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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與法治中國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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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與法治中國的知識點

  一、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

傳統文化與法治中國的知識點

  悠久的中國傳統文化是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學為其軸心的,而儒家學說的等級觀念、宗法意識、國家本位、禮治主義等觀念在綿延五千年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它們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

  (一)等級倫理

  等級倫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產生于也服務于封建專制統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維護以君權、父權、夫權為核心的等級制度。儒家以“禮”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規范,“一準乎禮”是中國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禮”強調的是等差之愛,尊卑有序。人們在行為選擇之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會不會觸犯當權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與正義。在這種社會結構中,主要強調的是群體價值而不是個人價值,個體在群體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這樣就必然以各種綱常規范來束縛人們的思想,約束人們的行為,壓抑人們的欲望和創造性,進而把個人的價值消解在群體中。因此,在等級倫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義、權利和自由的行為模式,這種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倫理結構“與私法、民法有著普遍的邏輯上的矛盾。[①]”

  (二)宗法意識

  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在自給自足和血緣關系基礎上成長起來的農業社會,它以農業文明為依托,以宗法血緣關系為根基,這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特征。這種宗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個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都隸屬于血緣紐帶之上。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度存在與發展,對傳統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產生了廣泛影響,人們的一切行為模式、心理狀態都受到這種社會結構的制約,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種種聯系往往是通過家族的媒介功能實現的。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響著傳統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深刻地影響著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宗法意識是傳統文化、儒家倫理的基本內核,“儒家以孝第二字為千年來專制政治與家族制度聯絡之根本,而不可動搖。”[②]它以孝為出發,以孝推出第,繼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過血緣關系以己為中心擴展成一個親屬遠近之分的倫理圈,這種現象被費孝通先生稱為“差序格局”,“中國社會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樣大家全在一個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愈推愈薄。”一切社會關系都是家庭關系的放大與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親,繼而是遠親、朋友,遠至同學、戰友、老鄉都可以拉如這個圈子,成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羅任何要拉如自己圈子,表示親熱的人物。[③]宗法的倫理是沒有陌生人的,倫理圈的半徑到朋友、熟人為止,五倫也只講到朋友為止。

  (三)國家本位

  國家本位觀念是國家權利膨脹的產物,這種國家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國家一直處于強勢地位,并對中國社會形成直接的籠罩與支配,使得社會成員凡事以國家利益為上,集體利益次之,個人利益最次。由是觀之,國家本位的國家是高居于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利與國家機關體系,所以國家本位即是國家權力本位,國家權力本位必然會導致高度集權,而高度集權是“家長制”、“一言堂”人治國家的基礎。在國家本位觀念下,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本,強調義務本位,強調權威服從和履行觀念,并且在封建專制之下,皇帝敕令成為最高的法律淵源,君主不受法律約束,“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強大到足以宣稱“朕即國家”。可見這種法,只能是帝國權力的延伸,是執行統治意志的暴力手段。這種君權至上,皇權神圣的國家主義與重血緣家族情節的宗法的倫理,等級觀念結合在一起,使天理、司法、人情溝通聯結,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成為人們最高價值的判斷標準。

  (四)禮治主義

  儒家倫理型法的核心在于禮法合一,倫理規范法律化與法律規范倫理化的特征使得以“禮”為核心的宗法的倫理關系得到強化,而中國傳統社會生活秩序主要就是由這種“禮”來構建的。“在儒家思想的影響占統治地位的國家,像傳統的中國和日本,社會秩序的基礎是禮和法,這些社會中,既不把立法活動,也不把司法程序,作為維護和恢復和諧的正常手段。”[④]這樣的社會中的“禮”實際上就是倫理化的法律,它以法律的手段直接追求道德目標,不僅要求人們在行為上循規蹈矩,而且要在精神上作一個正人君子。禮法的結合,要求人們按照“禮”的規則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人們“忍為尚”、“和為貴”的法律心態,倡導“無訟”、“息訟”的價值取向。封建王朝的歷代統治者都將“出禮入刑”、“德主刑輔”、“先教后誅”作為競相標榜的口號,自西漢以后,中國封建社會都以都以這種政治主張為基本的政治綱領與原則,以維護和鞏固封建宗法中央集權的政治統治。長此以往,重禮輕法、重德輕刑就塑造了一種道德型人格,并積淀了一種頑強的心理意識。

  二、傳統文化與法治實現

  首先,作為儒家倫理首要特征的等級觀念,它是腐朽等違法現象的社會心理基礎。等級觀念使權力絕對化,絕對化的權力又鞏固了人們的等級觀念;絕對化的權力呈現出放縱狀態,法律制度毫無約束力;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又使民眾制約的力量相當薄弱;社會力量的軟弱進一步使權力惡性膨脹,腐朽得以隨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虛設,其制約力被消失殆盡,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同時,當法律不能約束權力者,反過來法律成為了腐朽者維護特權的工具,這是同現代法治國家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的精神相違背的。

