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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考試《風險管理》講義:信用風險控制
導語:針對單一客戶進行限額管理時,首先需要計算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能力,其次我們要做些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3.4信用風險控制
3.4.1限額管理
限額是指對某一客戶(單一法人或集團法人)所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商業銀行能夠接受的最大信用風險暴露,它與金融產品和其他維度信用風險暴露的具體狀況、商業銀行的風險偏好、經濟資本配置等因素有關。
1.單一客戶限額管理
針對單一客戶進行限額管理時,首先需要計算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能力,即客戶憑借自身信用與實力承受對外債務的最大能力。一般來說,具體決定一個客戶(個人或企業/機構)債務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戶信用等級和所有者權益,由此可得:
MBC (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債務承受額;
EQ (Equity)是指所有者權益;
LM (Lever Modulus)是指杠桿系數;
CCR (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戶資信等級;
f (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與杠桿系數對應的函數系數。
商業銀行在考慮對客戶守信時不能僅僅根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提供授信,還必須將客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準備發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慮。
在實際業務中,商業銀行決定客戶授信額度還受到其他相關政策的影響,例如銀行的存款政策、客戶中間業務情況、銀行收益情況等。此外,確定客戶信貸限額還要考慮商業銀行對該客戶的風險容忍度,可以用客戶損失限額(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 CMLQ)表示。
2.集團客戶限額管理
集團統一授信一般分“三步走”:
對其授信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統一識別標準,實施總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過度授信。
主辦銀行牽頭,協調信貸業務。
盡量少用保證,爭取多用抵押。
授信協議約定,關聯交易必報。
3.國際與區域限額管理
(1)國家風險限額
國際風險限額是用來對某一國家的風險暴露管理的額度框架。國家風險暴露包含一個國家的信用風險暴露、跨境轉移風險以及ERS (高壓力風險事件情景)風險。國家信用風險暴露是指在某一國設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對方(包括沒有國外機構擔保的駐該國家的子公司)的信用風險暴露,以及該國家交易對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風險暴露。跨境轉移風險產生于一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對另外一國的交易對方進行的授信活動。
國家風險限額管理基于對一個國家的綜合評級。
(2)區域限額管理
發達國家一般不對一個國家內的某一地區設置地區風險限額。我國由于國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因此在一定時期內,實施區域風險限額管理還是很有必要的。
4.組合限額管理
組合限額是商業銀行資產組合層面的限額,是組合管理的體現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組合限額可分為授信集中度限額和總體組合限額兩類。
(1)授信集中度限額
(2)總體組合限額
設定組合限額主要可分為以下五步:
第一步,按某組合維度確定資本分配權重。
第二步,根據資本分配權重,對預期的組合進行壓力測試,估算組合的損失。
第三步,將壓力測試估算出的預計組合損失與商業銀行的資本相對比。
第四步,根據資本分配權重,確定各組合(按行業、按產品等)以資本表示的組合限額:
以資本表示的組合限額=資本×資本分配權重
第五步,根據資本轉換因子,將以資本表示的該組合的組合限額轉換為以計劃授信額表示的組合限額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允許超過組合限額。
商業銀行應盡快采取措施將組合敞開降低到限額之下。
組合限額一旦被明確下來,就必須嚴格遵守并得到良好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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