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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經濟法基礎: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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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橫向壟斷協議——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2、縱向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禁止的壟斷行為。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4、壟斷協議的豁免
壟斷協議如果是利國利民的,則允許。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屬于1-5項情形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否則不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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