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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練習試題及答案
引導語: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國家司法考試《商法》練習試題及答案,歡迎測試!
一、單項選擇題
1.某國有企業擬改制為公司。除5個法人股東作為發起人外,擬將企業的190名員工都作為改制后公司的股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作為公司設立后的全部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該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應當選擇下列哪種方式?
A.可將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出資并擁有股份
B.可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以發起方式設立
C.企業員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該企業如果進行公司制改革,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
D.經批準可以突破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為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超過50人,最少須有一人,所以選項A、D不能選。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由此,選項B的表述是正確的。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由此可以推斷出,企業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錯誤的,不能選。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個股東組成,其中丙以一項專利出資。丙以專利出資后,自己仍繼續使用該專利技術。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認為既然丙可以繼續使用,則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認為丙如果繼續使用該專利則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費用
C.丙認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專利
D.丙認為甲和乙使用該項專利應取得自己的書面同意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出資后,其對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股東本人只享有股權,本題中,丙以專利出資,專利權歸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繼續使用,即使繼續使用,也應該支付費用,所以本題B是正確的。
3.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運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房子。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A.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說,丙、丁作為有限合伙人,沒有權利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該法第7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本題所述的情況,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丙因為沒有第7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千葉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百草公司申請破產,法院指定甲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律師事務所租賃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辦公室的行為不違反破產法的規定
B.甲律師事務所有權處分千葉公司的財產
C.甲律師事務所有權因擔任管理人而獲得報酬
D.如甲律師事務所不能勝任職務,債權人會議有權罷免其管理人資格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22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依據該條規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時賦予債權人會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不能勝職務管理人的權利。管理人有取得報酬的權利。選項C符合法律規定,表述正確,不是本題正確答案。選項D的表述錯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債權人會議有權申請法院更換不能勝任職務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權直接作出罷免的決定;《企業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依據該條第6項的規定,選項B表述正確,非本題正確答案。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應保持中立地位,選項A所表述的行為,看似有違其要求,但是就本題所給信息很難判斷其違反了破產法的規定,且本題是單項選擇題,最佳答案是選項D.
5.綠楊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綠楊公司破產之時,下列哪一項財產不構成債務人財產?
A.綠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債權
B.管理人撤銷綠楊公司6個月前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涉及的財產
C.綠楊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綠楊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考點: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3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32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31條、第32條或者第33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由此,ABC都屬于綠楊公司的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9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由此,D項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價金,否則綠楊公司對該批貨物不享有所有權,發貨人可以取回運輸途中的貨物。本題正確答案是D.
6.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東,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對外轉讓其所擁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對,但又不愿意購買該股份。乙便與丁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丁一次性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乙。此時甲表示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對此各方發生了爭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購買即應視為同意轉讓
B.甲后來表示愿意購買,則乙只能將股份轉讓給甲,因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C.乙與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購買比例而言,如雙方協商不成,則雙方應按照2∶1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題中,甲(代表半數以上的股權)起初表示不同意轉讓,則應該購買乙預備轉讓的股權,但是甲本身又不愿意購買,所以視為甲同意轉讓,甲和丁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A、C的說法是正確的。后來,甲表示愿意購買,卻主張分期付款,跟丙的一次性付款的條件相比,后者更優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規定,所以甲不享有優先購買權,B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甲丙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該協商確定購買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2:1進行購買,D的說法是正確的。
7.張某打算自己投資設立一企業從事商貿業務。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張某可以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貿業務
B.張某可以設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從事商貿業務
C.如果張某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業
D.如果張某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該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業考點: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58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張某可以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B的說法是正確的。《合伙企業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言外之意,其他企業都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所以C是錯誤的,D是正確的,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C.
