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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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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脅迫方式搶劫去少年宮上課的學生張某500元學費,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網吧上網,肚子餓了想買些東西吃,卻發現自己“囊中羞澀”,此時看見李某正放學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領口將其拽到隱蔽處,要李某給保護費,李某非常害怕,就將身上僅有的10元零用錢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無其他財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說起該事時,乙告訴甲李某的父親是個富商,整天一副自以為了不起的樣子,乙十分看不慣,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來,嚇唬嚇唬其父親,甲表示同意。于是,當天下午,乙與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軟禁起來,并打電話給李某的父親說已經把李某綁架,威脅其不得報警。李某的父親在接到電話后馬上報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還在緩刑期間,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點左右趁乙睡著后,偷偷將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隨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經有警察埋伏,甲被當場抓獲。后經甲的帶領,警察將乙抓獲。經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搶劫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獲假釋出獄。乙出獄后,結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與甲發生過一次性關系,2007年10月,兩人分手。
問題: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軟禁起來,并打電話給李某的父親說已經把李某綁架,威脅其不得報警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3.對甲是否應當數罪并罰?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節?
5.對乙是否應當數罪并罰?為什么?
【參考答案】
1.(1)甲的行為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當天出于嚇唬李某父親的目的,而將其自李某軟禁起來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行為。雖然生日當天甲未滿16周歲,對非法拘禁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其非法拘禁行為一直延續到第二天凌晨2點,甲此時已滿16周歲,應負刑事責任,構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為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乙與甲合謀出于嚇唬李某父親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軟禁起來的行為是非法拘禁行為,而不是綁架行為。
2.甲與乙為共同犯罪,共同構成非法拘禁罪。
3.對甲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因為甲還在搶劫罪的緩刑考驗期內,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直接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將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節:(1)甲犯非法拘禁罪時未滿18周歲,對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甲在被警察抓獲之前確實已經準備投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可以認定為自首,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在甲的幫助下將乙抓獲,甲的行為構成立功,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甲在與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過程中處于從犯地位,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乙以非法拘禁罪一罪論處即可。理由:(1)乙出獄后未滿16周歲,與未滿14周歲的****偶爾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因此,該行為不構成犯罪;(2)乙犯非法拘禁罪時,其假釋考驗期已滿,不應再撤銷假釋并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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