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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碩考研憲法學沖刺復習重點匯總
法理學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內容之一,在最后的沖刺階段復習,同學們需要回歸課本進行查缺補漏,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搜索整理的關于2017法碩考研憲法學沖刺復習重點匯總,供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1.憲法特征和本質?
答: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通過控制、保障和規范國家權力,以保障人權的國家根本法。
①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②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憲法基本內容:1)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2)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主導支配地位)。
★憲法最高法律效力: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2)憲法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憲法本質: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全面表現,確定憲法基本內容的依據。
①憲法是民主制定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憲法基本內容:1)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2)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主導支配地位)。
②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
2.各國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和歷史?
答:①近代憲法產生條件:1)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必然化結果2)政治條件:資產
階級革命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建立,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形成3)思
想基礎:啟蒙思想家提出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理論。
②英國憲法: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
★英國憲法:憲法性法律(主要)、憲法判例、憲法慣例。
★英國憲法產生:1679年《人身保護法》、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王位繼承法》。
③美國憲法:
★1776年的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的《人權宣言》被馬克思稱作“第一個人權宣言”。
★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1787《美國憲法》(1789生效):三權分立、聯邦制國家制度、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
④法國憲法:歐洲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
★1791《法國憲法》是君主立憲制,規定了“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
3.現行憲法和修憲的內容?
《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1982憲法》。
答:①憲法一次修正(1988,七一會議):1)允許私營經濟存在發展,它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利益,對其引導、監督、管理2)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②憲法二次修正(1993,八一會議):1)正處于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改革開放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形式確定下來3)市場經濟為國家基本經濟體制4)國家加強立法、完善宏觀調控5)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長期存在發展6)縣級人大任期3—→5年。
③憲法三次修正(1999,九二會議):1)長期處于初級階段、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鄧小平理論指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并存3)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合營4)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制國家5)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市場經濟組成部分,保護其合法權利、利益,對其引導、監督、管理6)反革命活動罪→危害國家安全罪。
④憲法四次修正(2004,十二會議):1)“三個代表”正式列入憲法2)“三個文明”并提,即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3)擴大統一戰線得內涵,將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作為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進一步提高共產黨的執政理念4)增加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條款5)明確提出“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6)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7)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正用”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8)由“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擴大為“非公有制經濟”,國家政策由“引導、監督和管理”改為“鼓勵、支持、引導和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補充:《1982憲法》特點有1)“公民基本權利”置于“總綱”之后2)基本權利保護范圍擴大(四部憲法依次為14、2、12、18條)3)強調權利義務的統一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 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前幾部憲法均無此規定)。
4.憲法的基本原則?
答: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
①人民主權原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最高權力。
②基本人權原則:社會主義國家無直接使用“人權”,而是規定“公民基本權利”。
③法治原則:資本主義法治以“體現特權”法治;社會主義法治以“消滅特權”的法治。
④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權力各部分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取決于
憲法的邏輯起點和基本內容。
★權力制約原則內容:1)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制約2)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制約。
★權利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表現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為監督原則。
5.憲法的分類?
答:憲法的形式分類:資產階級學者的分類
①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根據“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為依據。
★成文憲法是美國、法國兩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
★英國憲法不成文性在于資產階級的不徹底性、民眾對不成文憲法的習慣和認同。
②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根據“有無嚴格制定、修改的機關、程序”。(《歷史研究與法理學》)
③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根據“制定憲法的機關”不同為依據。
★欽定憲法:奉行“主權在君”原則,由“君主或君主”名義制定和頒布憲法。
●欽定憲法:1814年《法國憲法》、1848年《意大利憲法》、1889年《日本憲法》。
★民定憲法:奉行“人民主權”原則,由民意機關或全民公決制定的憲法。
★協定憲法:1215年,《自由大憲法》、1830《法國憲法》(國會與路易菲利浦)
憲法的實質分類:馬克思主義學者以國家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①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以“國家類型、憲法階級本質”為標準,憲法真實分類。
★列寧:以社會現實為基礎并反映社會現實發展趨勢的為真實的憲法,否則為虛假憲法。
★憲法是階級斗爭產物,但并非有階級就有憲法(封建社會無憲法),但會隨階級消失。
6.憲法規范的特點及其調整社會關系的特點?