8.朱某持一張載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承兌匯票,向票據所載明的付款人某銀行提示付款。但該銀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銀行貸款60萬元尚未清償為由拒絕付款,并以該匯票票面金額沖抵了部分屆期貸款金額。對付款人(即某銀行)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違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行為
B.違反票據獨立性原則的行為
C.行使票據抗辯之對人抗辯的行為
D.行使票據抗辯之對物抗辯的行為考點: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題中,因為朱某是沒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與銀行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所以銀行可以對朱某進行抗辯。另外,這里注意區分對人抗辯和對物抗辯。[法律教育網編輯整理]所謂對人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人與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定關系而發生的抗辯;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法!律教育*網本題中,因為朱某跟銀行之間有貸款糾紛,跟票據本身沒有關系,所以銀行行使的抗辯權是對人的抗辯而不是對物的抗辯,答案C是正確的。
二、多項選擇題
1.甲公司因貨款債務被乙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決定對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責任公司的40萬股股權予以強制執行。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讓該項股權,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東除王某外,李某、張某、劉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讓該項股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由于大部分股東不同意丁公司受讓股權,因此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權
B.李某、張某和劉某反對丁公司受讓甲公司的股權,因此應當購買該股權
C.上述四位股東對該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D.上述四位股東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故C、D兩項說法正確。既然法院采用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就不再適用《公司法》第72條關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因此A項和B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2.甲、乙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的丙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甲以現金出資280萬元,乙以現金出資40萬元,專利作價40萬元,機器設備作為實物出資作價40萬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額繳納現金280萬元,乙只繳納了20萬元現金,其專利的實際市場價額為20萬元,機器設備雖然已實際移交給公司,但該設備屬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應當履行其余20萬元現金出資的義務,并應當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補足其專利權出資的實際價額與作價金額之間的差額,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C.丙公司應根據丁的請求向其返還機器設備
D.甲、乙達成協議,可以通過減少資本程序免除乙對差額部分的出資責任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故A項和B項的說法正確。丁作為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人,其有權基于物上請求權要求丙公司返還財產,所以C項說法正確。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D項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3.疏運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十輛貨車的運輸企業,甲是該公司股東。一日,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將汽車全部賣掉轉而從事廣告制作,甲認為廣告制作業沒有前途而堅決反對,但因甲只有10%的股權,該決議仍得以通過。甲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A.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B.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財產
C.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權
D.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出公司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題中不存在法條中規定的可以請求撤銷決議的情形,因此A項說法錯誤。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題中也不存在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因此B項說法錯誤。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本題中,疏運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全部財產轉讓變賣,甲對此持反對票,其當然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故C項的說法正確。
《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股東依法有權對外轉讓股權,D項的做法是可以的。本題正確答案是CD.
4.某上市公司總股份為1.5億股,該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時承諾三年內不增資擴股,其后該公司對章程進行了修改。關于修改后的章程內容,下列哪些是違法的?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離職后三年內不得轉讓
B.公司在一年內回購本公司股份1000萬股用于實施股權激勵
C.公司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離職時經股東大會批準可以轉讓
D.任何時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為質押物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因此A項的規定是合法的,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離職后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而 C項的做法不合法。
《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由此,股權激勵機制中回購的股份數最多為1.5億*5%=750萬,而1000萬已經超出了“750萬”的限制,因此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因此D項合法。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BC.
5.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任何情況下,國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得征收
B.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
D.中國公民個人可以和外國投資者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因此A項說法錯誤。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由此B項正確,D項錯誤。所謂中國法人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中國法人,C項正確。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
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關于入伙與退伙,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若入伙協議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該約定無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對此后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繼承人自動取得合伙人資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權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44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選項A說法太絕對。《合伙企業法》第48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然退伙以后,該合伙人對此后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因此B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所以C選項錯誤。《合伙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選項D正確。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D.
7.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關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D.夫妻不能在同一個合伙企業中同時作為普通合伙人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合伙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A項說法錯誤。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的,并不影響其成為普通合伙人,故選項B說法錯誤。《合伙企業法》對夫妻在同一個合伙企業中同時作為普通合伙人并沒有限制規定,故選項D說法錯誤。選項C正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D.
8.根據《破產法》規定,關于破產管理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自然人不得擔任破產管理人
B.破產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債務人聘請,也可以由債權人會議聘請
C.破產管理人應當在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D.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協商確定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由此,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也可以由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擔任。故A項的說法錯誤。第22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B項說法錯誤。第23條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由此,破產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規定自行執行事務,而不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C項的說法錯誤。第22條第3款規定,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故D項的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9.張某為支付貨款向李某開具了一張票面金額為10萬的支票。李某擔心張某的信用,于是張某讓其朋友陳某在該支票上寫上了“保證”字樣,并簽上了陳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該支票后,背書轉讓給了安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如果張某的出票行為無效,則陳某的保證行為亦無效
B.如果張某的出票行為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保證行為無效
C.如果安某到銀行要求付款被拒絕,其可以向李某、陳某、張某行使追索權
D.如果陳某在簽署保證時附加了承擔保證責任的條件,則當該條件未成就時陳某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因此只有在張某的出票行為是由于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時,陳某的保證行為才無效,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故C項正確。《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所以D選項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
10.某建筑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于該案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設備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題中,農民工的工資并不屬于破產費用,其受償順序在破產費用之后,A項說法錯誤。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10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B項說法正確,C項說法錯誤,按照破產財產的定義,抵押物也屬于破產財產。員工對公司投資后是作為公司股東身份存在的,其不是債權人,因此不能作為債權人受償,D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碧海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國有企業,擬設立一家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擬籌集股本總額4億元,其中,發起人碧海公司擬以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和部分現金作出資,并將成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東。3家發起人為籌辦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訂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提出了設立公司的申請。請回答以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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