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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的基點
導語:案例指導對成文法以及司法解釋起輔助作用。案例指導重在指導,指導在于示范、指導在于共識,不在于拘束力,不拘泥不遵循的后果以及配套監督制度。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受成文法制度與習慣作用與約束,知識產權法官通過知識產權案例創設知識產權裁判規則的影響力極為有限。但因知識產權立法“無限接近完美而又無法達到完美的過程”的局限性,又為知識產權法官裁判留下盲點與漏洞,因此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已成為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界十分關注的話題。
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有兩大支撐。首先在于合理性,這是由知識產權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所決定的。科技日新月異發展,永遠無法被有限確定的知識產權法條所窮盡,面對知識產權法條適用中的盲點與漏洞,需準確把握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的科學定位,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其次在于需求性,解決同案異判、司法不公等問題。在成文法框架下,知識產權法官對法條應該有一個統一的理解, 這種統一的理解應該通過審判案件去實現。解決同案異判、司法不公,應堅持問題導向、緊扣司法需求,進一步統一尺度、細化標準,構建中國特色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
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應立足共同體認同。案例指導重在指導,指導在于示范、指導在于共識,不在于拘束力,不拘泥不遵循的后果以及配套監督制度等。案例指導,通過共同體的認同,其示范、其規范與約束才得以實現。共同體認同,一方面關乎法官內心認同。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是規范和約束法官對法條適用的一種司法活動,必然涉及司法活動主體法官的認同問題。由于司法活動的適用主體存在個體差異性,而知識產權法官本身個體差異性,必然引起知識產權法條適用的差異性,同案異判、司法不公相隨差異而生。解決這一難題,知識產權案例指導要內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共同體認同,另一方面關乎法律共同體認同。法律共同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學者等群體, 法律共同體認同,是群體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共同體認同。由于共同的法律知識背景、共同的法律職業訓練經歷和共同的職業利益要求,法律共同體對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即司法公正,具有很強的相似度,一定意義而言,同案是否同判、司法是否公正,法律共同體的評判最有說服力。共同體認同,關乎社會公眾認同。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以一種極為簡單的方式敘述故事,以一種普通民眾能接受的方式詮釋法條,讓普通民眾很容易了解、感知,遇到糾紛時,為普通民眾所接受,是“活生生的法治,應然規則的實然形式”,是使“死的法條”閃爍出鮮活的光芒,成為“活的法條”,是一項具有現實意義的司法改革實踐性活動。
構建中國特色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應立足中國特色。成文法制度框架下的“特色”,必須明確:其一,不是創設一種新的法律淵源。我國已有成文法,知識產權案例指導不是法律淵源,只在于彌補立法以及司法解釋不足,為下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以及司法解釋奠定基礎。其二,不能照搬英美判例做法。即便在已形成遵循先例習慣的英美國家,也不斷調整以適應英美社會發展需要,故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的特色,僅限也只能僅限“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這里強調“類似”“應當”“參照”,是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性的定位價值,案例指導只對成文法以及司法解釋起輔助作用。其三,不能逾越知識產權法條的規定。如,在審理職務發明獎勵糾紛案件中,知識產權法條明文規定專利權人是職務發明獎勵的法定義務支付主體,極個別裁判卻以“必須與專利權人簽訂雇傭合同”為附加要件,以“案例來限定法條的適用范圍”而將專利權人排除在法定義務支付主體之外,這種偏頗強調遵循先例的觀點,亟須引起高度重視并加以糾正。其四,不能滯后于社會發展。實踐永無止境。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條、再縝密的司法解釋,與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現實生活相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滯后性,難以應對新矛盾和新問題。因此,過分拘泥判例,不僅可能會導致對一些案件的不公正, 甚至有違正義的理念,而且可能會不適當地限制法條的正當發展。
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應立足裁判的可預見性、確定性。確定性、可預見性所追求的是同類案件得以相同判決的公平價值。我國知識產權案例不是法律淵源, 案例指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作為參考,故不必拘泥于不遵循的后果、不必拘泥于配套監督制度等,但應當借鑒遵循先例裁判的可預見性、確定性,追求知識產權裁判的正確性與有效性的統一。
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應立足案例應用。建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在于促進司法裁判統一尺度與細化標準,統一法律適用、類似情況類似處理。案例指導重在應用,重在指導。哪些案件能成為指導案例,比如立法盲點、漏洞的,立法、司法解釋無法解決的,同案不同判、影響司法公正的,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等,統一尺度與細化標準,限制與放權不是案例指導的終極目標,規范與約束才是,規范與約束知識產權法官自由裁量權,發揮自由裁量權本身的作用,促進“同案同判”,融合案例指導與成文法作用,實現案例指導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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