專業、皮膚科專業、眼科專業、耳鼻咽喉科專業、口腔科專業、腫瘤科專業、骨傷科專業、肛腸科專業、老年病科專業、針灸科專業、推拿科專業、急診科專業、康復醫學專業、預防保健科專業。
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如何填寫:
1、受聘時間:填表時間的前3個月的日期。
2、擬聘期限:一年。
3、聘用單位意見欄:僅填寫年月日:即與受聘時間相同;其余不填。
五、《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如何填寫:
1、指定體檢醫院名稱:XXXX醫院。
2、主檢結果欄的填寫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蓋章。)
3、注冊機關意見欄:不填。
請自行完成體檢。
六、《醫師專業培訓考核證明》如何填寫:
1、培訓專業:按醫師注冊執業范圍填寫。
2、注意:凡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兩年未進行執業注冊的,須填《醫師專業培訓考核證明》表,其余不填。《醫師專業培訓考核證明》表單獨到醫院繼續教育科領取。
注冊法律規定
1、成績單
考試成績單是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生報告考試分數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請注冊的重要依據,須妥善保存。如成績單印刷錯誤或姓名、考試類別等打印有誤時,可向考點辦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書面申請,經考點、考區核查確屬打印(印刷)有誤時,按規定程序重新發放成績單。考試成績單手寫、復印均屬無效。
2、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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