答:①憲法規范是憲法最基本要素、組成單位,將憲法基本范疇和理論與憲政實踐聯系的橋梁。
②憲法社會關系的特點:1)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2)近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3)以憲法規范為調整依據,是憲法規范的具體化和實現化4)憲法主體間的靜態憲法聯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5)憲法主體間的事實關系和價值關系。
③憲法規范特點:1)根本性2)最高權威性3)原則性4)綱領性5)相對穩定性。
★最高權威性:憲法規范的地位、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規范,是最根本的行為規范。
★原則性:憲法規范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
★綱領性:憲法規范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確認國家發展目標、宏觀發展思路。
7.憲法解釋和修改?
答:①憲法解釋:憲法實施過程中,對憲法條文內容存在不同理解時,由有權解釋機關闡明其含義,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憲法解釋、適用就是憲法實施的過程,憲法解釋在于準確、全面而有效貫徹憲法內容。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但不可修改憲法。
★世界范圍看,有權解釋憲法主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特設機關。
②憲法修改:有權的機關根據程序對憲法補充、調整、刪除的活動。
★及時修改憲法是保持憲法的現實性、相對穩定性,憲法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環節。
★憲法修改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無形修改。
★憲法修改程序:憲法修改案提案—→審定—→起草—→決議—→公布。
8.憲法的實施及發揮作用的條件?
答:憲法實施指憲法規范在生活中貫徹實施,憲法頒布后的運行狀態,憲法作用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將體現在憲法規范中的人民意志轉化為人們的行為。
①憲法的實施意義:1)樹立憲法權威2)培養公民和官員的憲法意識3)實現憲法的演進。
②憲法發揮作用的條件:
經濟條件:限制權力經濟,發展權利經濟
憲法發揮作用的條件 政治條件:正確處理領導人意志和憲法的關系,加強民主政治
文化條件:剔除傳統文化糟粕,吸收外來文化精華
自身條件:制定完備的憲法
9.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優越性?
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①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資產階級議會制的根本區別,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最重要的環節。
②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
③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人民通過人大行使權力途徑:1)人大直接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2)由人大選舉產生一些機關行使職權,并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④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10.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國情,具有很強生命力:
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管理國家:
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體現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力的統一。
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又保證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發揮
11.中國選舉制度基本原則?
答:選舉基本原則有 1)選舉權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4)秘密投票原則。
①選舉權普遍性原則:年滿18周歲享有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②選舉權平等性原則:每個選民每次選舉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舉特權,非法限制、歧視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
③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直接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
★間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則:選民不署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選民若因文盲、殘疾不能書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寫,然后親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選他人或棄權而無需署名。
12.中國選舉制度的有關程序?
答:①選舉組織:直接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間接選舉由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
②選區劃分:可按居住狀況、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以便于選民行使權利,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為原則。
③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民主選舉的基礎環節,能否充分發揚民主、選好人民代表的關鍵。
★直接選舉:選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匯總提名后,在選舉日前15天公布—→選民小組醞釀—→選舉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直接選舉的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3 ~ 1倍。
★間接選舉: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各級人大主席團匯總提名—→提交全體代表醞釀—→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
★選舉委員會、人大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代表介紹候選人,但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
★推薦候選人團體也可在選民小組、代表小組介紹候選人,但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
④投票選舉: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最后環節。
★直接選舉: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參加投票即有效,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票即當選(1/4)。
●直接選舉的投票工作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的投票由該級人大主席團主持。
★間接選舉: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
⑤對代表的罷免、補選:
★直接選舉的罷免: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備案。
★間接選舉罷免:須經原選舉單位過半數的代表通過;若人大閉會期間,須經人大常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備案。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選區或選舉單位補選;間接選舉的代表可向選他的人大常委辭職。
⑥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13.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
答:①廣泛性:1)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2)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范圍廣泛。
②現實性:公民權利義務的切實可行性,表現為1)實事求是2)規定法律和物質的保障。
③平等性:1)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權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護。
④一致性:權利享有與義務履行效果達到個人、國家、集體、社會利益間的平衡(本質)。
★涵義:1)公民享有權利,有必須履行義務2)某些權利義務是相結合的,既是權利也是義務3)權利義務在整體上相互促進4)權利享有上附有限條件。
★權利義務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義務就不享有權利,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
1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概述?
