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票據保證與擔保法的保證的區別
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那么票據保證跟擔保法保證有什么區別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票據保證
票據的保證主要是匯票和本票的保證。票據的保證除具有民法上保證的主要特征外,還與民法上的保證有著不同之處。民法上的保證是合同行為,經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保證才能成立。而票據保證則不需要與票據債權人約定,保證人在匯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記載保證條款后,保證即成立,由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
擔保法保證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票據保證與《擔保法》上的保證可以進行以下的區分:
(1)前者是保證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后者為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
(2)前者具有獨立性,即被保證債務的無效并不影響票據保證行為的成立;后者具有從屬性,即主債務無效或可撤銷時,則保證債務便因此而無效或可撤銷。
(3)前者無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即持票人可以不分保證人、被保證人的先后順序,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付款;后者則有先訴抗辯權。
(4)前者如果為2人以上的,則所有保證人要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后者為2人以上時,保證人可以約定負按份責任,而不負連帶責任。
(5)票據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可行使追索權;而擔保法上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僅可取得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
票據擔保和民事擔保的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率由于市場的原因現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銀行承兌匯票所帶來的使用場合也隨之大幅度增加,但是隨之而來的是票據所帶來的相關法律問題,我們都知道《票據法》是票據使用的基本法律,但由于票據是使用層面的提升,對應所適用的法律也會有所不同,今天筆者就和大家來從法律的層面上說一說票據擔保和民事擔保的區別:
第一, 票據保證是保證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不必經過持票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證則是一種典型的契約形式,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必須簽訂保證合同。
第二,票據保證中的債務轉移,通過背書即可完成,無需征得保證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證,所提供的保證債務轉移,應當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于未經過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票據保證不能附加條件,附加條件的,其所附加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民法上的保證,只要債權人表示同意,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票據保證為法定的連帶保證。票據法規定,保證人提供票據保證,與被保證人一起對持票人共同負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民法上的保證,保證的責任可以經由約定,或為連帶保證,或為一般保證,沒有約定的,推定為連帶保證。多個保證人的,保證人之間可以約定按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票據保證固然是票據附屬行為,但是它相對于民法上的保證來說,有更強的獨立性。被保證的債務因實質要件欠缺而消滅時,保證責任依然存在。民法上的保證,單純的從屬于被保證的主債務,主債務消滅,保證責任也隨之解除。
第六,票據保證中當被保證人被允許延期清償之時,保證人的無論是否知悉都不影響其保證責任的繼續存在。而民法上的保證如果債務人被允許延期清償的話,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要繼續發生作用則必須在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繼續擔保,原來的保證合同不再有效。
綜上所述:區別有性質不同。票據保證是基于保證人在票據上為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而產生的,票據保證人一旦為保證行為,就要收到有關票據保證的法律規范的約束。
而民事保證則基于一種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而產生,無論是保證條款,還是保證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適用范圍不同。票據保證的適用范圍限于票據債務。它僅指匯票和本票債務,包括承兌人的付款債和出票人、背書人等的償還債務(被追索債務)。而民事保證的適用范圍則較為廣泛。成立方式不同。票據保證法律對其成立的形式要件有嚴格的要求。
而在民事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只要以書面形式依法訂立保證合同,保證關系即告成立,且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法定內容的,法律也許當事人補正。保證效力不同。票據保證行為既具有從屬性,又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即票據保證以被保證債務形式上有效為前提,不以實質上有效為必要。除非保證人所保證的票據債務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無效,否則不能影響該保證義務的存在。但是,票據保證人依法只對正當持票人履行保證義務,其依法可以對不正當持票人(非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獨立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保證義務。
而民事保證則是一種從合同行為,僅具有從屬性,不具有獨立性。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及債務人抗辯權不同。票據保證人不享有民事保證中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在有效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同負連帶責任。如果被保證人是匯票的發票人,保證人要負擔保承兌與付款之責,如果被保證人是匯票的背書人,保證人應負擔保付款之責。被保證的匯票、本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而保證人則應當足額付款,不得拒絕,同時也不能以被保證人所得主張抗辯來對抗持票人,即票據保證人不享有票據債務人(被保證人)所享有的抗辯權。而民事保證中一般保證人則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是否必然承擔連帶責任不同。
票據保證中,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或保證人之間必須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即票據保證比民事保證責任更重。而在民事保證中,保證人并非必然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可以對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
【票據保證與擔保法的保證的區別】相關文章:
擔保法司法保證部分解釋07-18
擔保法對定金的規定09-21
關于擔保法總則部分的解釋08-15
擔保法司法抵押部分解釋07-07
擔保法司法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09-17
銀行柜員是如何保證高收入的09-25
建筑業:建設工程保證保險11-08
報關知識:保證金的收取與延期08-06
司法考試中的貸款保證分析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