  其次,在宗法意識統治的熟人社會里,人們交往只需憑關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約定的規則。血緣關系的遠近就是行為依據,親、義、別、序、信就是行為準則,人情、風俗、習慣、道德、倫理、行政命令等,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占主導地位,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這種宗法的倫理影響下,社會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社會成員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普遍缺乏,對很多人而言,只知有官,不知有法,在他們的意識里,所謂“法”多指“殺人償命”等還能尋到一些同態復仇影子的刑事法律;第二、人們發生了糾紛多不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說和,是常見的處理形式;第三、講關系、重人情、裙帶之風盛行,一個案件即使處理得再公正,在當事人和部分公眾心目中也要打上幾分折扣,輸官司的一方無論是否該輸,都要無奈地感慨“人家上邊有人”,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天然而成;第四、人情、面子困擾司法人員,執法者的執法權經常成為執法者為親友解難的工具,因此,“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打官司無非打關系”并非虛言;第五、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認為行政力量可以解決一切,視權大于法;而老百姓受幾千年封建社會行政、司法合一的體制影響,認為司法機關就是衙門,司法人員就是官老爺,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尋求司法救濟。

  再次,國家本位是以國家為根本立足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法理念,它的核心判斷是法律是國家的附屬物,法源于國家,法是實現國家職能的手段,任何規范只要打上國家的印記,就是法律。“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統治階級意識的表現”,法離不開國家是因為國家是造法之母;國家離不開法律是因為法律是實現統治階級政策、執行國家職能的工具,在這種傳統文化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總體精神就是在社會生活中重義輕利,講身份等級,忽視人的正當利益和需要,輕視人的權利,漠視人的尊嚴和人格。“中國傳統‘集體本位’,簡言之,就是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一般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從確認個人權利義務出發,來維護社會秩序。[⑤]”

  最后,傳統文化所推崇的禮治主義,實質上就是一種披上了溫情面紗的“人治”,即所謂“天子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⑥]禮與法都從屬于君主,最終統一在以君主為代表的“人治”之下,使得中國傳統社會中道德與法律錯位,法律趨于道德化,而道德化的法律缺乏明確、普遍統一的規范作用,進而導致權力和人情因素滲入到法的各個環節和領域,這就使儒家所主張的禮治具有強烈的人治色彩。

  綜上所述,在今天,要實現法治,就必須理性分析以儒家倫理為核心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中的等級觀念、宗法思想、國家本位、禮治主義都是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所以,要建設和實現法治就必須改造我們的文化及思維方式。

  三、中國法治建設的根本途徑

  (一)法治建設的基礎——繼承

  在文化建設、法治建設上,分歧的焦點是應該徹底否定傳統還是應該加以批判的繼承。但是,現代化始終是傳統的現代化,始終是建立在傳統基礎上的,這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對一個民族的傳統否定的問題。如果離開了傳統講現代化,那么現代化將成為無源之水;如果一個民族隔斷自己的歷史,它也隔斷了自己文明的生命之源。中國法傳統有著自己固有的規范的模式與價值取向,是一種不可超越的法文化源泉,它對社會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調節作用。因而,注意繼承傳統文化中倫理化的善良風俗,將是中國法獲得社會認同,實現社會化的基本保證和生命力之所在。所以,在對待中國傳統文化及傳統觀念的問題上,一味地指責、批判我們的法律傳統而缺乏建設的精神,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破壞。我們應該正確地、全面地理解我們的法律傳統,本著一種拿來主義態度來建設中國的法律大廈。

  (二)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移植

  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鑒與取舍的過程,只要國家民族之間進行交往,這種交往無論是友好交流還是武力征服,都會產生文化上的碰撞交流,制度上的借鑒與移植,進而推動社會發展。雖然世界上各國的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和社會生活各不相同,法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并不能否認法律的普遍性,人類社會文化中存在著超越時空和民族界限并反應人類社會發展共同發展規律的因素,畢竟公平、正義、自由等價值觀念是全人類共同追求的。另外,我國建設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我國法律與國際上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相銜接。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規則下得以更好發展。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說不顧本國法文化的移植,而是要在移植的過程中注意移植的法律的本土化,即要對移植的法律進行合理的處理與嫁接,這才能使移植的法律適應我國現實的國情。

  (三)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創新

  事實上,中國的傳統文化在市場經濟與西方文明的沖擊下,已陷入了日益嚴重的危機中,人們正在傳統文化的倫理價值取向和西方的科學價值取向之間尋求一種新的平衡,以作為新文化的思維方式基礎,過去封閉的文化環境使思維方式的更新完全不可能,而在走向法治社會的今天,由于傳統文化所賴以存在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條件已發生了巨大變化,擺脫傳統觀念的精神束縛、消除某些阻礙社會進步發展的和發展的法律意識的影響,形成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就成了當代中國人的普遍追求,而市場經濟的推行與民主政治的建設,為這種要求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因此,“把一些中國文化傳統中的符號與價值加以改造,使經過改造的符號與價值系統變成有利于變遷的種子,同時,在變遷的過程中繼承保持文化的認同的”的“創造性轉化”[⑦]將是指日可待的。

  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我們應當有勇氣和信心,在中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變的歷史中,掙脫傳統法律觀念的精神束縛,獲取新的法律價值觀念。

  參考書目

  [1]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文化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蔡尚思.孔子思想體系[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3]費孝通.鄉土中國[M].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23-29.

  [4]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270.

  [5]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M].北京大學出版,1994.749.

  [6]林毓.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M],北京:三聯書,1988.324.

  [①] 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頁。

  [②] 蔡尚思:《孔子思想體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頁。

  [③] 費孝通:《鄉土中國》,“差序格局”一章,三聯書店1985年版。

  [④] 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70頁。

  [⑤] 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49頁。

  [⑥] 《論語.季氏 》

  [⑦] 林毓生:《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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