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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會工作者可能面臨五大風險
導語:近些年,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迅速壯大,規模總量已達76萬,其中持證社工近30萬,社工機構已逾6600家。根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到2020年,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將達145萬,社工機構數量也必將迅速增長。
專業社工服務的領域也逐步擴大,逐漸包含了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建設、婚姻家庭、殘障康復、教育輔導等。隨著社會工作的發展,其對服務對象、第三方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不可避免地產生外部性問題。如何應對其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性問題?這既需要社工及社工機構予以應對,又需要創新并應用社工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予以解決,進而保障社會工作良性發展。
經濟學中的外部性是指一個行為可能在市場交易之外有助于或有損于其他人的利益。盡管社會工作遵循“助人自助”的專業價值觀(主要是“助人”),且相關社工機構也屬于非營利組織,但社工及社工機構在社會服務及社會管理領域中,運用的是其專業知識、技能以及方法開展工作,要達到的目標是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及有效解決社會問題,進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這就決定了社工行為具有外部性,并有可能產生負外部性,也就是社工及社工機構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可能會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社工及社工機構服務的負外部性可能是其故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過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或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再或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根據該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當社工或社工機構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出現負外部性或侵權行為時,基于社工或社工機構故意行為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應當由該社工或社工機構負責賠償,甚至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但如果是由于該社工或社工機構的過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他非因社工自身因素造成的,也可能基于其專業性等因素完全由社工或其機構承擔責任。
我國社工服務日益增多,社會工作事業處在發展期,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專業技能要求及培訓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并未發生大量社工及社工機構因提供服務承擔侵權責任的事件,但從社工及社工機構本身來看,可能面臨五種風險:
一是行為責任風險,指社工及社工機構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服務合同規定的職責義務或超出委托方委托的工作范圍,造成服務對象或第三方的損失;
二是專業技能風險,指因當前大多數社工及社工機構服務技能有待進一步成熟,社工服務可能造成服務對象或第三方損失;
三是資源風險,指依靠現有技能、方法和鏈接的資源,社工及社工機構提供的某些社會服務,無法保證服務對象的所有問題都能被及時發現或解決,并由此可能對服務對象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響;
四是管理風險,指因當前大多數社工機構處于成長期、管理機制有待健全,少數社工的失誤可能導致整個社會服務工作出現不足;
五是職業道德風險,指雖然國家和各地社工規范都對社工及社工機構職業道德有較高要求,但仍有部分社工及社工機構敷衍了事,甚至為謀求私利而損害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利益。
眾所周知,我國社工待遇普遍較低,社工機構規模普遍較小、資產偏少,目前我國社工機構成立的注冊資金要求為3萬元以上,因此無論是社工還是機構抵御經營風險、承擔責任的能力較為有限。一旦侵權行為發生,作為社工或社工機構的侵權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被侵權人仍無法得到應有賠償。面對上述風險,應借鑒其他行業責任風險的規避或降低風險的方法,其中吸收并采用職業責任保險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職業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基于工作原因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該保險可以有效助力社工及社工機構抵御可能遇到的職業責任風險。
第一,社工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滿足社工及社工機構、被侵權人雙方的需求。社工職業責任保險通過大量投保整合社會力量以分散社工及社工機構的賠償責任,進而分散社工及社工機構的意外風險;同時,又為被侵權人獲取應得經濟賠償提供堅實的保障,進而有效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由于職業責任事故涉及社工及社工機構和被侵權人,雙方難以就責任大小和賠償金額形成統一意見,極易產生矛盾糾紛,會影響社會和諧安定,更會背離社會工作本質。若社工及社工機構提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經核實認定,就會主動參與事故處理。這將有效緩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緊張、對立情緒,最大限度地避免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
第三,可以促進社工及社工機構增強職業責任事故預防意識。在保險人與社工及社工機構簽訂社工職業責任保險協議前,通常都會對被保險人所在場所、場地、人員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才同意承保,同時在保險責任期間保險人也會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檢查等來提醒社工及社工機構改進管理和服務,制定相應制度規范以防范社工職業責任事故的發生。
從責任保險發展的歷程看,職業責任保險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健康、文明、可持續發展,醫療、律師、會計師等職業責任保險已經在各專業領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2006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指出保險業應當不斷創新,而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更進一步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大力推進本市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6〕23號)等規范性文件,明確鼓勵職業責任保險的創新和發展。創新并應用社工職業責任保險將極大地促進處于發展期的社會工作事業良性發展,進一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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