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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考點總結:物權變動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么民法考點——物權變動有什么考試要點呢?下面跟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物權變動的分類
(一)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標的物上原有負擔消滅
2.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只能設定他物權,所有權不能通過創設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特點
(1)法律行為必須有效: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仍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2)原則上必須公示:完成登記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繼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為生效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未交付、未登記的,不影響法律行為的生效
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不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三、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
1.適用范圍:不動產抵押權設立、基于設立公司協議的不動產出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不動產的物權拋棄、不動產贈與和買賣
2.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登記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記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轉讓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而且已經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未登記,也可對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無須辦理移轉登記,自轉讓合同生效時,受讓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未辦理移轉登記,受讓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的設立與轉讓
(1)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
(2)地役權人轉讓地役權的,自讓與合同生效,無須登記,受讓人取得地役權。但受讓人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
四、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
(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 物權變動
1.適用范圍:動產質權設立、部分權利質權設立、基于設立公司協議的動產出資、動產的物權拋棄、動產贈與和買賣
2.注意
(1)買賣(贈與)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自交付時所有權移轉,未交付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
(2)用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這四種有價證券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出質人將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時,質權設立,但是若權利憑證未背書“質押”字樣,已經設立的權利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例外
1.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動產抵押
(2)動產浮動抵押
(三)交付
1.構成:轉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現實交付: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
經由占有輔助人交付、為經由被指令人為交付、作經由占有媒介關系而為交付。
(1)動產買賣,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動產買賣,需要運輸,約定地點:目的地交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3)動產買賣,需要運輸,沒有約定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
PS:需要運輸——約定代辦托運,運輸者不隸屬于任何一方
3.簡易交付
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占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達成合意時,即視為已經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
(1)指讓與人的動產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且合意對受讓人移轉讓與人對動產直接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
(2)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但是物權變動的通知到達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經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占有人不生效
5.占有改定
(1)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托、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現實交付
(2)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
(3)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
(四)動產多重買賣中的所有權轉變規則
1.一般動產:交付;支付價款;成立在先
2.特殊動產:交付;登記;成立在先
五、不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交付,物權就發生變動
(一)情形
1.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
生效法律文書僅限于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和確認判決(主要是行使形成訴權而形成的判決)
2.繼承、遺贈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記的效力
1.未經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2.處分指旨在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不包括出租。未經宣示登記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
六、添附、先占
(一)附合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
2.動產與動產附合:原動產所有人按照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權;如果附合的動產中,有可視為主物的,則由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另一動產的所有權因此消滅
(二)混合
各動產所有人原則上按照混合時各自原物的價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權。被混合的動產有可被視為主物的,由該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
(三)加工
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因所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了原材料的價值,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惡意的除外;前述規則不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
(四)添附與擔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五)先占
1.先占的客體須為無主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
2.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他人先取特權沖突
七、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
(一)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申請人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名義人書面同意或確有證據)
(二)異議登記(未能更正時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時即應該辦理)
1.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須注意:此時異議登記是自動失去效力,即異議登記失效后,即使沒有被涂銷,也不再發生阻礙善意取得的效果
3.若登記名義人為真正的物權人,真正物權人之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
(三)預告登記
1.若辦理了旨在移轉所有權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出賣、贈與、抵押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若辦理了抵押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抵押該不動產的,仍可發生抵押權設立的效果,只是順位靠后
3.預告登記在下列兩種情形下自動失效,即使沒有涂銷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① 債權消滅 ②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未申請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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