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一《經濟法》備考資料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試卷一《經濟法》備考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信息公開
1.重點排污單位公示F55、62(主動公開、責令公開)
(1)重點排污單位應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重點排污單位違法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保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2.應編制環評書建設項目的公示F56 (報告書)
(1)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2)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3.公益訴訟F58
(1)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法院應依法受理。
(2)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跨行政區域污染防治。
1.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2.上述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政府協調解決,或由有關地方政府協商解決。
生態保護
1.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2.各級政府對下列區域應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1)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2)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
(3)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
(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5)人文遺跡、古樹名木
3.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4.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欺騙性交易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欺騙性交易行為的主體是一般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必須達到使消費者誤認的程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政府監管責任
1.政府監管
(1)國家環保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2.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3.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4.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例題·多選題】依據《環境保護法》,下列錯誤的是?( )
A某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B.相鄰的甲省A縣與乙省B縣的環境污染防治,可以由國務院協調解決
C.農業環境保護包括防治地面沉降,但不包括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
D.政府對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應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E.每年7月5日為環境日
F.丙環境監測機構的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但對其準確性不負責
[正確答案]ACEF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選項A說法錯誤。省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分或委托專業機構建立預警機制。
選項C說法錯誤。農業環境保護包括防治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
選項E說法錯誤。6月5日是環境日。監測機構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
選項F說法錯誤。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行政責任
1.按日連續處罰F59
(1)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3)地方性法規可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2.限制生產、停產整治F60
(1)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超標或重點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縣級以上環保局可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
(2)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擅自開工的法律責任F61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
4.其他中介機構和單位的連帶責任F65(侵權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5.上級環保局對下級環保局工作工作人員的處罰F67
上級環保局發現下級環保局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向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保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環保局可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行政拘留F63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司法考試卷一《經濟法》備考資料】相關文章: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備考資料07-17
司法考試卷一公司法試題及答案11-12
最新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備考資料08-27
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資料07-03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強化試題07-19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基礎模擬試題06-03
CPA《經濟法》備考方法09-22
中級經濟法備考訣竅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