答: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應該由自治民族公民擔任。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應由自治民族公民擔任(不含自治鄉鄉長)。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
★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鄉無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批準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批準才能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
★上級國家機關決議、命令不適合實際情況—→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停止執行。
★經國務院批準(前提),可以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15.特別行政區制度概述?
答:①特別行政區自治權:1)行政管理權2)立法權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特別行政區有立法權,須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但不影響其效力。
②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政府,彼此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全國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央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長官、行政機關主要官員。
③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
★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特別行政區負責,由當地選舉、協商產生,國務院任命。
●行政長官條件:1)年滿40周歲2)無外國居留權3)在香港居住連續滿20年的永久性居民擔任。
④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香港司法機關(各級法院):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院、專門法庭。
★澳門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初級法院、中級法院、終審法院。(葡′屬大陸法系)
⑤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修改基本法議案:1)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會2/3同意3)行政長官同意。
16.國務院概述?
答: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①國務院組成、任期:
★組成成員: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任不得超2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副主任不是國務院組成)。
②國務院領導體制:總體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③國務院職權:
★法規制定權: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國務院的計劃、報告都須在全國人大及其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
★行政區域劃分權: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
◆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
●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市、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戒嚴宣布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其他職權:行政的自由裁量權。
★審計機關受國務院領導,但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干涉。
17.公民基本權利:
守法平等
平等權 司法平等 《1982憲法》明確規定立法不平等,敵對分子無立法權
反對特權
被選舉權、選舉權:普選權,普遍程度反映民主程度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
公民基本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自傳、自主、自辦
公民訴愿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取得賠償權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權利:
特定主體權利:
外國人權利:
①平等權:法律的根本屬性,其他一切權利實現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
★平等權涵義:1)守法上平等2)司法上平等3)反對特權。
★平等是法律規定的同等對待,并非權利義務對等。
②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訴愿權。
★選舉與被選舉權:當家作主直接體現、參與國家管理基本手段、行使國家權利基本形式。
★政治自由:言論自由(首要),出版自由,集會、游行自由,結社自由。
●言論自由的延伸:出版、集會、游行(來自請愿權)。
●宗教團體、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堅持“自傳、自主、自辦”的三自原則,因為宗教存在長期性、國際性、民族性、群眾性的特點。
●訴愿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批評權、建議權。
◆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都有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③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逮捕: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檢察機關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可對身體、物品、住宅進行搜查。
★公安、檢察機關為國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權不可),可對信件內容進行檢查。
★《1982憲法》第一次寫入“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人格尊嚴內容。
④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
★勞動權:“有勞動能力公民”從事勞動、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物質幫助權:只要是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力(不含失業)時都可得國家的物質幫助,國家為此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事業。
⑤外國人權利:
★外國人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交人員、外國在中國的法人。
★1793《法國共和一年憲法》首次規定“政治庇護”,受庇護外國人,不受驅逐或引渡。
★庇護權(居留權、政治避難權)涵義:1)受庇護權只給予提出申請要求的外國人2)庇護原因必須出于政治原因(非一般刑事犯罪原因)3)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4)受庇護的外國人不受引渡、驅逐、按一般外國僑民對待。
18.國家機關組織、活動原則?
