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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法制史章節復習知識點
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于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法制史章節復習知識點,歡迎閱讀。
宋代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對強行簽約違背當事人意愿的,要“重真典憲”。同時維護家長的財產支配權,即“應典賣物業,或指名質舉,須是家主尊長對錢主或錢主親信人,當面署押契貼。或婦女難于面對者,須隔簾親聞商量,方可成交易”。
(2)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與賒賣三種。絕賣為一般買賣。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金。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雇。以房屋租賃為例,宋代法律規定很詳細。即所謂“假每人戶賃房,免五日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間椽、地段、錢數,分月掠、日掠數,立限送納”。
(4)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
(5)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因典賣田宅者多為貧困之人,他們過期無力回贖時,就使得有錢人以低廉的代價獲得田宅的所有權,而使自己蒙受損失。
(6)借貸契約。宋代法律因襲唐制,對借與貸做了區分。借指使用借貸,而貸則指消費借貸。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并規定:“(出舉者)不得迥利為本”,不得超過規定實行高利貸盤剝。
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納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遠厚別”。
③父母之命:違背此原則為“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承認。
(2) “六禮”:
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
①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
②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
③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
④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
⑤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3)“七出”
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
①不順父母:逆德
②無子:不孝
③淫:亂族
④妒去:亂家
⑤惡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離間親屬
⑦盜竊:反義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禮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離異休棄。“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
②與更三年喪,不去;
③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所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宋代婚姻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
宋承唐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違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
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
《宋刑統》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離婚:
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例如《宋刑統》規定:夫外出三年不歸,6年不通問,準妻改嫁或離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
西周繼承制度
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其中,不順父母(公婆)是“逆德”,無子是絕嗣不孝,淫是亂族,妒是亂家,有惡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故為人妻者若有此七項之一,夫家即可休棄之。
按照周代的禮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離異休棄。“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其中:“有所娶而無所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于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以后變得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所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宋代繼承制度
(1)宋代法律在繼承關系上,有較大的靈活性。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至南宋又規定了絕戶財產繼承的辦法。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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