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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大綱變化知識匯總
導語:對于2017年的司法考試大綱的內容和2016年的對比有什么變化嗎?下面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大綱變化內容,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1、刑法增加了四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吸毒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法釋〔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刪除了兩個司法解釋:
《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4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法釋〔2013〕15號)。
2、民法新增3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行政法新增司法解釋1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刪除司法解釋1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4、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2017年司考大綱較2016年變動了12處,其中新增知識點9處,改動1處,刪除2處。詳細如下:
第十一章 保全與先予執行
【新增】保全的申請和裁定
【新增】保全的擔保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改動】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改為“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階段”
【新增】重復起訴的識別標準
【新增】被告答辯
【新增】管轄權異議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新增】第三節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裁判文書的簡化
第十六章 特別程序
【新增】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 審判組織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新增】支付令的送達
l 公示催告程序
【刪除】基本要求:熟悉并能夠運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
【新增】通知止付
【刪除】法規目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法發〔2008〕42號
5、刑訴新增法律法規4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6.1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7.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2015.1.29)
6、三國法
國際法大綱沒有改動
國際私法新增法條: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93年5月9日訂于海牙,1995年5月1日生效,中國于2005年4月27日批準加入)
新增法條:
最高人民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證據的安排(201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7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7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期施行)
國際經濟法新增考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8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18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2004年4月6日修訂,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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