答:國家機關是國家為實現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職能而建立起來的特定社會組織形式。國體的性質決定國家機關的性質。
①民主集中制原則:最基本的組織、活動原則。
★意志代表方面:全國人大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權限劃分方面:最高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各機關在權限范圍內處理國家事務。
★中央和地方權力關系方面: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
★國家機關內部關系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實行集體負責制,國務院、中央軍委實行首長負責制。
★具體工作方面: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決策過程必須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
②法治原則:1)國家機關設立、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要求2)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3)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
③責任制原則: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決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所產生的結果,都必須承擔責任。
★《1982憲法》:集體負責制(全國人大及常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個人負責制(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委)。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①全國人大性質、地位:立法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②全國人大組成、任期: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代表機關組成方式:地域代表制(主導),職業代表制。
★全國人大成員應該來自黨的推薦,人數不超過3000名,全國人大常委確定個選舉單位代表名額比例的分配。
★非常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2/3代表通過,可推遲換屆,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必須換屆。
★全國人大每年舉行會議時,由全國人大常委召集,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③全國人大職權:
★憲法修改、憲法監督實施:
●憲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1/5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2/3以上通過。
●憲法監督:全國人大(最高)、全國人大常委。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選舉、決定、罷免國家的領導人:
●決定:國務院成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
●罷免:全國人大主席團、3個以上代表團、1/10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請全體代表半數同意罷免。
★最高監督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④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調查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有名委員會(憲法明文列舉,任期5年):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
●無名委員會(全國人大設立,任期5年):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農村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成員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選舉產生。
●專門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都是全國人大代表,非代表者無“表決權”。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由全國人大設立,全國人大常委領導,類似專門委員會的常設性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無一定任期,調查任務完成即予以撤銷。
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立法機關,也須對全國人大負責報告工作。
①全國人大常委組成、任期:委員長、副委員長(連任不得超2屆)、秘書長、委員。
★任期:全國人大常委,下屆人大常委產生后結束 ;全國人大,下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始時結束。
★成員實行“專職制”,不得擔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審計機關除外)。
★全國人大開會期間,未經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未經全國人大常委許可,全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刑事審判。
②全國人大常委職權:權力有加強、擴大。
★憲法解釋、憲法修改:
●憲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法定最高機關)、全國大人。
●憲法監督: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權是“經常性”監督權。
★立法權、法律解釋權:
●全國人大常委有權制定、修改除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可以補充、修改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有2個限制。
◆2個限制:1)修改不得與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2)全國人大有權實施監督、改變、撤銷人大常委不適合的修改。
★任免權:
●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無權任免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但其余人員有權任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其他成員。
●有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監督權:法律監督權、國家機關工作監督權。
●全國人大常委可撤銷有關行政法規、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不含地方規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10人以上聯名,可向國務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質詢案。
●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可在職權范圍內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
22.最高人民法院概述?
答:①最高人民法院性質、地位:
★最高審判機關的地位:
●對于任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的終點,一審終審:
●最高人民法院只就最重要的案件以自己作為一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調卷權”,將認為應由其作為一審法院的案件從下級上調:
★最高“監督權”:
●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案件,審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予以維護糾正;對下級法院工作予以監督,保證辦案質量。
●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生效的錯誤判決和裁定提審、或命其再審:
●可以核準死刑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任期:
★組成成員:院長(連任不得超2屆)、副院長、審判員。
★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軍事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常委據院長的提請任免。
③最高人民法院責任:
★司法獨立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干涉。
●司法獨立是法院獨立,不是法官個人獨立審判:
●不受社會團體干涉:1)新聞單位干涉2)共產黨有關機構干涉。
●疑難、合議庭不一致案件—→審判庭—→審判委員會作判斷—→合議庭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閉會期間則向全國人大常委作工作報告。
●法律適用中遇到疑難,最高人民法院可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法律解釋,若全國人大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必須適用。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質詢,要求解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可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就司法貪腐行為進行聽證。
●全國人大常委可依據憲法授予的監督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個案監督。
23.最高人民檢察院概述?
答:①最高人民檢察院性質、地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地方各級檢察院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提請批準任免下一級檢察院檢察長。
●下一級檢察院在辦理重大案件遇到困難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指示、派人協助工作、將案件上調由自己辦理。
●下級檢察院工作錯誤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指示下級檢察院糾正,下級必須服從。
②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任期:
★組成成員:檢察長(連任不得超2屆)、副檢察長、檢察員。
★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長由全國人大常委據檢察長提請任免。
③最高人民法院職權:提起公訴權、偵查權、審判監督權、監所監督權、領導權。
★提起公訴權:對涉及全國性、跨省作案的重大刑事案件、叛國案、分裂國家案的公訴權。
★偵查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職務犯罪進行偵查。
★審判監督權:對最高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認為有錯,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
★監所監督權:對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工作進行監督、制定工作方針政策。
★領導權: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
④最高人民檢察院責任:
★檢察獨立原則:人民檢察院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干涉。
●檢察獨立意味全檢察系統對其他國家機關獨立,但下級檢察院不能獨立于上級檢察院。
★檢察院的領導體制:“雙重從屬制”,即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負責,又向上一級檢察院負責,最高檢察院只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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